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方案

西安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方案

2005年7月10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以陝政發〔2005〕21號批轉《西安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方案》。該《方案》分指導思想和原則、總體要求、機構設定及職責許可權、人員編制、組織實施5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方案
  • 發布單位:陝西省人民政府
  • 文號:陝政發〔2005〕21號
  • 印發時間:2005年7月10日
檔案通知,方案,

檔案通知

陝西省人民政府批轉西安市鹹陽市渭南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陝政發〔2005〕21號
西安、鹹陽、渭南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西安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方案》、《鹹陽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方案》、《渭南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做好實施工作。
開展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改革創新行政執法體制、推動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加強執政能力建設的重要內容,也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西安、鹹陽、渭南市政府要切實加強對試點工作的領導,堅持以人為本,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制度和監督制約機制,明確執法標準和執法程式,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確保試點取得實效。對試點工作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省編辦和省政府法制辦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試點的指導、協調工作。省政府其他各有關部門要從大局出發,積極支持和配合試點工作,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進行。
陝西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十日

方案

西安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方案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2002〕17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關於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56號)檔案精神,制定《西安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原則
實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依法行政和從嚴治政方針,堅持以人為本,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改革現行行政執法體制,轉變政府職能,調整機構,精簡人員,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逐步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世貿組織規則相適應的統一、規範、高效的行政執法體制;建立廉潔公正、作風優良、業務精通、素質過硬的行政執法隊伍,提高執法水平,為經濟社會全面可持續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試點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兩個相對分開”的原則。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實現政策制定職能與監督處罰職能相對分開、監督處罰職能與技術檢驗職能相對分開,實行綜合行政執法。
(二)堅持權責一致的原則。合理劃分政府職能部門和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職責許可權,明確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管轄範圍,理順各方面關係,做到權力與責任掛鈎,權力與利益脫鉤。
(三)堅持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清理整頓、調整歸併行政執法機構,建立統一、規範、高效的行政執法體制,強化監督約束機制,最佳化執法隊伍人員結構,提高人員素質和執法水平。
二、總體要求
按照先易後難、逐步推進的原則,首先對涉及城市管理領域的行政執法機構、職能進行整合,在清理整頓和規範全市行政執法隊伍的基礎上,組建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在城市管理領域進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取得經驗後,再逐步擴大到文化市場管理等其他適合綜合行政執法的領域。
三、機構設定及職責許可權
(一)機構設定
設立西安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市執法局”),為市政府直屬行政機構,加掛“西安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牌子。
設立新城、碑林、蓮湖、雁塔、未央、灞橋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區執法局”),為區政府的工作部門,加掛“××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牌子。
市、區兩級執法局分別作為行政執法主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使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試點領域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執法權。
市公安部門可設城管特勤分隊,配合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撤銷原隸屬市政管理委員會的城市管理監察總隊;撤銷原各區及街道辦設定的城市管理監察機構。
(二)管理體制
各區執法局受市執法局和區政府雙重領導,以區政府管理為主。區執法局領導班子的考核、任免應徵求市執法局的意見。
市國土、房管、勞動和社會保障、旅遊、市政、環保、規劃、文化、新聞出版等部門的執法機構由各部門和市執法局雙重管理,以部門管理為主,業務上受市執法局指導。
(三)職責許可權
按照“政策制定職能和監督處罰職能相對分開”和“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原則,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主要側重於政策研究、監督指導、重大活動的協調、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和規範執法,承擔城市主幹道綠化、戶外廣告、機動車輛占用人行道方面的部分行政執法工作。並對各區執法局和市國土、房管、勞動和社會保障、旅遊、市政、環保、規劃、文化、新聞出版等市級部門執法隊伍進行業務指導、執法培訓、執法督察、考核,規範執法行為。
城六區執法局承擔本轄區內市容環衛、城市背街小巷綠化、違規建築、環保方面的噪音污染、工商管理方面的對無證商販、占道經營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執法職能。
(四)職能調整與配置
1、行使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執法職能(包括行政處罰、監督檢查和依法執行,不包括限制人身自由、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證牌照。下同);負責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工作的監督。
2、行使規劃管理和建築市場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未經批准擅自修建臨街建築物、構築物等行為及建築施工中影響市容環境行為的行政執法職能。配合規劃部門拆除違法建築。
3、行使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執法職能。
4、行使環境保護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在市區內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城市飲食服務業超標排污、排煙行為以及違法生產、銷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膠餐飲具方面的行政執法職能。
5、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商販(門店和市場攤位除外)、出店經營、占道經營、馬路市場等的行政執法職能。
6、行使公安交警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機動車輛侵占人行道、非機動車輛停放站以及車輛清洗站的行政執法職能。
7、行使對戶外廣告宣傳等方面違法或違規行為的行政執法職能。
原市級政府相關部門和城六區及街道辦分別承擔的上述執法職能劃歸綜合行政執法局後,不再行使上述的行政執法職能。將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關於人行道上機動車輛停放點的核准職能交市政管理委員會。
四、人員編制
全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人員編制1400名。同時核減原承擔相應執法職能的機構和編制。
市、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隊)所需人員,從原承擔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職能的相關部門和市、區原執法隊伍中的正式在編公務員中劃轉,不足部分從市、區機關公務員中選調,再不足部分從現有執法隊伍中具有幹部身份的人員中公開招考,不得將現有執法隊伍中工人、臨時人員劃入。對不符合執法資格條件的人員,在組建執法局、隊時由原主管部門商市人事局提出具體分流方案,並妥善做好分流安置工作。今後執法局、隊進人要嚴格把關,按照公務員的標準和執法資格條件,堅持凡進必考,逐步提高執法人員素質。全部清理和解聘原各類協管員和其他臨時人員。
市公安部門城管特勤分隊所需編制和人員,從公安機關內部調劑。
市、區執法局(隊)經費實行財政全額撥款,由市、區財政分別承擔。市、區執法局(隊)罰沒款項按照“收支兩條線”和“罰繳分離”原則,上交本級財政。罰沒收入不得與財政撥款掛鈎。
五、組織實施
(一)在市政府的領導下,由市編辦會同市、區有關部門做好相關機構、職能、人員等調整劃轉工作。要理順市、區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與同級相關政府職能部門的關係,明確市、區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職責許可權。
(二)建立隊伍培訓制度。所有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在上崗前進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知識培訓,經考試考核取得執法資格證後持證上崗。市、區執法局要定期對執法人員進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知識的輪訓,不斷提高執法水平。
(三)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要明確劃分市、區執法機構、執法人員的職責範圍和工作許可權,制定嚴格的執法標準和執法程式,建立執法監督檢查制度、錯案追究賠償制度、評議考核制度、公開辦事制度,明確行政執法責任制,規範行政執法行為。要設立舉報電話,接受市民投訴和舉報。
(四)建立配合協調機制。市、區執法局(隊)與相關部門要相互配合、相互監督,建立配合協調機制。市、區執法局(隊)在查處違法案件過程中,需要了解相關部門審批情況資料的,相關部門應予以配合;市、區執法局(隊)做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及時與相關部門溝通。市公安機關要配合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及時制止和處置干擾公務、暴力抗法、違反治安條例等行為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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