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基金共濟能力,提升管理綜合效能,降低管理運行成本,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西省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辦法的通知》(贛府廳字〔2019〕9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萍鄉市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0年2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萍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為強化基金共濟能力,提升管理綜合效能,降低管理運行成本,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西省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辦法的通知》(贛府廳字〔2019〕9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為強化基金共濟能力,提升管理綜合效能,降低管理運行成本,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西省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辦法的通知》(贛府廳字〔2019〕9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1全文第一章...
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試點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精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河北省邯鄲市等12個試點城市行政區域暫時調整...
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市範圍內實行職工醫療保險(包括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包括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基金市級統收統支,基金由市級統一核算和管理。建立“覆蓋範圍統一、籌資政策統一、待遇...
人社部強調,兩險合併並不是簡單地將生育保險併入醫保,而是要保留各自功能,實現一體化運行管理。2019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全面推進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的意見》,2019年底前實現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併...
今後根據經濟發展水平,逐步調整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水平。(二)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待遇按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執行。(三)生育保險待遇 生育保險待遇按《江西省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規定》執行。(四)企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企業(...
五險一金是指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的幾種保障性待遇的合稱,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在職職工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為“應當繳納”項目,法律上應當即為必須,...
我市制定了規範性檔案《中山市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辦法》,於2020年7月1日起實施。根據《中山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相關要求,現就檔案解讀如下:一、檔案出台背景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進生育保險和職工...
第一條為健全完善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和生育保險制度,規範職工醫保、生育保險管理,進一步提高職工基本醫療、生育保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湖北省全面推進生育保險和...
第十條 參保男職工其在農村或屬城鎮未穩定就業的配偶,同時也未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或生育保險的,可按參保在職女職工同類定額標準支付其醫療待遇。並由參保男職工所在單位持相關證明、結婚證和戶籍等材料,按其參保在職男職工所在單位上...
全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基本建立,統籌層次由縣(區)級統籌提升為市(地)級統籌,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並全面推進。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取得良好經驗。醫療互助穩步發展,商業健康保險長足發展,更好地滿足人民民眾...
第七條 生育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和財政專戶管理,由財政、審計部門依法進行監督。生育保險基金比照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銀行存款計息辦法計息。生育保險基金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生育保險...
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統籌住院醫療保險的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居民按行政區劃和戶籍劃分,中國小校、幼稚園在校學生按學籍劃分,納入所在縣、區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統籌。萍鄉經濟開發區範圍內的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居民,由開發區管委會...
第四條 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同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生育保險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生育保險相關工作。醫療...
為保持工作的連續性,原封閉運行單位的醫療和生育保險待遇暫維持不變,今後根據醫療和生育保險基金的運行情況按規定逐步調整。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準逐步調整到江西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辦法規定的待遇標準;生育保險待遇逐步調整到《...
城鎮職工大病醫療互助、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同步實行市級統籌。二、統籌內容 (一)統一基本政策。根據國、省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經濟發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確定全市統一的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
第七條 生育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保持一致。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統籌地區繳費費率之積。第九條 生育保險費...
第八條 統一全省職工醫保用人單位繳費率,原則上用人單位的繳費率(不含生育保險)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8%。職工個人繳費率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第九條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醫保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
2019年6月,湖南省醫保局、財政廳、衛健委、稅務局聯合印發《關於全面推進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的意見》,《意見》要求將生育保險和職工醫療保險合併,統一征繳。2019年12月,《湖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省人民政府令...
第四條 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同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第五條 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的生育保險管理工作,縣(市、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生育保險管理工作。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具體...
第十八條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設定“生育待遇支出”科目,用以職工生育保險生育醫療費用支出和生育津貼支出記賬使用。第十九條 職工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後,統一經辦管理,規範經辦流程,並充分利用醫療保障信息平台,實行信息...
7、未按規定為職工辦理生育保險參保手續並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的生育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再支付生育保險費用。工作要求 生育保險政策性強、工作要求高,為加強...
第四條 職工醫保和生育保險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廣覆蓋、保基本、可持續;(二)籌資及保障水平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餘;(四)屬地管理。第五條 職工醫保和生育保險合併實施,用人...
(二)在國家醫保信息系統支持的情況下,允許職工醫保個人賬戶用於其配偶、父母、子女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和我市城市定製型商業補充險。(三)個人賬戶不得用於公共衛生費用、體育健身或養生保健消費等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保障...
第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醫保)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生育保險與職工醫保合併實施,實行同步參保登記、基金合併運行、統一征繳管理、統一監督管理和經辦服務一體化。
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儘快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完善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大病保險制度。完善失業、工傷保險制度。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台。 [1]自2018年7月1日起,國務院《關於建立...
第二章 保險費征繳 第六條 用人單位和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的人員,應當依法向稅務機關如實申報參保人人數和繳費工資等繳費信息。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根據稅務機關的繳費信息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參保登記、變更等手續。第七條 ...
2016年7月14日,公布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十三五”規劃綱要》中提及“合併實施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廣東省在2022年12月4日發布的《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中顯示,已經實現合併。2018年9月18日,李克強總理在國務院...
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的計畫生育醫療費用,已參加生育保險的,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其所在單位支付。農民、城鎮無業居民、個體工商戶的計畫生育醫療費用由其所在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一)應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二)應由第三人負擔的。(三)應由公共衛生負擔的。(四)在境外就醫的。(五)已納入基本醫療保險住院結算的院前急診、搶救等醫療費用。(六)其它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和支付標準的費用。第十三條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