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政府立法工作程式規定的補充通知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政府立法工作程式規定的補充通知》是1997年8月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政府立法工作程式規定的補充通知
  • 公布時間:1997年8月1日
  • 門類:政府法制
  • 發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各地區行署,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柳鐵,區直各委、辦、廳、局:
1996年7月4日《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立法工作程式規定〉的通知》(桂政發〔1996〕52號)發布以後,對規範我區政府立法工作,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質量,起了很好的作用。但隨著形勢的發展,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為了進一步做好政府立法工作,完善政府立法工作程式,現特做如下補充通知:
一、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立法計畫,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認真執行,按照要求高質量地完成起草、送審等工作。實施立法計畫的工作方案和起草小組成員的名單應當報送自治區法制局備案。
二、對立法工作,不論是在立法計畫項目的確定上,還是在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起草和審查工作中,都要注意做好調查論證工作。調查論證工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採取不同的方式進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在人力、物力、財力上予以支持和保證。
三、地方性法規草案名稱可以用條例、規定、決定、辦法、細則、規則等。
規章草案名稱可以用規定、辦法、細則、規則等。根據國務院規定,規章名稱不得用條例。
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其實施辦法或者實施細則的,其名稱統一使用《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辦法(細則)》。
根據地方性法規授權制定其實施辦法或者實施細則的,其名稱統一使用《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辦法(細則)》。
四、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應當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涉及國計民生和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的,還應當廣泛徵求基層組織和人民民眾的意見。
被徵求意見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部門的職責,對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中涉及本部門職責的問題應當在15至20天內提出書面意見。書面意見要由主要負責人審定後加蓋公章。逾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沒有不同意見。
起草部門應當與被徵求意見的部門取得聯繫,催促其及時反饋書面意見;如逾期仍不反饋意見的,應當在起草說明中加以說明。
五、對有關部門反饋的意見,起草部門應當進行全面的研究並作出相應的處理。處理情況應當在起草說明中予以說明。
對原則性分歧意見,起草部門應當與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經協商有關部門改變原提意見的,對新的意見應當形成書面材料並加蓋公章予以確認。
六、起草部門應當建立草案集體討論制度。草案擬出後,應當先經有關處室或者下屬單位討論修改,再經領導集體審議,最後由主要負責人審定簽發。
七、起草部門經協商未能解決的原則性分歧意見,自治區法制局在審查中應當進行協調。經協調達成的一致意見,應當由有關部門加蓋公章予以確認。
八、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時,有關部門提出意見應當與徵求意見時反饋的意見或者協商、協調時達成的一致意見相符。

修訂信息

1997年8月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檔案桂政發[1997]67號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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