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科技創新創業獲獎扶持獎勵辦法(試行)

《五指山市科技創新創業獲獎扶持獎勵辦法(試行)》是五指山市人民政府於2020年5月7日印發的辦法。

2021年1月18日,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印發《五指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五指山市行政規範性檔案清理結果的通知》,宣布《五指山市科技創新創業獲獎扶持獎勵辦法(試行)》(五府規〔2020〕7號)保留,行政規範性檔案繼續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五指山市科技創新創業獲獎扶持獎勵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0年5月7日
  • 發布單位: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五指山市科技創新創業獲獎扶持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五指山市科技創新創業獲獎扶持獎勵辦法(試行)》已經四屆市政府第9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7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五指山市科技創新創業獲獎扶持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習近平總書記“4·13”重要講話和中央12號檔案精神,加快推進五指山創新型縣(市)建設,鼓勵“大眾創新、萬眾創業”,充分發揮科技創新在五指山市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不斷提高經濟發展質量和效益,促進地區創新驅動發展,結合五指山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科工信局”)負責科技創新創業獲獎扶持獎勵的日常工作,市財政局負責配合實施財政預算安排及獎勵資金撥付等工作。
第三條 五指山市科技創新創業獲獎扶持獎勵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安排,主要用於獎勵在國家級、省級行政部門主辦的科技創新創業類比賽中獲獎的單位(指企業、社會團體、合作社等)或者個人;在市級科技創新創業類比賽中獲獎的,不再進行獎勵。
第四條 五指山市科技創新創業獲獎扶持獎勵(以下簡稱“市科技創新創業獲獎扶持獎勵”)的申報、評審和授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獎勵對象及標準
第五條 市科技創新創業獲獎扶持獎勵範圍為:2019年1月1日後獲獎的且五指山市註冊登記的企業、社會團體、合作社以及在五指山市工作的個人等。
第六條 對獲得國家級獎項的單位和個人獎勵。在國家級科技創新創業比賽中獲得獎項,並獲得獎勵金的,按照所獲得國家級獎勵金的70%標準進行獎勵;若比賽不設定獎勵金,獲獎而未獲得獎勵金的,一等獎按10萬元給予獎勵,二等獎按8萬元給予獎勵,三等獎按6萬元給予獎勵。每個單位和個人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年。
第七條 對獲得省級獎項的單位和個人獎勵。在省級科技創新創業比賽中獲得獎項,並獲得獎勵金的,按照所獲得省級獎勵金的60%標準進行獎勵;若比賽不設定獎勵金,獲獎而未獲得獎勵金的,一等獎按5萬元給予獎勵,二等獎按3萬元給予獎勵,三等獎按2萬元給予獎勵。每個單位和個人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年。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獎勵最終確定。參加國家、省共同舉辦的系列比賽均獲得獎項的,不得重複申報領取,應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申報獎勵,由市科工信局根據單位和個人比賽獲獎情況擬定獎勵的對象名單及金額後,提交市政府審議最終確定獎勵的對象名單及金額。
第三章 申報、審核與撥付
第九條 市科技創新創業獲獎扶持獎勵的受理、審核、撥付等程式,按下列步驟進行:
(一)申請單位和個人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獲獎證書等比賽獲獎證明,以及工商登記、社保、納稅、銀行流水等可證明在五指山市本地註冊、工作的材料);
(二)市科工信局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
(三)市科工信局擬定獎勵的對象名單及金額後,提交市政府審議;
(四)市科工信局根據市政府審議結果,向申報對象撥付獎勵資金。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申報單位或個人應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證,如有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已發放的費用全數退回,3年內不受理其申報,並納入誠信管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一條 參與獎勵事宜的有關工作人員在評核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申請市科技創新創業獲獎扶持獎勵不需繳納任何費用。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五指山市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三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