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義務兵徵集、優待、安置規定》在1993.10.13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黑龍江省軍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義務兵徵集、優待、安置規定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黑龍江省軍區
- 頒布時間:1993.10.13
- 實施時間:1993.10.13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徵集,第三章 優待,第四章 安置,第五章 獎勵和處罰,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義務兵徵集、優待、安置工作的順利進行,加強國防建設,促進改革開放深入發展和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徵兵工作條例》《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和《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兵役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及本規定,負責做好義務兵的徵集、優待和退伍軍人安置工作。
各級公安、民政、勞動、衛生、財政、教育、監察等機關應當依照各自的職權,負責做好義務兵的徵集、優待、退伍軍人安置的具體工作。
第三條 各級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宣傳兵役法規,教育本單位幹部、職工增強國防觀念和法制觀念,遵守義務兵徵集、優待、退伍軍人安置的法律規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兵役機關負責組織本規定的實施。
第二章 徵集
第五條 凡符合兵役法規和本規定,在本省有常住戶口的公民,都應依法履行服兵役義務。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徵兵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於當年兵役登記開始十五日前發布兵役登記通告。凡符合兵役登記條件的公民都應當按照通告要求,參加兵役登記,領取兵役證。
各鄉鎮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通知符合條件的公民參加兵役登記。
第八條應徵公民應當按兵役機關的通知到指定體檢站檢查身體。
負責體檢的醫務人員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正確掌握標準,保證新兵體檢工作質量。
第九條 各級公安機關和應徵公民所在單位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負責應徵公民的審查工作,確保兵員質量。
第十條 每年徵兵人數、要求和時間應當遵照國務院、中央軍委徵兵命令執行。
第十一條 徵兵期間,應當優先保證符合條件的公民應徵入伍。
除國家統一組織的招工、招乾、招生外,各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招工、招乾和本省組織的招生工作,應當服從徵兵工作需要,不得與徵兵工作爭人員。
第十二條 各級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要求,協助兵役機關完成本單位的徵兵任務。
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符合條件的應徵公民進行教育,支持、鼓勵、幫助應徵公民依法履行服兵役義務。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和行為限制、阻撓應徵公民履行服兵役義務。
第三章 優待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省籍義務兵家屬依照其戶口所在地的優待標準實行優待。
第十五條 城鎮在職職工應徵入伍,服役期間享受與原單位同類職工相同的調級待遇;契約制職工契約期滿後,應當順延契約期限。
第十六條 城鎮在職職工和個體工商戶應徵入伍的,每人每月按不低於一百元標準計發優待金。
城鎮無職業青年應徵入伍,每人每月按不低於八十元標準計發優待金。
第十七條 農村義務兵家屬優待。按《黑龍江省〈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城鄉經濟的發展和職工、勞動力收入狀況,可以調整優待金髮放標準。
第十九條 城鎮義務兵家屬優待金以縣、市轄區為單位實行社會統籌,城鎮居民按戶承擔。
優待金髮放對象確定之後,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向義務兵家屬發《優待通知書》,並通知軍人所在部隊。
城鎮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的繳納、發放、管理,由省民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具體辦法。
第二十條 城鎮義務兵家屬自義務兵批准入伍之月起,至批准退伍之月止,享受優待金待遇。義務兵提乾或改為志願兵、軍內職工的,從批准月份起停止優待;從地方直接招收的軍事院校學員、軍隊文藝、體育等專業人員的家屬,不享受優待金。
第二十一條 城鎮義務兵在服役期間立功受獎者,給予一次性獎勵優待金。
獎勵優待金的標準,以義務兵年優待金總數計算,榮立三等功者,獎勵10%;榮立二等功者,獎勵15%;榮立一等功者,獎勵20%;授予榮譽稱號者,獎勵25%;榮獲中央軍委命名者,獎勵30%。一人同時榮獲多種獎勵的,按最高一級獎勵發放。
義務兵有服役期間,被依法判刑、勞動教養、開除軍籍或者清理離隊者,從處理之月起停止優待。
第二十二條 應徵青年參加徵兵體檢期間,農村由所在鄉鎮政府負責發給誤工補貼;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應當作為正常出勤,照發工資、照常評獎。
第二十三條 提倡和鼓勵農村籍義務兵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第四章 安置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統一組織退伍軍人的接收安置工作。各級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統一安排,接收退伍軍人並妥善安置。
第二十五條 退伍軍人的分配計畫由當地人民政府統一下達,實行按系統分配任務、包乾安置的指令性安置辦法,也可以直接對接收單位下達安置指標。各接收單位應當保證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伍軍人一次就業,並搞好崗前專業技術培訓。
第二十六條 城鎮退伍軍人因特殊情況,經嚴格審核,可以在本省內跨地區安置,安置指標由省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與有關部門協商後統一下達,變籍手續由省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審批。公安、糧食部門予以辦理落戶手續、糧食關係;不受城市人口控制指標的限制。
第二十七條 鼓勵退伍軍人自謀職業,並保留二十四個月的分配資格,在此期間內分配工作的,工齡可連續計算。超過二十四個月的,檔案送交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退伍軍人安置部門不再負責分配工作。
第二十八條 退伍軍人自謀職業或興辦企業的,工商、稅務、銀行等有關部門,在同等條件下,應當給予優惠待遇。
第二十九條 新建、擴建企業需要增員時,應當首先完成當地人民政府事先下達給企業的退伍軍人安置任務,然後方可面向社會招工。
第三十條 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各企事業單位應當自覺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分配的傷殘退伍軍人,為他們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其工資、保險,福利和其他待遇,應當同本單位因公致殘的職工一樣對待,無特殊理由不得辭退。
第三十一條 鄉鎮企業招工時,應當優先錄用農村退伍軍人。
退伍軍人報考本省成人教育院校時,在相同分數線內應當優先錄取。
第三十二條 各級地方財政部門對退伍軍人安置業務經費和兩用人才開發使用經費給予保障。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切實抓好農村退伍軍人兩用人才開發使用工作,把開發使用工作納入當地經濟建設和加強農村基層政權建設規劃,注意選拔優秀退伍軍人充實鄉、鎮、村領導崗位。
第五章 獎勵和處罰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徵兵、優待和退伍軍人安置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彰和物質獎勵。
第三十五條 符合兵役登記條件的公民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已經領取兵役證的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兵或在體檢中弄虛作假,經教育不改的,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行政處分或處罰:
(一)在職職工給予記過、記大過、開除留用處分,直至除名。
(二)從事個體或私營工商業經營活動的,由縣級兵役機關和工商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或由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三)城鎮待業青年三年內不得報考升學、不予招工、招乾,不發營業執照、待業證。
(四)農村青年可以由鄉鎮政府責令其承擔相當於當地一個義務兵一至三年的優待金。
被處罰人履行服兵役義務後,處罰單位應當終止、撤銷原行政處分或處罰決定。
第三十六條 應徵公民接到入伍通知書後,不到指定地點報到,或者報到後擅自逃離的,當地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和原所在單位應當動員其報到或歸隊。經教育不改、被部隊除名的,當地人民政府應取消其家屬的軍屬待遇,收繳全部優待金,並按本規定第三十五條處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妨礙徵兵工作進行的,由市、縣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拒絕或未按要求完成退伍軍人安置任務的,由市、縣政府給予通報批評,並責成民政部門按每拒收一個處以罰款一萬五千元。
罰款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票據。罰沒款全額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第三十八條 徵兵、安置工作人員在徵兵和安置工作中收受賄賂、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對以威脅、恐嚇、侮辱、毆打等方法干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徵兵、優待、安置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被處罰的單位、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省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執行本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