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國土資源局

主要職能,單位構成,

主要職能

(一)承擔規範國土資源與城鄉規劃管理秩序的責任。
(二)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的責任。
(三)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國土資源的責任。
(四)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
(五)承擔耕地保護的責任。
(六)承擔管理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責任。
(七)承擔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的責任。
(八)承擔不動產統一登記和規範不動產權屬的責任。
(九)承擔依法徵收國土資源收益和規範、監督資金使用的責任。
(十)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單位構成

(一)山南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機關
我局共有職工44人,其中行政人員26人,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3人,全額事業人員4人,固定工人7人,契約制工人4人;公益性崗位4人;遺屬生活補助人員1人;臨時工3人。籍貫在區外籍及夫妻另一方籍貫在區外的24人,其中華北區3人,華東區4人,華中區3人,西北區5人,西南區9人;籍貫在區內的20人,其中昌都地區1人,日喀則、林芝地區1人,拉薩、山南地區18人。獨生子女14戶,家屬小孩肉價補貼36人。車輛編制數4輛,現有小車7輛(實際在用6輛)。
(二)機構設定情況
山南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內設6個行政機構(正科級)
1、辦公室(政工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政工人事、財務管理、幹部隊伍建設、機關後勤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黨建群團、黨風廉政建設、維護穩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設、受援、對外交流與合作、普法宣傳等工作;負責綜合業務與協調處理等工作;承擔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報送、保密、政務公開等工作;協助起草有關土地、礦產資源、城鄉規劃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意見;組織排查化解國土資源領域跨區域、重大矛盾糾紛和信訪和信訪問題;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2、耕地保護科(土地利用科)
分解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年度指標,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承擔各類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的審查報批工作;承擔各類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初)審前置審批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土地整治專項規劃,承擔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和土地整治項目的審查工作檯,承擔占補平衡補充耕地項目計畫的下達和審查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開展土地衛片執法監督檢查工作。指導、監督各縣(區)制訂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和保護工作。
3、不動產登記局(地籍管理科)
承辦編制、組織實施市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制訂全市地籍管理辦法及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和統計的技術規範;開展全市土地資源調查、年度變更調查、耕地後備資源調查以及土地利用現狀、土地權屬、土地利用條件和其他專項調查工作,匯總分析各類土地調查數據;指導各縣(區)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土地登記、房屋登記、草原登記、林地登記等不動產登記工作,制訂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訂全市土地確權及權屬爭議調處辦法,會同有關部門聯合調處不動產權屬爭議。審查驗收土地勘測定界成果。
4、礦產資源管理科
承辦編制、組織實施市級礦產資源規劃、礦業權設定方案。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形勢分析和研究,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開展礦產衛片執法監督檢查工作。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的監督管理。承擔全市範圍內砂石土採礦權的新立、流轉審核及審批後登記發證,承擔非金屬礦採礦權延續、變更、注(吊)銷管理和採礦許可證的年檢;擬訂採礦權出讓計畫和方案,委託中介機構進行出讓;承擔礦產資源保護和保護性開採特定礦種的管理事項;管理地勘行業、地勘項目和地勘成果;負責金屬礦探礦權、採礦權備案、年檢、新立、延續和變更審核;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統計工作;負責用地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情況的審批;負責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負責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監督礦產資源儲量檢測報告、開發利用方案等報告審查;組織礦產資源形勢分析的發展研究。
5、地質環境科
承辦編制市級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制訂並組織實施重大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和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負責協調組織全市地質災害的排查、巡查、調查、治理、監測;負責實施地質災害治理項目;負責組織發布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預報信息反饋;監督管理全市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參與指導管理全市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的勘查和評價工作;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監督礦山企業繳存非金屬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保證金。貪污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審查和備案。
6、城鄉規劃局
承辦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市政府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各類專項規劃,指導編制其他城鄉規劃;參與全市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區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各類行業(專項)規劃等的制定。研究和提出城鄉發展戰略,城鄉近期建設的內容和目標。指導和監督各縣(區)城鄉規劃管理工作。指導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和城市雕塑設計等工作。負責審核市級以上重點建設項目規劃、建築設計方案和城市基礎設施工程設計方案。負責市域重點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工作,依法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承擔市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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