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烹飪餐飲行業協會

泰州市烹飪餐飲行業協會(英文名稱Taizhou Association of Culinary,縮寫TACA,簡稱泰州烹協)成立於2000年6月,在泰州市經濟貿易委員會領導下,經泰州市民政局批准,由泰州市四市二區從事烹飪實踐、烹飪管理、烹飪教學、烹飪理論和食品營養研究的企事業單位、民眾團體和個人志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行業組織。涵蓋了泰州市餐飲業有代表、有影響的大部分企業,聚集了一大批長期從事餐飲經營管理與培訓等方面的高中級專業人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州市烹飪餐飲行業協會
  • 外文名:Taizhou Association of Culinary
  • 縮寫:TACA
  • 成立於:2000年6月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協會的宗旨是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政策法規,團結烹飪行業的企業及從業人員,開展烹飪技藝交流,培養技術人才,全力促進泰州市烹飪技術水平的提高和餐飲事業的發展。
協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
聯繫地址:泰州市濟川東路101號會賓樓賓館南辦公樓402室。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泰州市烹飪協會,英文譯名Taizhou Association of Culinary,縮寫TACA。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泰州市經貿委、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泰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由從事烹飪實踐、烹飪管理、烹飪教學、烹飪理論和食品營養研究的企事業單位、民眾團體和個人志願組成的全市性跨地區、跨部門、跨所有制的專業團體,是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烹飪行業的企業及從業人員,開展烹飪技藝交流,培養技術人才,提供技術諮詢,全力促進泰州市烹飪技術水平的提高和餐飲事業的發展,以適應人民日益提高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需要。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本協會的任務:
(一)組織會員對關係全市烹飪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等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
(二)當好黨和政府的參謀與助手,積極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本行業的法令、法規,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烹飪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及烹飪從業者建議和要求,調動全體會員的積極性,全心全意為發展烹飪事業服務。
(三)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制訂本行業的行約、行規,自律行業行為。
(四)組織研究、挖掘我市傳統烹飪技藝的起源、形成、發展、提高的歷史與現狀,汲取國內外烹飪方面的最新科研成果,不斷提高諸如烹飪工藝學、營養衛生學、烹飪美學、烹飪史學、飲食企業等各種理論知識的水平。
(五)組織研究淮揚菜系和地方流派的風味特點以及餐廳服務技能,學習和引進國內外先進科學技術,創製更多的符合現代生活的精美菜點,滿足消費者多層次飲食消費的需求。
(六)組織開展地方性餐飲名店名師評選活動。
(七)舉辦烹飪專業人員培訓班、烹飪學術報告和烹飪技藝、餐廳服務技藝的表演、競賽、交流等多種活動,對全市飲食業進行烹飪技術指導,提高技術諮詢服務。
(八)接受主管部門委託,組織和進行烹飪技術勞務的國內外輸出以及承辦其它烹飪事業項目。
(九)對於在烹飪實踐和理論研究方面取得優秀成果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並進行宣傳和推廣。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 本協會的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六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熱愛烹飪行業工作,從事烹飪行業及相關工作3年以上,在本協會的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
第七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銅牌。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任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男性不超過70周歲,女性不超過65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會員代表大會、會長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會長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召集並主持會員代表大會,會長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和各會員單位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秘書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擬定本協會檔案和各項活動方案,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2月2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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