二連浩特市生育保險實施細則

《二連浩特市生育保險實施細則》是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實施細則。

細則內容,政策解讀,

細則內容

二連浩特市生育保險實施細則
第一條 按照《關於進一步完善和落實積極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導意見》(國衛人口發〔2022〕26號)要求,結合二連浩特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生育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參保同步登記、基金合併運行,征繳管理一致、監督管理統一、經辦服務一體化。
第三條 二連浩特市行政區域內所有的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和有意願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時同步參加生育保險。
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含生育保險費),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列支。
第四條 生育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費合併征繳,由用人單位繳納。
財政供養用人單位按照上年度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6.3%比例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其中0.3%為生育保險征繳比例,職工只需按照本人工資2%的比例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
非財政供養用人單位按照上年度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6.5%的比例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其中0.5%為生育保險征繳比例,職工只需按照本人工資2%的比例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含生育保險費),失業保險按照自治區上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80%為基數6.5%的比例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其中0.5%為生育保險征繳比例,個人只需按照自治區上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80%為基數2%的比例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
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低於自治區上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80%的,以80%為繳費基數;高於自治區上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300%的,以300%為繳費基數。
第五條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所需資金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六條 生育醫療費用待遇
(一)在妊娠期、分娩期、產褥期內因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含從懷孕至分娩住院期間所需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等費用以及生育出院後3個月內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醫療費,以及實施避孕節育手術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實施復通手術的醫療費用。在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發生的符合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限額支付,限額以內據實支付。具體限額標準為:
1、正常產的生育住院醫療費用最高支付限額25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300元。
2、剖宮產的生育住院醫療費用最高支付限額45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300元。
3、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800元,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1200元。
(二)產前妊娠併發症、產後生育併發症、妊娠合併症所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按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三)符合規定實施計畫生育絕育手術的1000元。
(四)產前產後門診醫療檢查費等費用最高支付限額為1000元。
(五)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生育醫療費用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按規定參保繳費的男職工或男性靈活就業人員,其妻子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所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支付標準同上。
(六)人工授精、試管嬰兒等輔助生殖項目,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礙的治療項目,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項目,各種科研性、臨床驗證性的生育醫療項目,以及因生育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七條 生育津貼待遇
(一)新參保職工、參保職工跨統籌地區流動的,用人單位在本市為其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滿6個月以上的,參保職工按本實施細則規定享受生育津貼待遇。參保繳費的男職工,其妻子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其妻子不享受生育津貼。
(二)生育津貼支付期限以法定產假天數為準,以本人上年度平均繳費工資÷30×規定的假期天數。男職工生育護理假期津貼以統籌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享受護理津貼天數標準為10天。
(三)妊娠未滿4個月流產的,按15天計發生育津貼。
(四)妊娠滿4個月流產的,按42天計發生育津貼。
(五)正常生育的,按98天計發生育津貼;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生育津貼。
(六)難產的,生育津貼在98天的基礎上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生育津貼。
第八條 用人單位在生育法定產假時按規定計發工資且工資標準高於或等於生育津貼計發放標準的,職工不再領取生育津貼;用人單位在生育法定產假時按規定發放工資但工資標準低於生育津貼計發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生育津貼予以補足;用人單位在生育法定產假時未發放工資的,生育津貼發放給職工個人。
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根據職工實際情況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按照規定撥付給個人。
第九條 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嚴格執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不再單列生育保險基金收入,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待遇支出中設定生育待遇支出項目。
第十條 醫療保障部門要加強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管理,跟蹤分析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運行情況和支出結構,完善生育保險監測指標,建立健全基金風險預警機制。堅持基金運行情況公開,加強內部控制,強化基金監督,確保基金安全。
第十一條 生育保險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統一定點醫療服務管理。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相關醫療服務協定時,要將生育醫療服務有關要求和指標增加到協定內容中,並充分利用協定管理,強化對生育醫療服務的監控。執行國家、內蒙古自治區統一的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以及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範圍。
第十二條 市醫療保障、財政等部門建立費率確定和動態調整機制。為實現制度可持續發展,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基金支出和醫療、生育待遇的需求等情況,由市醫療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適時提出費率調整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生育保險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經辦管理統一由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經辦機構要充分利用醫療保障信息平台,實行信息系統一體化運行;統一經辦管理,規範經辦流程。
第十四條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內蒙古自治區統一要求,完善統計信息系統,做好生育保險統計工作,確保及時全面準確反映生育保險基金運行、待遇享受人員、待遇支付等方面情況。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7月6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二連浩特市生育保險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2004年市政府辦公室轉發了《錫林郭勒盟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我市開始啟動實施生育保險制度。現行生育保險政策為2019年12月12日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二連浩特市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工作實施細則》(二政辦發〔2019〕74號)。按照《細則》規定,我市生育保險基金堅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用人單位繳費費率為0.2%,待遇只包括生育醫療待遇,不包括生育津貼待遇。
二、政策依據
1、《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進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的意見>的通知》(內醫保辦發〔2019〕44號)
2、《關於進一步完善和落實積極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導意見》(國衛人口發〔2022〕26號) 檔案要求,為完善職工生育保險待遇
三、修改內容
1、生育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費合併征繳,由用人單位繳納。
財政供養用人單位按照上年度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6.3%比例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其中0.3%為生育保險征繳比例,職工只需按照本人工資2%的比例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
非財政供養用人單位按照上年度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6.5%的比例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其中0.5%為生育保險征繳比例,職工只需按照本人工資2%的比例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含生育保險費),失業保險按照自治區上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80%為基數6.5%的比例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其中0.5%為生育保險征繳比例,個人只需按照自治區上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80%為基數2%的比例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
2、生育津貼待遇
用人單位在生育法定產假時未發放工資的,生育津貼發放給職工個人。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根據職工實際情況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按照規定撥付給個人。
(1)新參保職工、參保職工跨統籌地區流動的,用人單位在本市為其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滿6個月以上的,參保職工按本實施細則規定享受生育津貼待遇。參保繳費的男職工,其妻子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其妻子不享受生育津貼。
(2)生育津貼支付期限以法定產假天數為準,以本人上年度平均繳費工資÷30×規定的假期天數。男職工生育護理假期津貼以統籌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享受護理津貼天數標準為10天。
(3)妊娠未滿4個月流產的,按15天計發生育津貼。
(4)妊娠滿4個月流產的,按42天計發生育津貼。
(5)正常生育的,按98天計發生育津貼;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生育津貼。
(6)難產的,生育津貼在98天的基礎上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生育津貼。
3、生育醫療費用待遇
產前產後門診醫療檢查費等費用最高支付限額由500元提高到1000元。
四、政策修改意義
《二連浩特市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工作實施細則》修改後,一是可以完善我市醫療保障待遇,進一步提升人民獲得感和幸福感。二是更好地維護職工生育保障權益,保障職工婦女生育期間基本生活。三是出台生育津貼,更符合國家鼓勵生育二孩三孩政策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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