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22號是國務院總理李鵬於1997年7月3日簽發的命令。
第222號令《國務院關於修改〈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的決定》是國務院關於修改《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所做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22號)
- 簽發日期:1997年7月3日
- 實施日期:1997年7月3日
- 發文字號:國令第222號
- 發文機關:國務院
簽發,全文,
簽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22號
現發布《國務院關於修改〈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的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李鵬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日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日
全文
國務院關於修改《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將《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徵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應當及時全額上繳,並按照下款規定的中央與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分成比例分別入庫,年終不再結算。”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第十條第一款修改前的條文
徵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應當及時全額就地上繳中央金庫,年終按照下款規定的中央與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分成比例,單獨結算。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第十條第一款修改前的條文
徵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應當及時全額就地上繳中央金庫,年終按照下款規定的中央與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分成比例,單獨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