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烹飪餐飲飯店行業協會

山西省烹飪餐飲飯店行業協會是經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在民政部登記的烹飪餐飲飯店業行業協會。2010年由山西省飯店協會和山西省烹飪協會實質性合併。山西省烹飪餐飲飯店行業協會是烹飪餐飲經營管理和從事賓館的企事業單位、團體和經營管理人員自願組成的全省性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性的行業性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烹飪餐飲飯店行業協會
  • 批准:山西省人民政府
  • 性質:行業性組織 
  • 登記:並在民政部
  • 所在地:山西
  • 章程通過:協會首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協會在省政府部門、廣大會員和各市烹飪餐飲飯店行業協會的支持配合下,樹立科學發展觀,堅定不移地走可持續發展道路,積極打造綠色餐飲、綠色飯店等新概念。為創建和諧社會、開展行業規範堅持不懈努力,對促進行業進步和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

協會章程

山西省烹飪餐飲飯店行業協會章程
(山西省烹飪餐飲飯店行業協會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一章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是“山西省烹飪餐飲飯店行業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是:由從事飯店業(包括飯店、賓館、酒店、休閒、娛樂等)、餐飲業(包括中餐、西餐、咖啡、酒吧、茶餐等)經營管理與服務、飲食文化教學研究與傳播、烹飪業(烹飪技藝與管理、烹飪教學、烹飪理論與食品營養研究等)的企事業單位、相關產品企業、各級行業組織、社會團體和投資人、行政管理工作者、經營管理者、專家、學者、廚師、從業人員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跨部門、跨所有制的行業性組織,是非營利性的民眾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繼承、發揚、開拓、創新”為方針,做好對全省飯店住宿與烹飪餐飲業的指導和協調工作;堅持為政府決策服務,堅持為行業改革發展服務,做好行業調查研究,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會員願望和行業情況,積極協助政府部門加強對行業的管理,保持和促進行業的科學、穩定、健康、可持續發展;傳達貫徹國家方針政策,維護會員、業內企業的合法權益和行業利益;弘揚祖國飲食、服務文化,促進國內外同行業的交流協作;提高烹飪技藝和服務技能,培養技術和管理人才;開展行業理論研究和學術探討;團結全體會員和全行業工作者為促進和發展全省飯店與烹飪餐飲事業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山西省民政廳和業務主管單位山西省商務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新建南路8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的政策法規,反映飯店與烹飪餐飲行業和會員的問題、意見和願望,保護業內企業和員工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正當的合法權益。
(二)組織會員和協會辦事機構對發展山西飯店業、餐飲業和烹飪事業的方針政策、規劃措施等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政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受政府部門委託,制定地方飯店、餐飲業質量規範、服務標準和行業準入條件,參與行業資質認證,為會員單位提供公信服務。
(四)加強行業自律,制定並組織實施《行規行約》、《職業道德準則》,建立健全各項自律管理制度,指導飯店、餐飲企業落實《食品安全法》,遵守市場規則,維護行業自身利益和消費者的利益。
(五)開展調查研究,進行市場調查統計和分析預測,收集國內外行業信息,為政府和企業提供決策依據和有效信息。
(六)組織和參加省內外、國內外有關烹飪、餐飲、飯店業的專業技術技能比賽和交流活動。
(七)在行業內開展創名店、名菜、名吃、名師、名品活動並組織認定和推薦。大力培育飯店、餐飲品牌和山西飲食與麵食文化特色品牌,推進名店名品經營連鎖化、加工生產工業化、產業化的發展,協助主管部門創建和認定行業內馳名商標、品牌產品、中國綠色飯店。
(八)組織餐飲服務技術、客房服務技術、烹飪技術和政策法規、經營管理的教育培訓,不斷提高會員和行業隊伍素質。
(九)協助主管部門搞好職業經理人資格認定和職工技術等級評定工作,接受國內外委託辦理山西烹飪專業的技能鑑定。
(十)開展國際飲食文化、技術交流與合作,把山西的飲食文化,特別是山西麵食文化介紹到國外去,把國外先進的飲食文化、烹飪技術以及飯店服務理念和經營管理經驗引進到山西來,推動山西烹飪餐飲飯店上檔次、上水平。
(十一)開辦實體,組織開展與飯店、餐飲、烹飪業務有關的經貿往來、人才開發、技術合作;組織舉辦行業論壇、會展招商、產品推介等活動,指導行業的對外交往,開拓國內外市場。
(十二)匯集整理飯店、餐飲、烹飪史料,編寫行業大事記和行業志,編寫名店、名菜、名師、名人叢書,撰寫山西飲食文化學術論文和教材,發布行業最新研究成果等。
(十三)辦好協會刊物和網站,為會員搭建宣傳交流、產品推介、反映訴求、政策法律諮詢的平台,為會員乃至全行業全社會提供相關服務。
(十四)協調會員單位之間、會員與行業內外非會員單位及其他社團組織之間的關係。
(十五)承擔政府授權和有關部門委託辦理的工作事項,開展有益於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包括:副會長單位、常務理事單位、理事單位、會員單位;個人會員包括: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參見(晉飯聯辦字[2009]15號)。
(一)團體會員:各地烹飪、餐飲、飯店行業協會、學會、研究會和相關社會團體;餐飲業、飯店業管理公司和賓館、飯店、酒店等相關各名品牌產品企業;商務、旅遊、烹飪學校和研究機構等,不分所有制性質,凡擁護本協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成為本協會的團體會員。
(二)在自願基礎上,本會吸納為行業做出特殊貢獻的相關知名品牌產品企業為團體會員。
(三)個人會員:從事烹飪、餐飲業、飯店業工作的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服務人員、理論教學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者;凡擁護本協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成為本協會的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凡自願參加本協會者,需提交入會申請書,經秘書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方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對於熱心餐飲飯店事業,積極支持協會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常務理事會直接吸收為本會會員。凡經批准入會的個人會員發證書,團體會員發牌匾。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惠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三)對協會工作的監督、批評和建議權;
(四)按時足額繳納會費的會員均可享受本會免費提供的協會會刊與內參;理事單位和常務理事單位除享受普通會員的待遇外,還可免費在本會網站、刊物常年進行廣告宣傳和信息發布;副會長單位除享有以上待遇外,還可每年至少參加一次本協會組織的國內專題深度考察,考察目的地的兩天的考察食宿費用將由協會免費提供;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執行本協會章程和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完成本協會交辦和委託的工作;
(四)維護本協會的團結,關心本協會的發展,積極按條件介紹新會員入會;
(五)主動向本協會反映情況,積極為本協會投稿和提供信息、提出建議;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並收回會員證書和牌匾。
第十三條 會員觸犯刑律或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交回會員證書和牌匾。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並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工作任務和其他重大事項;
(五)推舉本協會名譽會長和特邀顧問;
(六)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有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多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二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網路等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根據工作發展需要秘書長可選舉或招聘。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制定協會年度工作計畫;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一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網路等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一定的工作經驗,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熱心烹飪餐飲飯店事業和協會工作;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常務副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社團法定代表人不得兼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
第二十七條 會長和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在會長領導下,能堅持開展日常工作;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
第二十九條 在沒有設立協會的市、縣、區可設立協會工作站,站長一名、副站長若干,以便傳遞信息,反映訴求,提供服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資助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利息;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團體會員:副會長單位2000元/年;常務理事單位1500元/年;理事單位1000元/年;會員500元/年;個人會員:副會長500元/年;常務理事300元/年;理事200元/年;會員100元/年。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管轄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變動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離、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4月27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