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生態環境局

昌都市生態環境局

昌都市生態環境局為昌都市政府工作部門,正縣級。昌都市生態環境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生態環境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自治區黨委、市委的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市委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統一領導。2019年3月20日,正式掛牌成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昌都市生態環境局
  • 隸屬:昌都市人民政府
成立背景,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現任領導,所獲榮譽,

成立背景

根據《關於西藏自治區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和《昌都市機構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
昌都市委生態文明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接受市委生態文明建設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的直接領導,承擔領導小組具體工作。組織開展市生態文明建設的政策研究,協調督促有關方面落實領導小組決定事項、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市生態環境局的內設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承擔領導小組辦公室相關工作,接受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統籌協調。

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生態環境基本制度;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地方性規劃、區劃並組織實施,起草生態環境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水功能區劃,組織擬訂地方生態環境標準與技術規範。
(二)負責地方生態環境問題和行業安全生產的統籌協調、監督管理;牽頭協調地方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縣(區)政府對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市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實施地方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提出市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全市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市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市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五)負責地方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地方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全市生態保護規劃,指導、協調、監督美麗昌都建設和構建國家重要生態安全螢幕障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參與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參與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和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對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規定審批或審查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擬訂並組織實施市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八)負責環境監測工作;開展污染源監測、應急監測及執法監測;指導各縣(區)生態環境監測站開展工作。
(九)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起草地方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規劃並監督實施。
(十)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交流;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參與處理生態環境保護對外事務,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一)配合市委、市政府接受中央、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負責中央、自治區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工作。
(十二)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問題,指導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四)負責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組織開展輻射環境監測;開展輻射環境的應急回響、事故處理及事故原因調查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和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市生態環境局要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督促各縣(區)各有關部門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構築國家生態安全螢幕障,推進美麗昌都建設,打造昌都國家生態文明高地。
(十七)有關職責分工。
1.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工作。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參與編制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
2.與市自然資源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做好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工作。市自然資源局負責提供地下水監測數據,負責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3.與市農業農村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市農業農村局負責指導農產品產地環境管理、農業清潔生產和生態循環農業建設。
4.與市水利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編制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定、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市水利局負責指導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5.與市林業和草原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市林業和草原局負責自然保護地的管理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協調和督辦局機關日常工作;組織制定監督機關內部管理的有關制度和工作計畫的實施;負責起草機關重要的綜合性文稿;承擔文電、會務、信息、檔案、機要、保密、政務和環保信息公開、保衛、後勤保障、安全和綜治等工作;負責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法規與標準科。起草生態環境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審核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處罰等工作;承擔市生態環境標準和技術規範管理工作;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新聞審核和發布,指導生態環境輿情收集、研判、應對工作;承擔生態環境保護對外事務;監督生態環境政策、規劃、法規、標準的執行;監督在本市開展環境質量監測的中介機構;配合區域環境監察專員辦公室開展工作;組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保護考核工作方案;負責中央、自治區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工作,負責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考核工作。
(三)自然生態保護與生態環境監測科(市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組織起草生態保護規劃,開展全市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承擔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參與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承擔市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工作;組織開展全市污染源監測、應急監測及執法監測;指導縣(區)環境監測機構和跨縣域環境監測機構開展工作;承擔基本建設項目管理和指導監督相關工作,組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科技政策、規劃、計畫、標準,開展生態環境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負責重點流域、湖泊等地表水環境質量調查評估;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四)水與大氣環境科。負責全市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管和大氣、噪聲、光、化石能源、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和監督實施市水、聲功能區劃,建立和組織實施跨縣(區)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入河(湖)排污口設定;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推進大氣環境質量改- 8 -善相關工作,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
(五)土壤環境與固體廢物管理科(輻射安全監管科)。負責全市土壤、地下水、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執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固體廢物和有毒化學品跨區域轉移許可等環境管理制度;組織輻射環境監測,承擔輻射事故應急工作;承擔全市輻射安全和電磁輻射保護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參與核技術利用項目和伴生放射性礦的輻射安全和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輻射防護工作;參與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的安全和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工作;參與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的監督管理;參與輸變電設施及線路、信號台(站)等電磁輻射裝置和電磁輻射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組織開展涉及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線裝置、輸變電設施及線路等與輻射環境管理有關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六)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科。承擔政策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組織審查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承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編制單位的考核管理工作;承擔環境影響後評價工作;承擔排污許可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並組織實施;組織生態環境規劃的研究與起草,協調和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組織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承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
(七)政工人事科(財務科)。承擔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及派出機構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離退休人員管理和黨群工作;負責全市生態環境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承擔全市生態環境系統領導幹部雙重管理有關工作;承擔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內部審計和項目資金績效管理工作,指導所屬事業單位和派出機構財務管理業務。

人員編制

昌都市生態環境局人員編制 19 名。部門領導職數 5名,科級領導職數 13 名。
市生態環境局在卡若區、江達縣、貢覺縣、察雅縣、芒康縣、左貢縣、八宿縣、洛隆縣、邊壩縣、丁青縣、類烏齊縣 11 縣(區)設立生態環境分局,正科級,為市生態環境局的派出機構,名稱統一為昌都市生態環境局××縣(區)分局(如昌都市生態環境局卡若區分局),由市生態環境局直接管理。負責所轄區域內的環境污染防治、生態保護修復等工作的監督、行政執法及執法監測工作。共核定行政編制 33 名,每縣(區)行政編制 3 名,每縣(區)局領導職數 2 名。
昌都市生態環境局昌都經濟開發區分局為市生態環境局的派出機構,正科級。主要負責昌都經濟開發區內環境污染防治、生態環境準入等工作的監督、行政執法及執法監測工作。核定行政編制 2 名,局領導職數 1 名。

其他事項

市生態環境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市委、市政府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 2019年5月10日起施行。

現任領導

昌都市生態環境局局長:張耀暉

所獲榮譽

2021年11月,被全國普法辦公室擬表彰為2016-2020年全國普法工作先進單位。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