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概況
蕪湖市餐飲(烹飪)行業協會的宗旨是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前提下按政府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承擔政府授權的(溝通、服務、代表、監督、協調、統計、研究、認定)八項職能和委託的其他工作;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橋樑作用;為會員維權、行業自律、技術發展、理論研究、打造優勢產業、弘揚蕪湖餐飲文化、促進行業發展、繁榮地方經濟作出積極的貢獻。
協會的主管部門是蕪湖市商務局,登記管理機關是蕪湖市民政局。
協會下秘書處、會員人力資源部、培訓交流部(技能鑑定站)、財務部、專業管委會(廚師、服務師俱樂部)、《蕪湖美食》編輯部、《蕪湖美食家》網站等機構。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蕪湖市餐飲(烹飪)行業協會”。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是:本團體屬於社會經濟團體,是社會團體法人。由蕪湖市餐飲行業的企業、培訓學校,大專院校及研究機構等團體和事業單位自願組成,不受系統,地區和所有制的限制,為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本團體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兩大基本點,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繼承、開拓、創新、發展”為指針,發展提高餐飲經營管理和烹飪技術水平,培養餐飲經營管理和烹飪技術人才,協調行業內部關係,維護行業權益,為激活市場,拉動內需,促進蕪湖市餐飲行業的健康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業務主管單位是蕪湖市商務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蕪湖市民政局,業務上接受蕪湖市商務局和蕪湖市民政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住所在安徽省蕪湖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政策法規,反映會員和餐飲行業的有關問題、意見和願望,發揮社會中介組織的作用;
(二)對發展中國烹飪和餐飲業的方針、政策、規劃、措施等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參與起草行業法規、標準,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三)研究總結餐飲業深化改革和開拓市場的經驗,進行交流和推廣;
(四)加強職業道德建設,做好餐飲行業自律,樹立良好的道德風尚;
(五)在餐飲行業開展創名店、名師、名品活動,組織認定和推薦;
(六)組織開展烹飪理論與飲食文化研究,促進全民飲食科學水平的提高。
(七)組織和參加國內外烹飪技術比賽,提高烹飪技藝水平;
(八)加強餐飲教育工作,組織管理與技術培訓,提高餐飲從業人員綜合素質;
(九)協助有關部門搞好技術和企業等級評定,接受國內外委託辦理餐飲業技能鑑定工作;
(十)開展國內外交流與合作,提高中餐的國際地位和影響,引進國外先進的餐飲管理經驗與烹飪技術;
(十一)開展餐飲食品營養知識的宣傳教育,推動筵席改革,提倡科學、文明用餐;
(十二)推進烹飪的工業化和產業化,促進餐飲業的現代化;
(十三)開辦實體,開展與餐飲業有關的經貿往來、人才開發、技術合作;
(十四)舉辦國內外烹飪專業技術和餐飲行業管理的業務諮詢服務和展覽展示活動;
(十五)完成政府委託、交辦事項,承擔國內外有關方面委託辦理的有益於餐飲行業發展的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單位會員:各級烹飪、餐飲行業組織和社會團體;餐飲業企事業單位以及相關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擁護本協會章程,在業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均可自願申請入會。
(二)個人會員:餐飲行業的各類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擁護本協會章程,熱愛中國烹飪餐飲事業,在業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均可自願申請入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手續:凡自願參加本協會者,需提交入會申請表。經本協會會員介紹,由本協會理事會或授權的辦事機構討論通過,批准成為本協會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頒發會員證書。單位會員應推選一至二人作為該單位會員的代表。對於熱心餐飲行業和烹飪事業、積極支持協會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常務理事會直接吸收為本協會會員或名譽會員。
第十條 本協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監督、批評和建議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本協會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餐飲業的政策、法規;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主動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提出建議;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不履行會員義務,連續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或者受到國家刑事制裁時,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並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重大事項;
(五)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一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審定協會年度工作計畫;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餐飲行業有較大影響;
(三)熱心中國餐飲事業和協會工作;
(四)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規定的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或副會長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向理事會推舉本協會名譽會長、特邀顧問;聘請本會顧問;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定期或不定期向本會名譽會長、特邀顧問、顧問匯報工作,聽取意見。
(四)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協會會長、副會長領導下,主持協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對會長、副會長負責。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畫,並檢查落實情況;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及時向會領導請示、報告重大工作事項。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5年11月2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蕪湖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5年11月2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蕪湖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