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安縣科技創新獎勵辦法

《德安縣科技創新獎勵辦法》,由德安縣政府研究通過,於2021年7月14日印發實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大力推進創新型城市建設,鼓勵和促進縣內企業、單位和個人積極開展科技創新活動,不斷增強縣域經濟的科技支撐力和創新驅動力,按照上級有關政策和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政府設立德安縣科技創新獎勵專項基金,按照300萬元額度列入年度縣本級財政預算,據實撥付。不足部分在下一年度進行追加,結餘部分滾動使用。
第三條  成立德安縣科技創新獎勵評審領導小組,負責對科技創新獎勵項目和獎勵標準進行評審。
第四條  評審領導小組在對獎勵項目進行評審時,應結合考慮獎勵對象科技成果是否在當地轉化、對當地財稅貢獻、產業發展水平提升、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情況。
第二章  獎勵範圍
第五條  德安縣科技創新獎勵範圍包括研發投入獎勵、科技創新企業獎勵、科學技術獎獎勵三個方面。
第三章  研發投入獎勵
第六條  加大研發投入強度獎勵,對象為德安縣註冊並進行實際經營的企業,且在國家統計局聯網直報填報上年度科技創新統計數據的企業,企業研發經費支出數額以國家統計局最後核定數為準,申請獎勵資金的企業必須建立研發費用台賬。
第七條  研發投入獎勵標準,按國家統計局核准企業研發費用支出數額的0.5%給予獎勵,單個企業獎勵資金10萬元封頂。
第四章  科技創新企業獎勵
第八條  科技創新企業獎勵的獎勵對象為在德安縣範圍內註冊並實際經營,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
第九條  科技創新企業獎勵標準:首次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獎勵10萬元,資格期滿後重新認定“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獎勵7萬元。
第五章  科學技術獎獎勵
第十條  國家、省級科學技術獎的獎勵對象為在本縣科學技術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一條  科學技術獎的獎勵標準:
1.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獎勵20萬元;
2.獲得省級科學技術獎一、二、三等獎的,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3萬元。
第六章  獎勵資金管理
第十二條  成立德安縣科技創新獎勵評審領導小組,組長由縣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縣長擔任,副組長由縣科技局、縣財政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成員由縣工信局、發改委、統計局、市監局、審計局、稅務局、高新區負責同志擔任。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科技局,辦公室主任由縣科技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
第十三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縣科技創新獎勵項目的申報匯總和初審,領導小組負責對獎勵項目和獎勵資金複審,複審後報縣政府常務會確定。
第十四條  獎勵基金由縣科技局會同縣財政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管理,審計部門對基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獎勵申報主體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如發現弄虛作假,將取消其獎勵資格,並全額追回獎勵資金,同時三年內不得享受科技創新獎勵及科技項目經費資助。
第十六條  以上獎勵資金不與工業企業扶持同類獎勵項目重複。
第七章  獎勵申報和審批程式
第十七條  申報獎勵的單位或個人於當年12月底前向縣科技局提出科技創新獎勵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八條  申報主體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德安縣科技創新獎勵申報表》,加蓋單位公章,單位法人代表簽字確認。同時提供相關批准檔案、證書、相關佐證材料、企業營業執照、經辦人的身份證件等。
第十九條  縣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申報材料對申報情況進行匯總及相關證明材料的審核和申請表形式審查,會同縣財政局提出獎勵資金使用建議,按程式提請縣科技創新獎勵評審領導小組研究審核決定。
第二十條  進入預算執行年度後,縣財政局按預算安排和縣科技創新獎勵評審領導小組審核確定的項目和標準,直接撥付資金給獎勵對象。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科技局會同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之前所制定的《關於印發德安縣科技創新獎勵辦法的通知》(德府辦字〔2018〕73號)檔案同時廢除。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