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城鎮居民中入伍的義務兵及其家屬優待的暫行規定

《關於對城鎮居民中入伍的義務兵及其家屬優待的暫行規定》在1986.10.07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對城鎮居民中入伍的義務兵及其家屬優待的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頒布時間:1986.10.07
  • 實施時間:1987.01.01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做好擁軍優屬工作,充分調動公民依法服兵役盡義務的積極性,解除應徵青年的後顧之憂,現結合我市情況,對城鎮居民中入伍、家庭生活困難的義務兵及其家屬給予適當補助,作如下規定∶
一、補助辦法和補助標準。
1、在職職工(包括契約制工人)、臨時工入伍後,由原所在單位給予照顧和補助,補助標準每人每月三十至四十元。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由單位預算中開支;工業企業由營業外列支;商業企業由費用列支;預算外單位由預算外資金開支。
2、城鎮待業青年以及學生入伍後,由區、縣人民政府給予補助,補助標準每人每月二十至三十元。補助金憑市民政局統一印發的義務兵家屬生活困難補助證領取。
二、義務兵服役期間提乾或轉為志願兵後,即停止補助。
義務兵因犯罪被判處徒刑或勞動教養,在服刑和勞動教養期間取消補助。
三、應徵的在職職工從被批准入伍之日起,軍齡計算為工齡,在服役期間,遇原單位調整工資時應按同類人員對待。
四、義務兵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者,在退伍時仍保持榮譽的,原有工作的,由原所在單位晉升一級工資;新安排工作的,高定一級工資。
五、此規定從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執行。在此之前入伍並正在服現役的義務兵亦按此規定執行,一九八六年底以前不再補發補助金。
六、對農村入伍的義務兵家屬的優待,仍按市政府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京政發〔1985〕160號檔案執行。
北京市徵兵辦公室
民政局
財政局
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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