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寧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海寧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是為鼓勵自主創新,推動科學技術進步,加快創新型城市建設,提高我市自主創新能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寧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 施行地區:海寧市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自主創新,推動科學技術進步,加快創新型城市建設,提高我市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浙江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科學技術獎,獎勵在本市科學技術創新和成果推廣套用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科學技術獎勵應當貫徹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科技工作指導方針,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鼓勵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推動科學技術成果推廣套用。
第四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五條 市科學技術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二章 獎項設定與評獎條件
第六條 市科學技術獎分設市重大科技創新貢獻獎、市科技創新推動獎、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分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獎項,其中市重大科技創新貢獻獎每五年評審一次,市科技創新推動獎每三年評審一次,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評審一次,由市人民政府授予獎勵證書和獎金。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應堅持從嚴把關、質量優先原則,實際評審中獎項可以空缺。
第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推薦為市重大科技創新貢獻獎候選人:
(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有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重大貢獻;
(二)在科學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過程中,解決重大技術難題,引領行業技術的跨越發展,為我市創造重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
第八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推薦為市科技創新推動獎候選人:
(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有較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較大貢獻;
(二)在科學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過程中,解決重要行業技術難題,帶動行業技術快速發展,為我市創造較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
(三)關心、支持我市科技創新活動,積極營造科技創新氛圍,大力推進科技合作,引進科研機構和人才,為推動區域科技進步作出突出貢獻的社會各界人士。
第九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經審定後的項目可推薦為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項目:
(一)在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方面作出重大科學發現的自然科學研究類項目;
(二)在運用科學技術知識作出工藝、材料、產品及系統等方面有重大技術發明,並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重大技術發明類項目;
(三)在實施技術開發中,完成重大技術創新,獲得核心技術的自主智慧財產權,在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產業化中,創造顯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技術開發類項目;
(四)取得科技基礎性和社會公益性套用研究和技術開發的重大創新成果,並經實踐檢驗和套用推廣,創造了顯著社會效益的社會公益類項目;
(五)在重大工程實施中,完成重大技術創新,保障工程達到國內領先水平,並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工程類項目;
(六)在管理科學、決策科學等研究中取得突破,並對實踐產生重要指導作用的軟科學類項目。
第三章 獎勵推薦與評審程式
第十條 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候選項目(以下簡稱候選對象)由下列單位和人員推薦:
(一)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二)市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三)經市科學技術局認定的符合資格條件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獎候選對象實行限額推薦和擇優推薦相結合的辦法。推薦單位在推薦科學技術獎候選對象時,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相關條件和市科學技術局年度評審工作通知的要求,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經審核後,提交推薦資料至市科學技術局,並對推薦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市科學技術局負責對推薦的科學技術獎候選對象依相關程式和要求進行覆核。
第十二條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能推薦為市科學技術獎候選對象。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一般不推薦為市科學技術獎候選對象。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項目中僅從事事務性組織管理和輔助性工作的人員,不能推薦為市科學技術獎候選對象。同一個人在同一年度只能作為一個項目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推薦為市科學技術獎候選對象。
第十三條 海寧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申報由項目完成單位或個人提出;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由項目主持單位負責組織申報。
第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的項目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推薦為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對象:在智慧財產權以及項目成果完成單位、完成人等方面有爭議尚未解決的;項目成果因涉及國防、國家安全不能公開的;本市單位或公民參與完成的項目,不在本市投產或推廣套用的;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德的;不屬於本辦法獎勵範圍的。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市科學技術獎候選對象進行評審;
(二)向市人民政府報告評審結果並提出市科學技術獎最終獲獎人選、項目及獎勵等級的建議;
(三)為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供其他諮詢意見。
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學技術局承擔。
第十六條 評審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主任委員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市科學技術局主要負責人擔任,委員由市級有關部門負責人和有關專家組成。
第十七條 市重大科技創新貢獻獎、科技創新推動獎的評審,由市科學技術局組織相關部門負責人和專家進行初評;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由市科學技術局根據推薦項目所涉及的專業技術領域,組織相應的行業評審組,分別負責相關項目初評。專家組和行業評審組按照市科學技術局制定的評價體系,以記名打分的方式進行,並向市科學技術局提交按得分高低排序的初評結果。
第十八條 市科學技術局對專家組和行業評審組提交的初評結果進行討論審核,提出初步獲獎建議名單,並將獲獎建議名單在市政府、市科技局網站進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天內,任何個人或組織對獲獎建議名單有異議,均可向市科學技術局提出,異議必須以實名方式提出。必要時可以採用座談會、聽證會等方式,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有關異議的處理應當在受理期結束後15日內,將處理結果答覆提出異議的個人或者組織。
第十九條 公示及異議處理結束後,市科學技術局將專家組和行業評審組初評情況、獲獎建議名單、公示及異議處理情況向評審委員會報告,由評審委員會對獲獎建議名單進行最終審定。
第二十條 市重大科技創新貢獻獎候選人和市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候選項目,評審委員會應當組織進行陳述或答辯。
第二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對評審中的有關重大事項應當進行討論,並進行記名表決。表決時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委員參加。
市重大科技創新貢獻獎和市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的獲獎人選、項目及獎勵等級,應當由參加表決的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委員同意通過;市科技創新推動獎和市科學技術進步二等獎、三等獎的獲獎人選、項目及獎勵等級,應當由參加表決的二分之一以上評審委員同意通過。
第二十二條 市科學技術局將評審委員會通過的獎勵人選和獎勵項目結果,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四章 獎勵榮譽和獎金歸屬
第二十三條 獲得市科學技術獎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政府頒發獎勵證書和獎金。
市重大科技創新貢獻獎每次授予人數不超過2人,每人獎勵20萬元。市科技創新推動獎每次授予人數不超過8人,每人獎勵2萬元。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每次授予一等獎不超過3項,每項獎勵10萬元;二等獎不超過10項,每項獎勵5萬元;三等獎不超過35項,每項獎勵2萬元。
市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由市財政預算安排。
第二十四條 海寧市科技進步獎獎勵證書的歸屬及獎金的分配:
市重大科技創新貢獻獎、市科技創新推動獎的獎勵榮譽和獎金由獲獎者個人享有。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勵榮譽由項目成果主要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共享,獎金由主要完成人按照貢獻大小分享。
獲得市科學技術獎的情況載入獲獎人員人事檔案,作為對其業績考核、崗位聘任、專業技術資格評價等的重要依據。市重大科技創新貢獻獎獲得者,可優先推薦評選市勞動模範。
各鄉鎮、街道和市級有關部門(單位)負責檢查督促獎勵證書的分發和獎金的分配工作,如發現不合理現象,有權責成獲獎單位重新進行分配。
 
第五章 獎勵監督與違紀處理
第二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委員、專家組、行業評審組成員應當對評審情況以及項目的技術內容嚴格保密,與被推薦的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或項目完成人有近親屬關係,應當迴避。
第二十六條 被推薦的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和項目負責人應當向市科學技術局提交無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承諾書。剽竊、侵奪他人科技成果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局報市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獎勵證書和獎金;屬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市科學技術局提請其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科技進步獎的,由市科學技術局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成其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參與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的評審委員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其參與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並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收受賄賂;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三)違反有關評審制度;
(四)影響公正評審或破壞評審制度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市科學技術局可根據本辦法制訂具體實施細則,明確分類分級評價標準,評價內容和指標應當體現項目成果推廣套用的評價導向。原印發的《海寧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海政發〔2006〕5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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