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地區國土資源廳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對各縣國土資源部門實行業務指導;研究制定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管理、保護等相關措施,並組織實施;制定和實施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和辦法;依法承擔有關行政複議事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林芝地區國土資源廳
  • 外文名:Nyingchi area of land and resources
  • 特點:方針、政策和法律
  • 對象:礦產資源的管理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辦公室,土地利用管理科,地籍管理科,地質環境科,執法監察科,地區地質環境監測站,土地儲備中心,

主要職責

2、組織編制和實施地區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地區市鎮總體規劃,指導、審核各縣土地利用規劃;編制和實施地區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指導各縣礦產資源開發規劃、地質環境保護規劃。
3、監督檢查地區各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4、擬定實施地區耕地特殊保護措施;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各縣未利用土地的開發、土地整理等工作,確保耕地占補平衡。
5、 制定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管理和指導地區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發證工作。
6、擬定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作價出資、轉讓、租賃、交易、抵押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管理和監督土地資產、土地市場;擬定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管理辦法。
7、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地區、自治區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8、依法管理礦產資源,負責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流轉審批登記。
9、 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測和評價工作,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的資格認定;組織地質災害勘測、監測和防治;保護地質遺蹟。
10、監督管理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及其他資金的使用;監督管理國土資源部門國有資產。
11、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技術研究和對外合作與交流。
12、承辦地委、行署交辦和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委託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電的起草,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信息綜合、法律和法規的宣傳,檔案、信訪、接待、保密、通訊、治安保衛、機關資產使用管理工作;承擔機關機構編制、政工人事、勞動工資工作,負責局機關公務員、領導班子及後備幹部的管理;負責國土資源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工作及單位的黨建工作;監督檢查局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組織和黨員幹部對黨的方針、政策和決議的貫徹和執行情況,對黨員和工作人員進行黨紀、政紀教育;負責查處有關違反黨紀政紀案件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督察工作以及地區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貫徹執行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對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對局機關的資產和財務進行管理核算;對局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土地礦產資源補償徵收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後勤保障工作。

土地利用管理科

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國土綜合開發整治的方向、目標和措施;編制地區性國土開發與保護的總體規劃;指導和審核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開墾規劃、土地整理規劃和未利用土地開發等專項計畫以及各縣土地利用規劃;參與上報行署審批的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實施耕地特殊保護政策,以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和鄉村用地管理辦法;組織起草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地方性措施;擬定有關執法監察和違法案件查處的規定;組織有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複議事項;組織實施國土資源政策措施和發展戰略;依法對執行有關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查處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方面的重大違法案件。

地籍管理科

擬定地區地籍管理措施和土地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和統計的技術規範、標準;組織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詳查及統計工作;擬定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和土地權屬糾紛調處規則和權屬管理辦法,並調節處理權屬糾紛事宜;擬定和實施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轉讓和租賃等管理辦法,研究提出土地的等級和確認土地使用權評估價格;負責地籍檔案管理。

地質環境科

指導和保護地質遺蹟和監督管理礦山地質環境和礦山生態環境的保護工作;擬定地區地質勘測工作管理措施並組織實施;編制地區性的礦產資源保護與利用規劃;依法對礦產開發進行勘測審批、登記、發證和探礦權流轉審批登記;調處地質勘測爭議、糾紛,保護合法採礦權;依法進行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與監督管理;負責組織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管理工作;指導地區礦產資源信息系統建設;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措施、標準、規程;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的登記、統計工作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根據供需形式分析及審批開辦礦產企業立項報告的研究,擬定礦產資源發展戰略;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勘測和評價工作;指導地質災害和地下動態監測、評價和預報;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預案,審批地質災害危害性評估報告。

執法監察科

負責組織對執行和遵守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徵收、土地資產處置、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的監督檢查和集體土地使用情況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土地違法案件,制止土地違法行為;受理對土地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涉及土地問題的案件,負責將非地區國土資源局管轄的違法案件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地區地質環境監測站

編制、組織實施全地區地質環境監測工作規劃、計畫;負責制定並實施地區地質環境監測工作標準及技術規範 , 參與國家、行業地質環境監測工作標準的制訂、修訂;負責提出地質災害預警工程項目的設定建議,承擔地區內重大地質災害的調查、監測、研究和評價工作;負責收集、分析、匯總全地區地質環境監測數據資料,建立全地區地質環境監測信息系統;開展地質環境科學研究工作。負責對地區內各縣地質環境監測技術、業務指導;承辦地區國土資源局交辦和自治區環境監測院委託的其他事項。
地區地質環境監測站為正科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1名,科級領導職數1名;經費來源為全額撥款。

土地儲備中心

負責地區行政公署所在地規劃區內土地供求狀況調查;擬訂土地儲備規劃、計畫;根據儲備計畫,對應納入儲備庫的土地,依法實施收購、收回;對入庫土地及時做好前期開發;承辦已儲備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工作;具體承辦規劃區內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等。
人員編制:事業編制3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1名,經費來源為全額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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