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做好軍人撫恤優待工作,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413號)相關規定,結合成都實際,決定調整我市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標準。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範圍和標準
(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成都高新區城鎮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標準不低於上一年度成都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農村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標準不低於上一年度成都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二)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縣、郫縣城鎮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標準不低於上一年度成都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農村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標準不低於上一年度成都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
(三)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新津縣、蒲江縣城鎮和農村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標準均不低於上一年度成都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現行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標準高於上述標準的區(市)縣不得調低執行標準。
二、經費保障
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原則上由各區(市)縣財政承擔。市財政對青白江區、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新津縣、蒲江縣給予60%的補助。
本次調整的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標準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我市制定的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標準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