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是一部海南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0年08月20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 發布單位:83002
- 發布日期:1990-08-20
- 生效日期:1990-08-2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信息,辦法內容,
發布信息
【發布單位】830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0-08-20
【生效日期】1990-08-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0-08-20
【生效日期】1990-08-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辦法內容
(1990年8月2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為表彰和獎勵在推動海南省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重大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充分調動和發揮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快海南經濟特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海南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範圍:套用於現代化建設的新的科學技術成果;推廣、套用已有的先進科學技術成果;科學技術管理、軟科學研究、標準、計量、科學技術情報、科學技術檔案工作等。
第三條海南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分為省級、市(廳局)級和縣(含縣級市)級。
第四條本省所屬單位或者集體、個人取得的科技成果;外省人員,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同胞,華僑、外籍華人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中的外國人在本省內套用的科技成果,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可申請海南省科學技術進步獎:
(一)套用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的科學技術成果(包括新產品、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新設計、生物新品種等)屬於:
1.省內首創的;
2.本行業先進的;
3.經實踐證明具有顯著的經濟或者社會效益的。
(二)在推廣、套用已有的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工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顯著的經濟或者社會效益的。
(三)在基本建設、設備研製或者技術改造工作中,套用新技術,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顯著的經濟或者社會效益的。
(四)在科學技術管理、軟科學研究、標準、計量、科學技術情報、科學技術檔案等工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顯著效益的。
(五)自然科學基礎理論成果,未授國家自然科學獎,而經同行專家評議確認有較高科學水平和實用價值的。
(一)套用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的科學技術成果(包括新產品、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新設計、生物新品種等)屬於:
1.省內首創的;
2.本行業先進的;
3.經實踐證明具有顯著的經濟或者社會效益的。
(二)在推廣、套用已有的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工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顯著的經濟或者社會效益的。
(三)在基本建設、設備研製或者技術改造工作中,套用新技術,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顯著的經濟或者社會效益的。
(四)在科學技術管理、軟科學研究、標準、計量、科學技術情報、科學技術檔案等工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顯著效益的。
(五)自然科學基礎理論成果,未授國家自然科學獎,而經同行專家評議確認有較高科學水平和實用價值的。
第五條設立海南省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評審會),負責省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批准、授予以及國家級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目的初審和申報等工作。
省評審會的辦事機構設在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辦理日常工作。
省評審會的辦事機構設在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辦理日常工作。
第六條各市、縣人民政府和省直有關廳局設立相應的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負責本地區和本廳局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批准、授予以及省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初審和申報等工作。
各市、縣和省直有關廳局科學技術進步獎勵的實施細則,由各市、縣人民政府和省直有關廳局制定,報省評審會備案。
各市、縣和省直有關廳局科學技術進步獎勵的實施細則,由各市、縣人民政府和省直有關廳局制定,報省評審會備案。
第七條單位、集體或個人完成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按主持人、主持單位隸屬關係,由所在市、縣或省直有關廳局評審會初審,具備第四條規定條件之一的可以上報省評審會。上報項目時必須對該項目的意義、技術水平、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提出具體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對上報的項目,省評審會應當按照其科學技術水平、技術難度、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對科學技術進步作用的大小,進行綜合評價,嚴格掌握評審標準。
省級科學技術進步獎以精神鼓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分為四個等級,除均頒發省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獎狀和證書外,分別獎給獎金:一等獎,五千元;二等獎,三千元;三等獎,二千元;四等獎,一千元。
省級科學技術進步獎以精神鼓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分為四個等級,除均頒發省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獎狀和證書外,分別獎給獎金:一等獎,五千元;二等獎,三千元;三等獎,二千元;四等獎,一千元。
第九條對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特殊貢獻的科學技術項目,經省評審會評議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特等獎,其獎金額高於一等獎。
第十條市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一等獎獎金額一般不得超過二千元;縣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一等獎獎金額不得超過一千元。對於貢獻較大的項目,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獎金額可以高於一等獎。
第十一條省授予的科學技術進步獎獎勵經費,在省財政經費中支付;市、縣授予的,在市、縣財政經費中支付;省直各部門授予的,在其自有資金中支付。
第十二條經上一級評審會評定提高了獎勵等級的獲獎項目,只能按高獎金額補領差額部分,不得重複領取獎金。
第十三條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只發給該項目參加者,並按貢獻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義。
第十四條科學技術進步獎獲得者的事跡記入個人檔案,作為考核、晉升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五條省級科學技術進步獎勵,一般一年進行一次。每年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為申報時間。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不得申報省級科學技術進步獎:
(一)未經鑑定的;
(二)在申報前有爭議而未解決的;
(三)已獲得國家或者部級科學技術進步獎勵的。
(一)未經鑑定的;
(二)在申報前有爭議而未解決的;
(三)已獲得國家或者部級科學技術進步獎勵的。
第十七條經省評審會批准的獲獎項目,在《海南日報》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兩個月內無異議,便予以授獎;如有爭議,應當於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內向該項目初審單位提出,初審單位應當及時調查,如實將情況上報省評審會裁決。爭議處理期為一個月,獲獎項目自公布之日起兩個月內爭議未處理完畢,則取消該項目獲獎資格,待爭議處理完畢後,可以按新項目重新申報。
獲獎項目如有弄虛作假或者剽竊他人成果等重大問題,不受爭議期限制,一經查實,即撤銷獎勵,追回獎狀、證書和獎金,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當事人以批評或者處分。
獲獎項目如有弄虛作假或者剽竊他人成果等重大問題,不受爭議期限制,一經查實,即撤銷獎勵,追回獎狀、證書和獎金,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當事人以批評或者處分。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海南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