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縣級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辦法

蘇州市縣級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辦法

2013年10月25日蘇州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縣級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辦法
  • 頒布時間:2013年10月25日
  • 實施時間:2013年10月25日
  • 頒布單位:蘇州市人大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縣級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街道人大工委)工作,不斷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街道人大工委是縣級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在街道設立的派出機構,在人大常委會領導下,根據人大常委會授權開展工作,並接受街道黨工委的領導。
第三條 街道人大工委設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委員3至5名,主任或副主任中至少有1名為專職。街道人大工委設立辦公室,應明確1名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
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人選由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名,人大常委會任免。專職的主任或副主任人選應為縣級市、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向人大常委會辭去主任、副主任職務。
第四條 街道人大工委應依法開展工作,為人大常委會履行職權服務,為人大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服務,為本轄區人民民眾服務。
第五條 街道人大工委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並保證其在本轄區內的遵守和執行;
(二)組織本轄區內的縣級市、區人大代表聽取街道辦事處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向人大常委會提交有關情況報告;
(三)組織本轄區內縣級市、區人大代表對街道辦事處和縣級市、區行政、司法機關派駐街道的工作機構,開展視察、檢查、評議等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向人大常委會提交有關情況報告;
(四)組織本轄區內縣級市、區人大代表對本轄區的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情況和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向人大常委會和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接待和受理人大代表、人民民眾的來信來訪,反映人大代表、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督促街道辦事處及有關單位認真辦理人大代表、人民民眾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六)聯繫本轄區內的各級人大代表,協助本轄區內的各級人大代表聯繫民眾,為人大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服務;
(七)推進“一個載體、兩項制度”建設。深化“人大代表之家”載體建設,不斷完善縣級市、區人大代表接待選民和向選民述職制度;
(八)協助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做好本轄區內縣級市、區人大代表選舉、罷免和補選的具體工作;在縣級市、區人代會召開期間,做好本轄區人大代表參加會議的服務工作;
(九)承辦人大常委會和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街道人大工委應根據實際情況制訂相應的工作制度和計畫。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全體會議,會議由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可委託副主任召集。
第七條 街道人大工委舉行會議時,根據工作需要,可通知街道辦事處和縣級市、區行政及司法機關派駐街道的工作機構負責人列席,也可邀請本轄區內的各級人大代表列席。
街道辦事處和縣級市、區行政及司法機關派駐街道的工作機構召開重要會議時,應邀請街道人大工委負責人參加,並及時通報重要工作情況。
第八條 人大常委會應定期聽取街道人大工委的工作報告。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街道人大工委負責人應列席會議。
街道人大工委需定期向街道黨工委報告工作,其負責人應列席街道黨工委會議。
第九條 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聯絡工作委員會負責聯絡和指導街道人大工委的日常工作。街道人大工委與街道辦事處和縣級市、區行政及司法機關派駐街道的工作機構應建立負責人聯繫制度,定期相互通報工作情況,討論研究有關問題。
第十條 街道人大工委的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十一條 有關街道人大工委的幹部配備、任職年齡和待遇等問題按照省、市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實施。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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