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地區國土資源局

昌都地區國土資源局是昌都地區政府部門,主管全地區土地、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

2014年,撤銷昌都地區,設立昌都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昌都地區國土資源局
  • 外文名:Changdu area of land and resources bureau
  • 地區:昌都
  • 職責:土地、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
其內設機構及職能為,相關,

其內設機構及職能為

1、辦公室:組織協調機關工作;負責安排局機關各項行政事務工作和重要活動事項;負責全局各種會議組織、文秘、機要通信、檔案管理,以及信息收集、信訪接待、保密保衛等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機關後勤服務等工作;擬定局機關內部規定和辦法;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政工、人事工作;負責退(離)休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行政監察、組織、政治學習、普法教育、規章制度建設、計畫生育、工青婦等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工作,對各科室預算外資金、專項業務經費、項目預算撥款及其他各種專款、創收收入等,行使財務監督審計職能。
2、土地管理科:組織實施調處權屬糾紛;組織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統計及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擬定和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的實施辦法;擬定國有土地劃撥使用權的流轉管理;組織實施土地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審核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確認土地使用權評估價格。
依法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指導並監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工作,組織基本農田保護,確保耕地占補動態平衡。
編制地區國土開發與保護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利用規劃、地質環境規劃;擬定土地供應政策,審核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復墾規劃、土地整理規劃、未得用土地開發等專項規劃和各縣土地利用規劃。
3、礦管科:依法進行採礦審批、登記、發證、變更、採礦權流轉審批、登記;依法調處採礦爭議、糾紛,保護合法採礦權,審核評估機構從事採礦權的資格,確認採礦評估結果;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監督管理,負責組織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管理工作;指導全地區礦產資源信息系統建設。
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規範;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認定、登記、統計;組織礦產資源儲量年檢和會計師審計;參與審批開辦礦山企業的立項報告,負責審批礦山坑地質報告;組織開展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研究擬定礦產資源發展戰略。
編制全地區地質勘查和科技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核確認地質勘查單位資格,管理地質勘查成果;依法進行勘查審批、登記、發證和探礦權流轉審批、登記;調處地質勘查爭議、糾紛、保護合法探礦權;審核評估機構從事探礦權評估資格,確認探礦權評估結果;依法徵收有關探礦權費用。
4、地質環境科: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地區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地質遺蹟保護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實施地質災害和地下水動態監測預報;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預案和轄區內地質災害普查工作,負責審查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機構的資質論定;負責地質災害勘查、設計、施工單位的資質認定;組織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指導和組織保護地質蹤跡;監督管理礦山地質環境和礦山生態環境的保護工作。
5、執法監察科:負責對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有關國土資源方面的違法案件。
組織有關國土資源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複議事項;負責審核下級單位擬定的有關國土資源管理規範性檔案、實施方案、意見;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政策措施和發展戰略的調查研究。
6、土地評估事務所:受昌都地區國土資源局委託,負責定期測算、評估、編報各類用地的基準;按照《城鎮土地估價規程》以基準地價為基礎,參照當地土地市場價格,臨時承辦全地區的基礎測繪任務;承辦全地區國有土地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的評估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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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土地使用者委託,對企業兼併、破產、股份制改造和企業合資、合作、聯營進行土地資產評估,為土地使用者資產驗資進行土地資產評估,為土地使用者就地產評估、地價信息提供諮詢服務;為地產糾紛仲裁提供地價報告;承辦上市股份企業土地資產評估。
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礦業權評估諮詢;對國家、自治區出資勘查所形成的礦業權的轉讓進行評估;保守委託人的礦權評估結果及有關商業技術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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