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義務兵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優待補助金髮放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實施意見》(黑政發〔2013〕9號)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徵兵工作的若干意見》(黑政發〔2015〕18號),進一步規範義務兵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優待、補助金髮放工作,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發放項目,二、發放方式,三、工作流程,四、其他有關問題,

一、發放項目

本辦法中的優待、補助金主要是指:義務兵家庭優待金、進藏兵和高原條件兵高原生活補助金、入伍大學生獎勵金、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金。
入伍大學生獎勵金髮放對象包括服義務兵役的全日制高等教育院校新生、在校生和畢業生。

二、發放方式

優待、補助金應當實行社會化發放,按照人社部門發放社保卡、兵役機關提供信息、民政部門核算資金、財政部門核撥資金、金融機構代發資金的程式,將各項資金在規定時限內發放到位。
每年兵役登記時,各級兵役機關要指導應徵公民在新兵起運前2個月到當地人社部門採集基本信息,辦理社保卡。人社部門應在信息採集成功後為其發放社保卡,作為資金髮放的基本渠道。
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本著方便、準確、高效、保密的原則,自行確定社會化發放的金融機構。

三、工作流程

優待、補助金髮放工作是一項系統性工作,各級民政、財政、人社部門和兵役機關要各司其職,加強銜接,密切配合,最佳化程式,提高效率。
(一)編報預算。
每年9月底前,各級兵役機關應當以正式檔案的形式向同級民政部門提供當年兵員徵集人數(含大學生、進藏兵、高原條件兵),民政部門應依據兵役機關提供的當年義務兵徵集數量和本部門測算的退役士兵人數,編報優待、補助金三年滾動預算,並於10月底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編報優待、補助金三年滾動預算。
(二)發放義務兵各項優待金。
1.新兵入伍4個月內,縣(市、區)兵役機關應統計本轄區入伍新兵名單,並逐級報至省級兵役機關,同時抄送同級民政、財政部門。
2.各級民政部門收到入伍新兵名單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測算本級需要負擔的義務兵家庭優待金、進藏兵和高原條件兵高原生活補助金、入伍大學生獎勵金的數額,按規定程式報本級政府審批。
3.各級政府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優待金的審批。
4.各地財政部門應於本級政府批准後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到民政部門,實行社會化發放。
5.上述資金的發放時限為:義務兵家庭優待金、進藏兵和高原條件兵高原生活補助金按年發放。第一年的在批准入伍後12個月內發放完畢,第二年的在服義務兵役期滿後2個月內發放完畢。大學生獎勵金原則上在批准入伍後6個月內發放完畢。
(三)發放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金。
1.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報到結束後,各級民政部門負責測算本級負擔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金數額,按規定程式報本級政府審批。上述工作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報到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完成。
2.各級政府應在8個工作日內完成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金審批。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延長審批時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3.各地財政部門應在本級政府批准後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到民政部門,實行社會化發放。
4.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金原則上應當於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報到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發放完畢。
5.因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其他特殊原因推遲報到的退役士兵,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區別對待,統籌安排,及時統計、測算,按規定程式發放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金。

四、其他有關問題

省級財政負擔的優待、補助金下撥前,各地發放的優待、補助所需資金由本級財政部門先行墊付。
因入伍新兵名單遺漏的,由縣級兵役機關按規定標準自行解決優待、補助金。因兵役機關提供名單不準確等原因造成錯發的優待、補助金,由縣級兵役機關負責全額追繳並歸回原渠道。因不符合條件被部隊退兵、被部隊除名或開除軍籍的,由縣級兵役機關於接收後10個工作日內通報同級民政部門,由民政部門按規定停止優待,因未及時通報造成資金錯發的,由縣級兵役機關負責全額追繳並歸回原渠道。
各級民政、財政、人社部門和兵役機關要嚴格按照要求落實各項工作,確保優待、補助金及時、足額發放到位。對工作不到位、責任不落實,影響優待安置政策落實的部門和相關責任人,按有關規定實施追責。
本辦法自2015年夏秋季徵集的義務兵開始執行,2015年以前入伍的義務兵按原規定執行。各地可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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