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農村民眾優待烈軍屬暫行辦法

《甘肅省農村民眾優待烈軍屬暫行辦法》是甘肅省人民政府1986年6月12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農村民眾優待烈軍屬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2602
  • 發布文號:甘政辦發[1986]100號
  • 發布日期:1986-06-12
  • 生效日期:1986-06-1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602
【發布文號】甘政辦發[1986]100號
【發布日期】1986-06-12
【生效日期】1986-06-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甘肅省農村民眾優待烈軍屬暫行辦法
(1986年6月12日甘政辦發〔1986〕100號)
第一條擁軍優屬是我國人民的光榮傳統。為了關懷和保障農村革命烈士家屬、義務兵家屬、殘廢軍人和復員退伍軍人的生活,鼓舞士氣,鞏固國防,密切軍民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兵役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優待對象:
(一)義務兵家屬(含單身入伍的義務兵本人);
(二)領取定期撫恤金以後不能達到當地一般民眾生活水平的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
(三)生活有特殊困難的革命殘廢軍人和孤老帶病回鄉而未享受定期定量補助,生活有困難的復員退伍軍人。
第三條優待標準:
對義務兵家屬實行普遍優待,每戶每年給予相當於本鄉一個整勞力全年正常收入的優待金。根據我省地域遼闊、自然經濟條件很不平衡的情況,優待標準:河西不低於三百元,隴東不低於二百二十元,隴南和中部不低於一百八十元。
對超期服役和在部隊中榮立三等功以上的,在享受原優待的基礎上,可增加一定數量的優待,以鼓勵先進。
對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革命殘廢軍人和年老帶病回鄉未享受定期補助的復員退伍軍人,其優待應與當地民眾生活水平相應,保障他們的生活水平不低於或略高於一般民眾的水平。
第四條優待款來源,由當地負責。實行鄉、鎮統一籌集,儘量做到現金優待,每年分一次或兩次兌現。有條件的地方,可從鄉、鎮企業收入中解決一部分優待金。
第五條為了保證優待的落實兌現,各戶承擔優待金的數額要在年初評定,訂入農戶的承包契約。當地政府要把優待通知書寄到部隊,並將優待證發給優待對象的家屬,建立健全優待檔案等項規章制度。
第六條單身、孤兒入伍的義務兵,可將給他們的優待金儲存到信用社,待其退伍回來後全部交付本人使用。有直系親屬的,可通過義務兵本人和家庭共同商量,合理安排使用好民眾給予的優待。
第七條鄉、村基層組織要動員廣大民眾,發揚擁軍優屬的光榮傳統,積極幫助孤老優撫對象料理好生活,幫助烈軍屬和其他缺乏勞動力的優撫對象種好承包土地。
第八條各地在開展民眾優待的同時,應有計畫地把優待照顧和扶持生產結合起來,在安排扶貧資金時,要優先扶持烈軍屬,積極幫助他們發展商品生產,儘快勞動致富。
第九條各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上述原則,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切實可行的優待辦法,付諸實施。
第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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