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優待烈屬軍屬殘廢軍人和復員退伍軍人暫行辦法》是1988年4月25發布的檔案。
主要內容是為保證國家優撫政策的落實,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凡在本市工作、居住的革命烈士家屬(包括犧牲、病故軍人的家屬)、現役軍人家屬、殘廢軍人、復員退伍軍人均屬優撫對象,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優待。烈軍屬、殘廢軍人、退伍老紅軍、抗聯戰士在就醫、購買糧食、百貨、副食(蔬菜)和煤時,憑《殘廢撫恤證》或縣、區人民政府頒發的《優撫對象優待證》,享受優先待遇。對烈士子女在入托、入學、升學、招工、參軍和享受助學金等方面,在同等條例下,應優先照顧。對二等乙級以上殘廢軍人的子女,參照前款規定給予優待。城鎮中無工作單位的烈軍屬、復員軍人及農村中的烈軍屬、復員軍人,患病就醫無力繳納醫療費的,應在衛生部門劃撥的衛生減免費中解決。二等乙級以上殘廢軍人,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優待烈屬軍屬殘廢軍人和復員退伍軍人暫行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說明
【發布文號】齊政發[1988]35號
【發布日期】1988-04-25
【生效日期】1988-04-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主要內容
對二等乙級以上殘廢軍人的子女,參照前款規定給予優待。
(一)對在職的烈屬和二等乙級以上殘廢軍人及在部隊受師級以上單位嘉獎或立二等功以上者,要重點照顧,應優於本單位其他照顧對象。
(二)單位分配住房時,對家屬未隨軍的軍隊幹部要計為分房人口,使軍隊幹部家屬享受雙職工分房待遇。未隨軍的軍隊幹部家屬購買商品住宅時,應給予優先照顧。
(三)對義務兵或志願兵本人要計入分房人口,其家屬在與本單位職工同等條件下,優先分給住房。
對前兩款中的孤老優撫對象的優待量,本著從優從厚原則掌握。生活自理有困難的,徵得本人同意,可安排到敬老院供養,生活待遇從優;未入敬老院的,由村民委員會安排專人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