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海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經2018年6月27日七屆海南省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於2018年7月7日公布,共五章三十二條,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1990年8月20日海南省政府令發布的《辦法》、1999年1月8日海南省政府發布的《辦法》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 發布機構:海南省政府
  • 發布時間:2018年7月7日
  • 實施時間:2018年8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送審稿說明,內容解讀,

辦法發布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9號
《海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已經2018年6月27日七屆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沈曉明
2018年7月7日

辦法全文

海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獎勵在我省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充分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科學技術進步,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海南省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省科學技術獎),省科學技術獎包括下列四類獎項:
(一)省自然科學獎;
(二)省技術發明獎;
(三)省科學技術進步獎;
(四)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第三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省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評審、授予,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省科學技術獎相關規則、標準的制定和評審活動的組織、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選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是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
第六條 鼓勵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項。社會力量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應當堅持公益為本、誠實守信的原則,依法開展獎勵活動,不得在獎勵活動中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獎勵範圍和條件
第七條省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做出重大科學發現的個人、組織。
前款所稱重大科學發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
(二)具有重大科學價值;
(三)得到國內外科學界公認。
第八條 省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器件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個人、組織。
前款所稱重大技術發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創造性、實用性和重大技術價值;
(三)經實施,創造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且具有廣泛的套用前景。
第九條 省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完成和套用推廣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為推動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
前款所稱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技術創新性突出,技術經濟指標先進;
(二)經轉化推廣套用,經濟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顯著;
(三)在推動行業科技進步、科學技術普及、改善民生等方面有重大貢獻。
第十條 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對我省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下列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一)同本省的公民或者組織合作研究、開發,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
(二)向本省的公民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人才,成效特別顯著;
(三)為促進本省與外國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做出突出貢獻。
第十一條 鼓勵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參與本省科學技術進步活動,與本省的公民或者組織開展人才、技術和項目交流合作。
對符合條件的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在項目提名、評審、授予等方面,給予與本省的公民或者組織同等待遇。
第三章 提名、評審和授予
第十二條 省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一次。
第十三條 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分別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
對做出特別重大的科學發現、技術發明或者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獎。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不設等級。
第十四條 省科學技術獎候選項目及候選人由下列提名者提名:
(一)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有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中央國家機關駐瓊單位;
(三)經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專家學者或者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提名者按照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的提名條件和程式進行提名,簽署誠信承諾書,對提名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並在提名、答辯和異議處理等工作中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申報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候選項目,應當是本省單位或者個人為第一完成單位或者第一完成人的研究開發成果。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其他列入公務員法實施範圍的機關(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不得提名為省科學技術獎候選單位。
國家公務員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項目中僅從事組織管理或者輔助性工作的人員不得提名為省科學技術獎候選人。
第十八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提名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並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聘請有關方面專家、學者組成省科學技術獎專業評審組,按照省科學技術獎評審標準對候選項目進行初評。
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專家及工作人員應當對評審的情況嚴格保密;與被評審的省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或者項目成果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對初評結果進行綜合評審,提出省科學技術獎候選項目、候選人、獎勵種類及等級建議方案。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將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建議方案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
單位和個人對公示的省科學技術獎候選項目、候選人、獎勵種類及等級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間以書面形式向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對異議進行核實,並將核實情況提交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審定。
第二十一條 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經審定異議不成立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將評審結果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省科學技術獎:
(一)在智慧財產權以及有關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存在爭議的;
(二)依法應當取得有關許可而未取得的;
(三)同一技術內容的項目在同一年度重複申報省科學技術獎的;
(四)已獲得國家或者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的;
(五)涉及國防、國家安全不能公開的。
第二十三條 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
第二十四條 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標準,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列入省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五條 對省科學技術獎獲獎成果的宣傳應當客觀、準確,不得誇大、虛假、模糊宣傳誤導公眾,不得在商業廣告中將商品或者服務表述為省科學技術獎的獲獎對象。
禁止利用省科學技術獎勵提名和評審相關信息,進行各類行銷、中介、代理等營利性活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申報單位或者個人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將其違法行為納入不良信用記錄,向社會公布,並自公布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報省科學技術獎。
獲獎者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及其他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省科學技術獎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獎勵證書和獎金,將其違法行為納入不良信用記錄,向社會公布,並自撤銷獎勵決定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報省科學技術獎。
第二十七條 提名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省科學技術獎,情節較輕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提名資格。
第二十八條 評審專家存在違反學術道德和評審紀律等行為,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將其違法行為納入不良信用記錄,向社會公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
第二十九條 參與省科學技術獎評審組織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1990年8月2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發布的《海南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1999年1月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海南省科技成果轉化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送審稿說明

海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是指導和規範我省科技獎勵工作的重要法規檔案,是實現科技獎勵依法、科學評獎的重要保障。認真做好獎勵辦法的修訂,對進一步規範我省科學技術進步與創新行為,激勵和調動廣大科技工作者的創新熱情,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加快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修訂的必要性
(一)獎勵辦法已不適應我省科技創新發展的現實需要。我省現施行的獎勵辦法有:1990年8月20日頒布施行的《海南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省政府令第4號)、1999年1月8日頒布施行的《海南省科技成果轉化獎勵辦法》(瓊府〔1999〕2號)。這兩個獎勵辦法施行至今,已分別有20多年和10多年的時間。隨著我省科技事業的改革創新和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原來的兩個獎勵辦法已不能適應形勢發展變化和工作需求,獎項設定、獎勵範圍、獎勵條件、獎勵標準、評審手段等已明顯滯後,獎勵導向、約束機制等也無法適應促進創新驅動發展,保障依法行政的新形勢、新任務和新要求。
(二)修訂獎勵辦法是完善我省科技法規體系、與上位法相銜接的迫切需要。1999年5月23日,《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發布實施,2003年12月20日進行了第一次修訂,將《國家自然科學獎勵條例》、《國家發明獎勵條例》和《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同時廢止,合併設立了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等5大獎項,2013年7月18日進行第二次修訂。《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從總則、獎項設定、評審授獎到懲罰、附則進行了相應的調整修訂,充分體現了國家科技發展戰略及政策導向,體現了獎勵、評審體系的進一步完善和規範。我省兩個獎勵辦法在獎勵範圍和條件、獎項設定、評審授獎、懲罰等諸多條款與《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銜接不緊,有些表述也不相一致。因此,修訂《海南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和《海南省科技成果轉化獎勵辦法》,是完善我省科技法規體系,加強科技管理,提高科技獎勵質量的當務之急。
二、修訂依據和起草過程
(一)修訂依據。《海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送審稿)》修訂主要依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深化科技獎勵制度改革的方案》。
(二)起草過程。早在2002年,我廳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草擬了《海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徵求意見稿)》,經廣泛徵求意見,反覆修改完善,形成了《海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送審稿)》,但2003年省法制辦答辯後沒有通過立法修訂。為進一步完善我省科技獎勵辦法,規範科技獎勵行為,2015年開始,我廳對2002年形成的《海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送審稿)》進行修訂。2015-2016年,我廳先組織有關人員赴廣東、浙江、湖南等省市調研,學習借鑑有關省市科技獎勵辦法修訂經驗,同時深入省內有關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業調研,徵求對我省科技獎勵改革的建議和意見。在此基礎上,參考《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有關省市獎勵辦法的修訂情況,對2002年形成的《海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送審稿)》認真研究修改,形成《海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徵求意見稿)》。2017年4—5月,我廳再次徵求廳機關及各市縣科技管理部門、省政府有關部門、部分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企業的意見建議,先後收集意見建議30多條,大部分予以採納。2017年5月31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科技獎勵制度改革的方案》後,我廳對照《方案》要求,再次進行修改。經數十次易稿和修改,形成了《海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修訂稿)》。2017年7月21日省科技廳廳務會審議同意,形成了《海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送審稿)》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海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送審稿)》分“總則”、“ 獎勵範圍和條件”、“ 推薦、評審和授獎”、“法律責任”、“附則”5章,共30條。
(一)關於指導思想及原則。重新修訂的《海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送審稿)》,以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為指導,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堅持“服務海南發展、激勵自主創新、突出價值導向、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改革完善科技獎勵制度,建立更加科學公正的科技獎勵評價體系和規範有效的科技獎勵評審制度,營造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良好氛圍,充分調動全社會支持科技創新的積極性,為推動我省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注入更大動力。
(二)關於獎項設定。我省科技獎勵原設定科學技術進步獎和科技成果轉化獎2類獎項。修訂後的《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設定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5類獎項。依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參考有關省市的獎項設定,為突出我省科技獎勵工作的導向性、層次性和實用性,送審稿將我省原設定的省科技進步獎分解為省科技進步獎、省自然科學獎和省科學技術合作獎,加上保留的省科技成果轉化獎,《海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送審稿)》設立省自然科學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省科技成果轉化獎和省科學技術合作獎4類獎項。我省設定的4類獎項符合《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關於深化科技獎勵制度改革的方案》精神,體現我省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科技獎勵政策導向,突出海南特點,符合海南科技改革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是比較完善、科學、合理的。
(三)關於獎勵範圍和條件。海南省科學技術獎是獎勵在我省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海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送審稿)》規定,省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作出重要科學發現的個人和組織,重點評價科學發現、科學價值和理論的首創性;省科技進步獎授予在技術發明,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工程、計畫、項目等方面做出重要貢獻的個人和組織,重點評價在解決關鍵技術難題、提高產品市場競爭力、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力等方面的情況;省科技成果轉化獎授予在加速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推廣套用先進科學技術成果中,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的個人和組織,重點評價研究產生的科技成果轉化、套用、推廣及引進、吸收、集成各種技術再創新的情況;省科技合作獎授予在和我省合作研究、開發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輸送人才、交流與合作取得重大成效和做出重要貢獻的個人和組織,獎項不分等級,主要是榮譽獎,只發證書。
(四)關於評審程式。規範評審程式是確保評審工作公開、公平、公正,保障評審質量的關鍵。《海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送審稿)》對我省科學技術獎評審程式涉及的主要環節進行了規範。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程式分為推薦、受理、形式審查、公示、異議處理、專業評審組初審、獎勵委員會評審、評審結果公示、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等環節,特別是進一步明確專業評審組初審和獎勵委員會評審的職責、評審程式和要求,整個評審程式科學規範,公開、公平、公正。
(五)關於監督與處罰。《海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送審稿)》加大監督處罰力度,進一步明確相關單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專家及相關人員在科技獎勵活動中違紀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對各種學術不端行為實行一票否決,記入科技獎勵誠信檔案,納入科研信用體系。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省科學技術獎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獎勵證書和獎金,依法給予處分;推薦單位或個人提供虛假證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省科學技術獎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階段性或者永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參與評審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內容解讀

《獎勵辦法》規定,海南省人民政府設立海南省科學技術獎,省科學技術獎包括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四類獎項。
《獎勵辦法》明確四類獎項的獎勵範圍和條件:省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做出重大科學發現的個人、組織;省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器件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個人、組織;省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完成和套用推廣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為推動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對海南省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獎勵辦法》明確海南省科學技術獎的受理、評審程式:提名、受理、形式審查、公示、異議處理、專業評審組初審、省獎勵委員會評審、評審結果公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等,整個工作程式科學規範,公開、公平、公正。
《獎勵辦法》加大監督處罰力度,強化誠信建設,進一步明確申報單位和個人、獲獎者、提名者、評審專家及相關工作人員在科學技術獎勵活動中違紀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對所有違紀違法行為的單位、個人納入不良信用記錄,依法給予處分。
《獎勵辦法》規定,海南省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一次。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分別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對做出特別重大的科學發現、技術發明或者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獎。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不設等級。《獎勵辦法》自2018年8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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