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縣科技創新獎勵辦法

茶陵縣科技創新獎勵辦法

茶陵縣科技創新獎勵辦法為獎勵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調動廣大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鼓勵自主創新,加快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建設創新型城市,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湖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株洲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和《茶陵縣智慧財產權戰略實施意見》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茶陵縣科技創新獎勵辦法
  • 類型:辦法
  • 地方:茶陵縣
  • 屬性:科技創新
第一條
第二條 縣人民政府設立科技創新獎項:
(一)科技創新貢獻獎
(二)科技創新進步獎
(三)科技創新專利獎
第三條 縣科技創新獎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鼓勵自主創新、發明創造,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
第四條 縣科技創新獎的申報、評審和授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第五條 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縣科技創新獎的評審組織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設立縣科技創新獎勵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縣科技創新獎的評審工作。縣科技創新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設立面向社會的科技創新獎,社會組織和個人設立的科技創新獎,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到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八條 在科技創新獎勵活動中不得向申報單位和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九條 縣科技創新貢獻獎是茶陵縣科技創新獎勵的最高獎項。授予在本縣工作的下列公民:
(一)在實施技術開發、發明創造中,研發出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新技術、新產品,明顯優於同類產品性能指標和技術經濟指標,並通過該技術、該產品的實施套用,已申報高新技術企業,且企業年繳稅收首次突破300萬元的企業法人或發明人。
(二)在轉化、推廣先進科技成果,實施高新技術產業化中,示範引導作用突出,並通過引進推廣發明專利,興辦科技型民營企業,創新產品,提高效益,已申報高新技術企業,且企業年繳稅收首次突破300萬元的科技成果轉化企業法人或轉化人。
(三)在實施醫療教育、環境保護、資源節約、“兩型社會”建設等社會公益項目中,對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經過實踐檢驗,社會公認,獲得省部級(含省部級)以上的學術領頭人。
第十條 科技創新進步獎。根據《茶陵縣招商引資促進經濟發展若干規定》(茶發〔2013〕9號)和《茶陵縣強力推進新型工業化獎勵辦法》(茶辦通〔2013〕27號)等檔案精神,結合省市有關工作要求,設立科技創新進步獎。獎勵在我縣研發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新技術、新產品經轉化套用,作用突出,品質優良,創造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企業。
(一)積極培育高新技術企業。凡企業技術研發機構被初次認定為國家、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企業技術中心的,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對被初次認定為國家級、省級高新技術企業的,分別獎勵20萬元、10萬元。已經是國家和省高新技術企業,三年期滿後,又通過國家和省高新技術企業複審的,當年獎勵該企業20萬元、10萬元。
(二)鼓勵企業創新商標品牌。凡初次獲得國家馳名商標、省著名商標的企業,一次性分別獎勵該企業30萬元、10萬元;凡初次獲得國家名牌產品、省名牌產品的企業,一次性分別獎勵該企業30萬元、10萬元。
(三)支持企業套用科技成果。凡以自主研發或引進消化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技術,在茶陵投資興辦民營科技型企業,產出產品首次實現銷售產值過500萬元;建立企業研發中心,每年投入研發(R&D)經費支出占企業銷售產值1%以上,並已申報省高新技術企業的,分別獎勵企業10萬元/轉化套用發明專利項、5萬元/轉化套用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項。
第十一條 科技創新專利獎(含專利申請資助、青少年科技創新發明)
(一)專利申請資助:
國內專利申請資助:職務發明專利每件3000元;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每件1000元(含青少年獲得省部級以上表彰獎勵的科技創新發明)。非職務專利資助標準為職務專利資助標準的50%。
國外專利申請資助:採取PCT方式申請的,每件發明專利資助5000元;進入歐、美、日國家階段,每件發明專利申請資助每個國家6000元,其它國家5000元;每件國外專利資助總額不超過1萬元。非職務國外專利按上述額度的50%給予資助。已享受國家、省、市資助的項目,不再重複資助。
維持6年有效發明專利資助:每件資助維持費用1000元,連續資助不超過3年。
(二)專利授權獎
對職務發明人當年授權的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每件獎勵1000元;發明專利每件獎勵2000元。非職務專利授權獎勵為職務專利授權獎勵標準的50%。在專利授權獎勵中,屬於職務發明創造的,獎給發明人或設計人的部分應不少於50%(有協定約定的從其約定)。
(三)專利配套獎
對獲得國家發明專利金獎、國家發明專利優秀獎、國家外觀設計金獎和國家外觀設計優秀獎的,分別給予3萬元、2萬元、1萬元和0.5萬元的配套獎勵。
對年專利申請量超過100件、200件及300件以上的企、事業單位或自然人,分別給予1萬元、2萬元、3萬元的獎勵。
對年發明專利超過3件、5件及7件以上的企、事業單位或自然人,分別給予1萬元、2萬元、3萬元獎勵。
第十二條 縣科技創新貢獻獎和縣科技創新進步獎由下列單位推薦:
(一)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
(二)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行業主管部門。
(三)經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具有推薦資格的其它單位。
同一項目已獲得國家、省、市、縣政府招商引資、新型工業化與科技獎勵的,不得再申報科技創新獎。
縣青少年科技創新發明獎由縣教育主管部門組織推薦申報,報縣科技局審定。
第十三條 申報縣科技創新貢獻獎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審材料。
第十四條 縣科技創新獎勵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若干專業評審組,負責縣科技創新貢獻獎的專業評審工作。
縣科技創新貢獻獎的具體評審規則和標準由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縣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五條 縣科技創新貢獻獎實行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獎勵項目複評後、正式授獎前在媒體上公示,公示期為一周。任何單位或個人對獲獎項目、單位或候選人持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逾期且無正當理由的,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 縣科技創新貢獻獎原則上每兩年評審一次,每次不超過2人(不符合條件可以空缺)。獎勵不分等級,獎金35萬元,其中15萬元歸獲獎者個人所得,用於改善生活和工作環境;20萬元由獲獎者自主選題,用作科研經費。
縣科技創新進步獎每年評審一次,分別由縣招商引資和新型工業化工作牽頭單位組織評審並在招商引資和新型工業化等會議上予以表彰獎勵。
縣科技創新專利獎,由縣科技局牽頭與財政局聯合制定《茶陵縣專利資助及獎勵辦法》,並由縣科技局按《茶陵縣專利資助及獎勵辦法》實施,財政局調度資金並予監督。
第十七條 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縣科技創新獎勵委員會作出的獲獎人選和獎勵建議進行審核,報縣人民政府批准。縣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縣科技創新貢獻獎獲得者同時由縣人民政府授予“茶陵縣勞動模範”或者“茶陵縣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
縣青少年科技創新發明獎獲得者在評優和升學中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八條 剽竊、侵奪他人科學技術成果,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縣科技創新貢獻獎的,由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和證書,並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九條 參與縣科技創新貢獻獎評審的工作人員,對涉及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應按規定嚴格保守秘密。在評審活動中營私舞弊的,取消其評審資格,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可以參照本辦法設立鄉鎮、辦事處科技創新獎,具體辦法由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另行規定。縣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不另設科學技術方面的獎勵,國家和省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為保障專利事業發展,縣人民政府根據《湖南省專利條例》第三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縣財政除安排專利資助及獎勵經費之外,另給縣科學技術局每年預算安排不少於30萬元的專利工作經費,用於開展專利服務與執法工作,以保障專利事業發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明確的有關經費由縣財政每年預算安排,在社會科學與套用研究費中專項下達。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由縣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2005年6月27日下發的《茶陵縣科技創新獎勵辦法》(茶政辦發〔2005〕41號)同時廢止。以前相關檔案與本《辦法》相衝突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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