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擁軍優屬若干規定》是一則由相關主管部門制定並下發的一則規範,作為行為準則和工作準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佳木斯市擁軍優屬若干規定
- 內容:市政府各直屬單
- 職責:駐佳中省直單位
- 所屬: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通知,若干規定,
通知
佳政發〔2010〕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屬單位,駐佳中省直單位:
現將《佳木斯市擁軍優屬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擁軍優屬工作,促進國防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黑龍江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非公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城鄉基層民眾性組織和公民都應履行擁軍優屬職責和義務。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切實加強對擁軍優屬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健全擁軍優屬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把優撫保障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及時解決擁軍優屬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保證擁軍優屬工作的落實。
第四條 本規定中所稱現役軍人家屬是指:現役軍人的配偶、父母、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優撫對象是指:現役軍人、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
第五條 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市的雙擁工作。各級民政部門是各級人民政府擁軍優屬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具體實施。
第六條 各有關部門,應建立支持部隊後勤保障社會化
機制,及時優質供應駐軍必需的糧、油、水、電、氣、暖、燃料和日常生活必需品,按照規定由地方財政補貼的,必須及時補足。
第七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種公路、橋樑、渡口、隧道、民航和各類公共收費停車場,對軍車一律免收通行費和停車費。
第八條 民航、鐵路、公路、輪船客運、醫院等公共服務場所,應設立軍人優先服務標識,有條件的可設立軍人售票視窗,開設軍人候車(機、船)室。
第九條 在市區內各公園、旅遊景點、博物館、紀念館
科技館,對現役軍人、殘疾軍人、軍隊離退休幹部憑有效證件,免收門票、免費借閱公共圖書館開放的圖書資料。
第十條 現役軍人、殘疾軍人、復員軍人、軍隊離退休幹部憑有效證件,優先購票乘坐火車、飛機、輪船、長途客運汽車。殘疾軍人享受正常票價百分之五十的優待。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工作的殘疾退役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生活和醫療待遇。用人單位不得因其殘疾而予以辭退,解僱或者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第十二條 部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執行軍事演習、戰備訓練、科研實驗、搶險救災等多樣化軍事任務時,地方各級政府和人民民眾要主動支持,熱情接待,積極為部隊官兵提供場地、住房及其它生活保障,並按部隊規定嚴守軍事秘密。
第十三條 有關部門對部隊修建營房和家屬住宅,應當根據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儘可能地為部隊提供優惠條件。
第十四條 堅持節日慰問與經常性活動相結合,每逢建軍節、元旦、春節等重大節日,各級政府、企事業單位、民營企業及社會各界,都要在各級雙擁辦的統一協調下,組織慰問部隊官兵及優撫對象。各級領導要關心支持部隊建設,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向駐軍攤派各種費用。共建對子要經常互訪,積極幫助解決彼此依靠自身力量無法解決的實際困難,不斷提高雙擁工作質量。
第十五條 教育、人保、科技等部門,駐佳各大中專院校,各社會力量辦學單位,各廠礦企事業單位、民營企業及社會各界,應當積極開展智力擁軍、科技擁軍活動。倡導大中專院校將課堂延伸到軍營,開展學歷教育和技能培訓,積極協助部隊培養高素質的軍地兩用人才。
第十六條 積極支持部隊開展爭創先進連隊、爭當優秀士兵活動。對佳木斯籍的優秀士兵及立功受獎人員,按比例分別給予一次性增發當年度優待金的獎勵。
第十七條 本市轄區內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革命傷殘軍人、復員軍人和帶病回鄉的退伍軍人,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實行撫恤和優待。建立擁軍優屬保障金,動員和依靠社會力量,多渠道籌集資金,解決重點優撫對象的實際困難。建立優撫對象撫恤優待與當地人民民眾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自然增長機制。扶持優撫對象發展生產,保障優撫對象生活水平達到或略高於當地人民民眾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八條 確保優撫對象在整個社會保險中的特殊地位和待遇,實施城鄉最低生活保障。不得將定期撫恤金、傷殘保障金、定期定量補助金及其它優待金計入優撫對象的家庭收入。對義務兵家屬普遍實行優待,優待辦法按照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各級政府,人保、民政等職能部門應當認真貫徹《黑龍江省義務兵徵集、優待、退役安置條例》,積極接收安置轉業、復員、退伍軍人、軍隊離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及轉業幹部家屬。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收,自覺維護指令性計畫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第二十條 軍轉幹部安置後,接收單位要將軍轉幹部與地方幹部一樣看待、一樣使用、一視同仁,原則上3年內不得安排減員下崗。轉業退伍軍人,從報到當月起計發工資,並享受本單位一切福利待遇。轉業退伍軍人的軍齡,視為本單位工作的工齡、廠齡,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以任何藉口不予落實,公安部門及時辦理落戶手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做好軍轉幹部家屬就業安置工作。
第二十一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要保證符合安置條件的隨軍家屬首次就業。同時,鼓勵隨軍家屬雙向選擇和自謀職業。
第二十二條 在集資建房、購買住房、提供購房貸款等方面,對現役軍人配偶、轉業退伍軍人應優先照顧、優先考慮。現役軍人家屬,應視為本單位雙職工待遇。軍轉幹部、現役軍人配偶所在單位,應積極幫助其解決住房問題。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和部門在勞動人事制度改革、機構精減過程中,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安置好烈屬、軍屬、傷殘退役軍人的工作,一般不得安排下崗。確實無法勝任本職工作的,經培訓後,應調任其它崗位,保證其經濟收入。現役軍人配偶,原則上不得安排下崗。
第二十四條 凡停發職工工資的企業,要優先妥善安排好企業中離退休殘疾軍人、復員轉業軍人,必須保障其基本生活,並妥善解決他們在生活、住房、醫療等方面的實際困難。
第二十五條 對從事個體經營的現役軍人配偶及優撫對象,工商、稅務、公安、衛生、文化、人保、城管等部門,應給予必要的扶持和照顧。優先辦理審批手續和各種證照,優先安排經營地點和攤位,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有關稅費。
第二十六條 軍人子女入學,要安排到教學質量較好的學校。允許跨區擇校,所在學校在收費上應執行我市現行軍人子女入學入托優惠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或高額收費。現役軍人的子女報考重點高中照顧一個分數段。各幼稚園(所)對軍人子女入托應給予優待照顧。
第二十七條 現役軍人兩地分居的,其家屬按規定到部隊的探親假,單位應及時安排。車船費用由所在單位報銷,規定假期內的工資、福利待遇照發。
第二十八條 凡對本規定執行不力,工作不落實的單位,不得評選為雙擁先進單位,並追究領導責任。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紀律處分。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