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義務兵家庭優待工作,保障義務兵家庭優待政策的落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菏澤市享受優待金的義務兵家庭。
第三條
義務兵家庭享受優待金的年限為二年。
第四條
義務兵家庭享受優待原則:(一)在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包括在城鎮和農村入伍的,其入伍前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均應對其家庭給予優待。(二)對於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學生,服役期間,由其入學前戶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有關義務兵家庭優待的規定給予優待。(三)對提前退役的義務兵,按照其實際服役年限進行優待。
第五條
義務兵在服現役期間獲得榮譽稱號和立功的,憑通知書對其家庭按下列比例增發當年優待金:(一)獲得大軍區以上(含大軍區)單位榮譽稱號的,增發優待金的20%;(二)立一等功的,增發15%;(三)立二等功的,增發10%;(四)立三等功的,增發5%。同年內多次獲得榮譽稱號和立功的,不重複計算,按其獲獎的最高等級增發當年優待金。
第六條
義務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優待:(一)非戶口所在地入伍的義務兵家庭,不予優待。(二)從地方直接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及軍隊文體類專業人員的家庭,不享受優待。(三)義務兵被除名、開除軍籍、判處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被通緝的家庭,不予優待。(四)優撫對象被判處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被通緝的,不予優待。
第七條
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標準按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確定,納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於每年的春節前由市及各縣區民政部門分別負責發放。
第八條
每年徵兵工作結束後,由各縣區徵兵辦公室將義務兵名單報送
民政部門審核匯總,根據優待人數和優待標準擬制方案;財政部門審核後將所需優待金於每年12月底前劃撥到民政部門,由民政部門負責發放。
第九條
新兵入伍後一個月內,義務兵家屬持入伍通知書、戶口本、身份證到民政局辦理優待證。義務兵家屬憑優待證和身份證明,於每年春節前到民政部門領取優待金。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