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蕪湖市
民政局是主管本市社會行政事務的政府組成部門。辦公地址:安徽省蕪湖市政通路66號。局機關共有幹部職工38人,其中黨委書記、局長1人,黨委
委員、副局長3人,黨委委員、紀委書記1人,科級幹部18人。
內設科室
1、辦公室;2、人事教育科;3、計畫財務科;4、優撫科;5、安置科(市復員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6、救災救濟科(市生產救災領導小組辦公室、市低保小組辦公室);7、基層政權社區建設和區劃地名科(市社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村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地名委員會辦公室);8、社會福利科;9、社會事務科;10、民間組織管理和行政審批科科(市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11、監察室。12、市雙擁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下設機構
局屬事業單位共有11個(副縣級事業單位1個、正科級事業單位9個、產業化類單位1個):1、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2、市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中心;3、市社會(兒童)福利院;4、市第二福利院;5、市救助管理站;6、市軍供站;7、市烈士陵園管理處;8、市老年活動中心;9、市殯儀館;10、市福利彩票發行中心;11、市龍華陵園。
民政部門承擔的任務有20多項,涉及法律、法規及其它法規檔案60多個,具有鮮明的社會性、民眾性、多元性特點,與廣大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與整個社會穩定緊密相連。
主要職能
(一) 負責全市擁軍優屬、烈士褒揚和優待撫恤工作,指導全市開展創建雙擁模範城和軍民共建活動。(執法依據:《革命烈士褒揚條例》,《傷殘撫恤管理暫行辦法》、《安徽省〈軍人撫恤優待條列例〉實施辦法》、《安徽省擁軍優屬若干規定》、《安徽省農村優待烈屬、軍屬、革命殘廢軍人暫行辦法》)
(二) 負責全市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的接收安置。(執法依據:《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安徽省退伍義務兵安置實施細則》、《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
(三) 負責軍隊(含武警)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職工和退休志願兵的接收安置和管理服務工作。(執法依據:《關於軍隊幹部退休的暫行規定》、《〈關於軍隊幹部退休的暫行〉的實施細則》、《關於軍隊幹部離職修養的暫行規定》、《關於離退休幹部休養所規定》)
(四) 協助部隊軍運,為過往軍隊提供飲食等服務。(執法依據:《軍用飲食供應站供水站管理辦法》)
(五) 組織協調全市救災救濟工作,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執法依據:《救災捐贈管理暫行辦法》)
(六) 負責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執法依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蕪湖市市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
(七) 指導全市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安徽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八) 推進全市社區建設、指導社區管理服務工作。(執法依據:《關於加強城市社區建設的若干意見》)
(九) 負責全市鄉鎮以上行政區劃的設立、撤消、更名、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市行政區域界線的堪定工作。(執法依據:《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條例》)
(十) 負責全市地名管理、規範全市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執法依據:《地域管理條例》、《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安徽省地名管理辦法》、《蕪湖市地名管理實施辦法》)
(十一) 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困群體的權益保護和行政管理,指導全 市社會(兒童)福利院、農村敬老院、社區老年公寓的建設和管理。(執法依據:《農村五保戶供養工作條例》、《安徽省農村五保戶供養暫行規定》、《農村敬老院管理暫行辦法》、《安徽省鄉鎮敬老院管理辦法》、《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十二) 負責全市婚姻登記。(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出國人員婚姻登記管理辦法》、《關於離婚當事人申請再婚登記的補充規定》)
(十三) 負責全市兒童收養登記。(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華僑以及居民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收續登記的管轄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規定》)
(十四) 負責殯葬管理工作,推進全市殯葬改革。(執法依據:《殯葬管理條例》、《安徽省殯葬管理辦法》、《公墓管理暫行辦法》)
(十五) 負責全市性社團的登記和年檢,指導和監督全市社團組織活動。(執法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十六) 負責全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檢,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違紀行為。(執法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十七) 負責全市社會救助管理。(執法依據:《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十八) 負責烈士紀念陵園的建設和管。(執法依據:《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管理保護辦法》)
(十九) 負責全市各類社會福利企業的年檢認證和新辦福利企業審核報批工作。(執法依據:《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社會福利企業技術改造貸款貼息資金管理辦法》)
(二十) 負責全市社會福利彩票發行和慈善協會工作,負責管理本級福利資金。(執法依據:《基金會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
(二十一) 指導全市老齡工作,承辦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安徽省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規定》)
領導信息
局長:古大海
負責黨委、行政全面工作。
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劉萍
負責計畫財務統計、基層政權建設、社區建設、區劃地名、綜合考核、對外宣傳等工作,分管局計財科、基層政權社區建設和區劃 地名科;分管市福利彩票發行中心,聯繫市志願者協會。
黨委 委員、紀委書記:鄧玉平
負責紀檢監察、政風行風和機關效能建設等工作;分管局監察室。
黨委委員、副局長:李達志
負責人事教育、社會事務、社會組織管理、行政審批、招商引資等工作;分管局人事教育科、社會事務科、社會組織管理科(行政審批科);分管市殯儀館、市龍華陵園有限公司;聯繫市殯葬協會、市社會工作者協會。
黨委委員、副局長:劉祖英
負責自然災害救助、社會救助、民生工程、計畫生育和老年工作,分管局社會救助和救災救濟科,分管市老齡辦、市老年活動中心。
黨委委員、副局長:魏安陽
負責機關事務、社會福利、安全生產、綜合治理、文明創建和局機關工會等工作;分管局辦公室、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科,分管市社會(兒童)福利院、市第二社會福利院、市救助管理站。
黨委委員、市雙擁辦專職副主任:樊開兵
負責優撫、軍隊退休幹部和退役士兵安置、雙擁和信訪維穩等工作,分管局優待撫恤科、軍隊退休幹部和退役士兵安科、雙擁聯絡科,分管蕪湖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中心、市軍供站、市烈士陵園管理處、市光榮院。
副調研員、紀委副書記:李強
協助分管紀檢監察、政風行風和機關效能建設等工作;協助分管局監察室。
辦事指南
蕪湖市地名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地名管理,實現地名的標準化、規範化,適應城市建設、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和《安徽省地名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地名命名、更名、使用、標誌設定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市、縣區民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地名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地名工作規劃;
(三)審核、承辦本行政區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標準化、規範化;
(四)指導各類地名標誌的設定、更新和管理;
(五)監督標準地名的使用;
(六)收集、整理、更新和完善地名資料,管理地名檔案,開展地名信息諮詢服務;
(七)組織地名學術研究,編纂地名圖書資料。
市、縣地名委員會是同級人民政府管理地名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負責有區域性影響的地名審查和地名管理重要事項的協調。地名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在市、縣民政部門。?
公安、建設、市容、規劃、房管、交通、國土、財政、工商、旅遊、郵政、水務等部門,應依照各自職責,配合民政部門做好地名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地名是指:
(一)行政區劃(包括縣區、鄉鎮)名稱以及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的名稱;
(二)道路(含路、街、巷)的名稱,居民住宅區及院、樓(含門牌號碼)的名稱;
(三)自然地理實體(包括山峰、河流、湖泊等)的名稱;
(四)具有地名意義的台、站、港、場等公共設施、名勝古蹟、紀念地等名稱。
第五條 地名的命名、更名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地名的命名、更名應當遵循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和《安徽省地名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二)含義健康,能夠反映當地歷史、地理、經濟、文化特徵,注意保持穩定性;
(三)城市主幹道的命名,以山、水實體名稱命名為主。東西走向的主幹道,原則上以山峰實體名稱命名。南北走向的主幹道,原則上以江湖實體名稱命名。城市一般道路或相對獨立區域內的道路,可以體現其區域特色、歷史沿革和文化底蘊的名稱命名;
(四)新建居民區、建築物名稱使用小區、花園、園、苑、山莊、別墅、城、大廈、廣場等為通名的,應當符合相應標準。有關標準由市民政部門會同市建設、規劃、房管部門另行制定;
(五)對具有蕪湖歷史、文化底蘊的老地名的更名,應從嚴控制;
(六)道路、橋樑、廣場等地名可以實行有償冠名。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條 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
(一)行政區劃名稱,按照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辦理。街道辦事處的命名、更名,由市人民政府審批。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命名、更名,由其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申報,縣區民政部門審核,市、縣人民政府審批。
(二)道路、廣場、橋樑等的名稱,由其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在項目選址、設計的同時申報,經市、縣民政部門審核,市、縣地名委員會研究通過後,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申報、審核至審批的時間一般不超過1個月。
(三)居民住宅區和具有地名意義的大型建築物的名稱,實行登記制度。開發建設單位應在詳細規劃批准前,到市、縣民政部門辦理地名登記手續。市、縣民政部門在收到全部有效申報資料起2個工作日內初審完畢,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市、縣人民政府在2日內批准完畢,由市、縣民政部門頒發《標準地名確認書》。未辦理地名登記手續,取得《標準地名確認書》的,各縣區民政部門不予辦理門牌編號。
(四)涉及本市兩個縣、區以上的山脈、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由市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五)紀念地、名勝古蹟和各專業部門使用的具有地名意義的台、站、港、場的命名、更名,由其主管部門負責承辦,報其上級主管部門審批,事先應徵得市、縣民政部門同意。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批准或廢止的標準地名在3日內通過市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告。
縣、區民政部門應建立地名月報制度,向市民政部門上報更新地名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