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8號令《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以及《陝西省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辦法》的有關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6-15
【生效日期】1988-06-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一)在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警察部隊服現役的義務兵家屬(含軍事院校戰士學員家屬);
(二)享受撫恤金後生活仍有困難的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和革命殘廢軍人、參戰致殘的民兵、民工;
(三)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生活有困難的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長期不能勞動、生活有困難的復員、退伍軍人。
對義務兵家屬實行戶戶優待,以戶為單位發放優待金。優待標準一般應相當於當地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的水平;其他優待對象應視其生活困難程度,適當給予優待。
優待標準應隨著生產的發展與人民民眾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步增長。
(一)以優待現金為主,也可以付給實物、多劃承包地、減免集體提留和義務建勤工;
(二)義務兵家屬的優待金,按軍人服役年限遞增;
(三)二等以上革命殘廢軍人和義務兵不承擔義務建勤工;
(四)義務兵入伍前承包的責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自留畜等繼續保留。
(一)優待金由鄉、鎮平衡負擔,統一籌集;
(二)資金來源從公共事業統籌費中提取,從鄉、鎮、村辦企業稅前利潤或其他集體收入中提取,納入農業稅附加中解決;
(三)籌集的優待金、鄉、鎮要有專人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一)優待對象和優待金額,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審定,並簽發優待證;
(二)優待金由鄉、鎮當年統一兌現。義務兵家屬的優待兌現要做到本人、部隊、民眾都知道;
(三)義務兵上半年退伍的,當年優待金減半;下半年退伍的,當年優待金全發;
(四)無直接親屬的義務兵,其優待金由鄉、鎮負責存入銀行,軍人退伍後一次付清;
(五)義務兵提乾或改為志願兵、無軍籍職工的,從批准之日起停發優待金。
(一)劃分宅基地、供應建房材料;
(二)發放社會救濟款物;
(三)分配和調劑生產資料;
(四)到集鎮務工、經商;
(五)組織資金、技術、信息服務。
商業、供銷、糧食、衛生和服務行業應上門服務。
(一)義務兵在部隊立功或獲得榮譽稱號的,其他優待對象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當年適當增發優待金;
(二)在優待工作中做了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由各級人民政府,適時予以表彰和獎勵;
(三)義務兵和其他優待對象在服刑期間停止其優待;
(四)對隨意扣發、挪用、貪污優待款物的單位和個人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