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市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督辦制度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河長制湖長制督辦相關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河長制湖長制工作有效開展,根據《市委辦公室 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萍鄉市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方案(修訂)〉的通知》(萍辦字〔2017〕30號)《市委辦公室 市政府辦公室轉發〈省委辦公廳 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在湖泊實施湖長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萍辦發電〔2018〕30號)等檔案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建立和完善萍鄉市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督辦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萍鄉市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督辦制度
  • 頒布時間:2019年5月15日
  • 實施時間:2019年5月15日
  • 發布單位:萍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一、督辦範圍及實施
本制度適用於河長制湖長制工作市級督辦。由市河長辦公室負責協調、實施督辦工作。
二、督辦主體及對象
督辦分為責任單位督辦、河長辦公室督辦、河(湖)長督辦。
(一)責任單位督辦。市級責任單位負責對職責範圍內需要督辦事項進行督辦;督辦對象為對口下級責任單位。
(二)河長辦公室督辦。市河長辦公室負責對市級總河(湖)長、副總河(湖)長、河(湖)長批辦事項,涉及市級責任單位、縣(區)政府需要督辦的事項,或市級責任單位不能有效督辦的事項進行督辦。督辦對象為市級責任單位、下級河(湖)長、下級河長辦公室。
(三)河(湖)長督射匙辦。市級總河(湖)長、副總河(湖)長、河(湖)長對市河長辦公室不能有效督辦的重大事項進行督辦。督辦對象為市級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責任人,下級總河(湖)長、副總河(湖)長、河(湖狼辯榆)長。
三、督辦分類
(一)日常督辦。河長制湖長制日常工作需要督辦的事項,主要採取定期詢查、工作通報等形式督辦。
(二)專項督辦。河長制湖長制市級會議要求督辦落實的重大事項,或者市級總河(湖)長、副總河(湖)長、河(湖)長批辦事項,由有關市級責任單位專項督辦。
(三)重點督辦。對河湖保護管理中威脅公共安全的重大問題,主要採取會議調度、現場調度等形式重點督辦。
四、督辦要求
(一擊埋全)任務交辦。主要採用“督辦函”“河(湖)長令”等書面形式交辦任務,責任單位“督辦函”由市級責任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簽發;市河長辦公室“督辦函”由市河長辦公室常務副主任或專職副主任簽發;市級“河(湖)長令”按程式由市級總河(湖)長、副總河(湖)長或相應的市級河(湖)長簽發。督辦檔案市紋獄明確督辦任務、承辦單位和協辦單位、辦理期限。
(二)任務承辦。承辦單背良炒船位接到交辦任務後,應當按要求按時保質完成。督辦事項涉及多個責任單位的,牽頭責任單位負責組織協調,有關協辦責任單位積極主動配合。在辦理過程中出現重大意見分歧的,由牽頭責任單位負責協調;意見分歧較大難以協調的,牽頭責任單位應當報請市河長辦公室協調。
(三)督辦反饋。市級責任單位應當定期將本單位督辦情況報市河長辦公室。督辦任務完成後,承辦責任少艱充單位及時向市河長辦公室書面反饋。在規定時間內未辦理完畢的,應當及時將工作進展、存在問題、下一步安排反饋市河長辦公室。
(四)立卷歸檔。督辦單位應當對督辦事項登記造冊,統一編號。督辦任務完成後,及時將督辦事項原件、領導批示、處理意見、督辦情況報告等資料立卷歸檔。
(五)其他要求。市級河長、湖長督辦過程由市河長辦公室負責跟鑽故霸潤蹤協調;督辦工作落實情況納入河長制湖長制工作考核內容;對特別重要事項或久拖未決的問題,必要時提請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聯合有關部門進行督辦並提出責任追究和處理建議。
(五)其他要求。市級河長、湖長督辦過程由市河長辦公室負責跟蹤協調;督辦工作落實情況納入河長制湖長制工作考核內容;對特別重要事項或久拖未決的問題,必要時提請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聯合有關部門進行督辦並提出責任追究和處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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