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關於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獎勵辦法

株政發〔2008〕3號

株洲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株洲市關於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獎勵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辦、各企事業單位:

《株洲市關於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獎勵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株洲市關於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獎勵辦法
  • 檔案號:株政發〔2008〕3號
  • 發布部門:株洲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株洲市人民政府檔案
株洲市關於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獎勵辦法
為深入實施科教先導戰略,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強化我市技術優勢和產業特色,支持企業建設創新平台、研發創新產品、培育創新人才,推進新型工業化和“5115”工程,建設創新型株洲,特制定如下獎勵辦法:
第一條支持企業申報重大科技創新項目。對成功申報國家“863”計畫、國家科技支撐計畫和省重大科技專項的企業,給予5-10萬元獎勵。
第二條支持企業研發新產品。對新認定的國家級重點新產品、中國名牌產品、省名牌產品給予5-10萬元獎勵。
第三條積極培育創新人才。對被新授予的中國科學院或中國工程院院士、國家和省科技領軍人才,給予5-10萬元獎勵。
第四條努力打造創新平台。對新認定的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級創新型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高新技術特色產業基地、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驗收合格的新建高新技術創業孵化面積5萬平方半以上的孵化器,給予5-10萬元獎勵。
第五條積極培育創新成果。對獲國家級科技進步獎和省級科技進步一等獎的項目,給予等額配套獎勵。對獲得國外發明授權的,制訂或作為主要承擔者制訂的國際標準和國家標準,給予5-10萬元的獎勵。
第六條以上獎勵的對象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項目完成人員。獎勵專項資金納入市財政預算。
第七條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辦法》的獎勵人選、項目和獎勵標準進行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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