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優待烈屬、軍屬、殘廢軍人試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優待烈屬、軍屬、殘廢軍人試行辦法
  • 發布文號:穗府(1982)165號
  • 發布時間: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 發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執行省人民政府《廣東省優待烈屬、軍屬、殘廢軍人試行辦法》的通知
(穗府(1982)165號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省人民政府關於《廣東省優待烈屬、軍屬、殘廢軍人試行辦法》(粵府[1982]87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現根據我市的具體情況,特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要切實做好義務兵家屬的普遍優待工作。
(一)在職的烈士家屬,由其所在工作單位每月發給優待費二十元。在職青年應徵入伍的,由其原工作單位按本人基本工資額的二分之一(低於二十元的,按二十元發),發給其家屬。
(二)城鎮待業青年應徵入伍的,其優待費由其父母工作單位(包括退休人員)負責按標準發給其家屬;父母雙方有工作單位的,由國營單位或工資高的一方負責;父母一方在部隊、一方在地方工作的,由地方負責優待。
(三)城鎮待業青年應徵入伍,父母無工作單位或均在部隊服役的軍屬、或無工作的烈士家屬,其優待費在地方財政中撥款,由民政部門按標準每月發給其家屬。
(四)城鎮待業的孤兒應徵入伍的,復員退伍後生活確有困難的,可由民政部門給予適當補助。
上述各類的優待補助,各區、縣可根據優待標準,每月應不低於二十元發給(從今年五月份起計)。
二、要按照國務院、民政部和省、市有關政策和規定的範圍,繼續做好革命烈士家屬的普遍優待和在鄉的孤老殘廢、復員、軍人,以及帶病回鄉長期不能參加勞動,生活有困難的定期定量補助工作。優待補助標準是:家居市區的孤老烈屬、烈士遺孤(十八歲以下,未安排工作的),每人每月補助三十元;其他優撫對象,每人每月補助二十五元。農村、城鎮的孤老烈屬、烈士遺孤,每人每月補助二十五元;其他優撫對象每人每月補助二十元。定期補助的費用在優撫事業費內列支。烈軍屬和殘廢軍人經優待後,生活仍有困難的,應給予臨時生活困難補助,保證他們的生活不低於當地民眾的水平。
三、各單位要及時將軍屬的優待補助情況告知有關部隊,以鼓舞士氣,促進部隊現代化建設。
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廣東省優待烈屬、軍屬、殘廢軍人試行辦法》
各地區行政公署,自治州、各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革命委員會),省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廣東省優待烈屬、軍屬、殘廢軍人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優待烈屬、軍屬、殘廢軍人試行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條關於“國家關懷和保障革命殘廢軍人、革命烈士家屬的生活”的規定,為了切實安排好烈屬、軍屬、殘廢軍人的生活,以利於鼓勵適齡青年應徵服役,支持部隊建設,增強軍政軍民團結,鞏固人民民主專政,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優待烈屬、軍屬、殘廢軍人,是黨和國家的一貫政策,是我們的優良傳統和應盡責任。在農村實行生產責任制之後,不論實行哪種形式的生產責任制,都必須繼續做好烈屬、軍屬、殘廢軍人的優待照顧工作。
第二條 優待的對象:烈屬(包括犧牲、病故、失蹤軍人的家屬)、軍屬、殘廢軍人以及帶病回鄉生活困難的復員退伍軍人。
1.實行普遍優待的:烈屬(指烈士的父母、配偶、烈士的未滿十六周歲的子女),以及義務兵戰士的家屬。
2.給予適當優待的:其他直系烈屬、殘廢軍人、帶病回鄉復員退伍軍人,其生活達不到當地一般社員生活水平的(包括享受國家定期定量補助後,生活仍有較大困難的烈屬、殘廢軍人和帶病回鄉復員退伍軍人)。
第三條 優待標準。
1.普遍優待對象,由社隊根據其家庭實際情況和生產隊或大隊第個勞動力的全年平均收入水平,優待額按半個到一個全勞動力一年的收入計算。
2.給予適當優待對象,由當地社隊根據其家庭生活情況,按困難大多優待、困難小少優待、無困難不優待的原則,研究評定優待標準。
第四條 優待辦法。
1.安排好烈屬、軍屬、殘廢軍人的生產。實行集體生產分配的大隊、生產隊,要根據他們的體力情況,在分工分業上給予照顧,安排力所能及的農活或工副業。實行包產或包乾到戶的地方,對耕種責任田有困難的烈屬、軍屬、殘廢軍人,要組織民眾幫助他們搞好生產。安排社隊企業勞動力時,應優先照顧安排他們的勞力,同時,要大力扶持烈屬軍屬、殘廢軍人發展家庭副業,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
2.凡實行集體生產分配(包括漁業、鹽業)的社隊,可直接給擾撫對象評定優待現金,也可繼續實行優待勞動日,並同自做工分一樣參加分配。現役軍隊幹部家屬和志願兵家屬的口糧低於一般社員水平的,可適當補足口糧指標,購糧款由軍屬自付。
3.凡實行包產或包乾到戶的社、隊、除按本辦法規定給軍屬評定優待外,還應給現役義務兵戰士分一份責任田,交其家屬耕種,若其家屬缺乏勞動力,所在生產隊要積極協助解決。
4.不實行集體分配(包括漁業、鹽業)的社、隊,可以直接給優待對象評定優待實物或現金。
第五條 優待負擔。
對優待對象的負擔,應由公社或大隊統籌安排。為了避免多參軍多負擔、少參軍少負擔、無參軍不負擔的不合理現象,各地都應逐步過渡到由公社統籌安排。無論哪一級統籌負擔,都要保證優待的兌現,使優待戶得到實惠。
優待的現金和實物要在夏收和秋收兩造分配時兌現,實行包產或包乾到戶的社、隊,一般由集體經濟收入中解決;集體經濟無力負擔要向社員統籌負擔的社隊,應將優待的數量落實到戶,簽訂契約,保證如數上交。每戶負擔的優待糧食,可計入社、隊的自籌糧,在繳交公購糧時,一併交當地糧管所代收入倉,再按其社、隊評定的優待數量兌付給優待戶,糧管所應該協助辦理。
第六條 家居城鎮現役義務兵戰士家屬,實行普遍優待。
凡從國家機關、團體、事業、企業單位和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應徵入伍的,按本人基本工資額二分之一(低於二十元的,按二十元發給)發給其家屬,由原工作單位在工資科目內列以。
凡屬待業青年應徵入伍的,由原應徵入伍所在城鎮、街道(區)舉辦的生產服務單位的收入或其他收入中解決,按每月二十元發給其家屬。
第七條 對優待對象的優待,要堅持年初評定,張榜公布,發證到戶,評定和兌現優待情況,應由公社、街道通知部隊現役軍人。
第八條 烈屬、軍屬、殘廢軍人,在招收職工、升學、就業,學費、醫療費的減免,助學金、救濟款物的領取,國家統銷糧、返銷糧、貸款的取得,化肥、農藥、建築材料的供應,以及城市住房的分配等方面,其與民眾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大力宣傳解放軍,宣傳國家的優撫政策,教育幹部、民眾自覺執行優撫政策,尊重烈屬、軍屬、殘廢軍人的榮譽,關懷照顧好他們的生產和生活。“八一”建軍節和新年、春節期間,應發動民兵、學校師生,為烈屬、軍屬、殘廢軍人做好事,組織人民民眾對他們進行慰問,形成擁軍優屬人人有責的良好社會風尚。
要經常地耐心細緻地做好廣大烈屬、軍屬、殘廢軍人的政治教育工作,勉勵他們珍惜榮譽,關心支持國防建設,遵守法紀,勞動致富,保持和發揚革命傳統,為四化建設作出貢獻。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各級民政部門負責監督本辦法的實施,並組織檢查落實。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六日頒發的《關於優待烈軍屬和殘廢軍人的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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