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西藏自治區實施〈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辦法》的決定在2000.07.24由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西藏自治區實施〈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辦法》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0年07月24日
- 實施時間:2000年07月24日
- 頒布單位: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西藏自治區實施〈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辦法》的決定在2000.07.24由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西藏自治區實施〈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辦法》的決定在2000.07.24由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中文名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西藏自治區實施〈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辦法》的決定 頒布單位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頒...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政府規章 根據機構改革需要,對《西藏自治區測量標誌保護管理辦法》等12件政府規章作出如下修改:一、對《西藏自治區測量標誌保護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1.將第五條、第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一條中的“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自治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2...
《西藏自治區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經西藏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正並通過。該條例指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的單位和個人及地礦監管部門,必須遵守本條例。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領導,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侵占、破壞或變相買賣。級人民政府對礦產...
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國務院計畫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第十二條 採礦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經省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可以免繳礦產資源補償費:(一)從廢石(矸石)中回收礦產品的;(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開採已關閉礦山的非保全...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關報導 日前,自治區政府第九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了《西藏自治區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監督管理辦法》。制定《西藏自治區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監督管理辦法》,是適應我區礦產資源科學開發和生態文明建設新形勢、貫徹落實中央和自治區關於礦產資源...
第222號令《國務院關於修改〈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的決定》是國務院關於修改《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所做的決定。簽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22號 現發布《國務院關於修改〈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的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總理 李鵬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日 全文 國務院關於修改《礦產資源補償...
為了保障和促進礦產資源的勘查、保護和合理開發,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財產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有關規定,1994年2月27日國務院令第150號發布《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1997年7月3日國務院令第222號修改),明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其他管轄海域開採礦產資源,應當依照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
1994年2月,國務院頒布實施《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1997年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修改〈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的決定》,規定開採礦產資源按照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我國經濟體制轉軌時期實行徵收資源稅費制度,在加強礦業市場建設,促進礦業經濟持續發展,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益等方面...
將第三項修改為“本行政區域內採礦權人礦產資源儲量變化情況的統計”;(九)刪去第二十一條中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第十六條以及”;(十)將第二十二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十一)將《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管理辦法》中的“國土資源部”修改為“自然資源部”;“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一、第二條修改為:“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採礦產資源的採礦權人,應當依照《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 “前款所稱採礦權人是指具有法人資格,並依法取得採礦許可證開採礦產資源的企業或單位”。 二、第三條修改為:“省人民政府國土...
3、礦管科:依法進行採礦審批、登記、發證、變更、採礦權流轉審批、登記;依法調處採礦爭議、糾紛,保護合法採礦權,審核評估機構從事採礦權的資格,確認採礦評估結果;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監督管理,負責組織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管理工作;指導全地區礦產資源信息系統建設。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
第二條 凡在自治區境內開採礦產資源,必須依照《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和本辦法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財政主管部門是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使用的主管部門,具體徵收工作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財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計畫主管部門負責...
探礦權、採礦權的轉讓,必須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在同等條件下,自治縣境內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優先受讓探礦權、採礦權。禁止非法買賣、出租、抵押或以其他形式轉讓探礦權、採礦權。第八條 上級審批登記管理機關批准開採礦產資源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對批准的礦區範圍予以公告,並可以根據採礦...
組織起草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實施有關執法監察和違法案件查處的規定、辦法;組織協調局內有關法制工作及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複議事宜;組織開展國土資源管理政策措施和發展戰略的調查研究,起草綜合性的地方國土資源管理政策;對執行和遵守國家、省、州有關國土資源法律、法規、...
(三)監督檢查全縣國土資源行政執法情況;承辦並組織調查處縣人民政府管轄的土地、礦產權屬糾紛,查處土地、礦產違法案件,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四)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工作,負責未利用土地的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工作,確保耕地占補平衡。(五)按規定擬定、審查、...
以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和鄉村用地管理辦法;組織起草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地方性措施;擬定有關執法監察和違法案件查處的規定;組織有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複議事項;組織實施國土資源政策措施和發展戰略;依法對執行有關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查處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方面的重大違法...
對於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出讓方式取得探礦權採礦權的,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辦法》(國務院第150號令)和國務院第240號、241號令的規定,及時足額收取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不得以招標拍賣掛牌等出讓探礦權採礦權價款抵頂。二、嚴格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的有關規定...
(八)擬定全縣地籍管理辦法並按規定組織實施;組織土地資源和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土地登記發證工作;承擔申報省、州、縣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九)擬定我縣的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以及國有土地劃撥使用...
5、擬定地質調查和礦產勘察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6、審查地質勘察單位的資格,管理地質勘察成果;7、調處地質勘察爭議、糾紛;8、保護合法探礦權;審批對外合作地質勘察區塊。執法監察大隊 1、組織起草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法規、規章和草案,擬定有關執法監察和違法案件查處的規定;2、組織有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3、...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組織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城鄉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湘高法行(1995)2號請示收悉。關於河道采砂應否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問題,經研究,答覆如下:國務院1994年4月1日頒布施行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其他管轄海域開採礦產資源,應當依照本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法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 三、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 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 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 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 山東省財政監督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
青海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 (1994年10月13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1994年10月22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十二號發布施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財產權益,促進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加強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與管理,根據國務院《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職責。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土地利用標準,指導、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相關部門監督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監督執行國家禁止...
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辦法 頒布時間 1994年08月31日 實施時間 1994年08月31日 頒布單位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與管理,根據國務院發布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開採海洋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的規定 石油地震勘探損害補償規定 中外合作開採陸上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暫行規定 鹽業管理條例 國務院關於修改《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採礦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陸上石油資源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 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 ...
第八條 地熱資源的開發利用規劃和年度使用計畫,由自治區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自治區計畫主管部門批准。第九條 勘查地熱資源應當按照國務院《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繳納探礦權使用費。開採地熱資源應當按照國務院《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繳納...
(八)依法管理許可權範圍內的礦產資源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轉讓審批登記及相應的轉報、備案工作;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和審查轉報工作;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質資料匯交;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查轉報地質勘查單位的資格,管理地堪成果;按規定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有關規費的徵收管理;審查轉報評估...
1、組織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開發、復墾、整理專項規劃的調整、修改、修編以及基本農田保護及其規劃、補劃工作,配合地籍管理股做好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變更調查等工作,負責各項規劃與地籍基礎數據的協調銜接和實施監督管理工作。2、管理測繪綜合統計工作。負責全縣測繪管理規定辦法的制訂和起草,並進行執法檢查與...
十、青海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將第四條、第十六條中的“勞動人事廳”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青海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將條文中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第三十條中的“地質礦產廳”均修改為“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青海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