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縣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發展考核獎勵辦法

《肥西縣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發展考核獎勵辦法》是肥西縣為鼓勵和引導全縣金融機構支持實體經濟和“三農”發展,促進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戰略,加大信貸投放,創新金融產品,提供優質高效金融服務,推動解決民營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根據《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合肥市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發展考核獎勵辦法的通知》(合政辦﹝2017﹞71號)精神,結合肥西縣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肥西縣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發展考核獎勵辦法
  • 所屬地區:肥西縣
政策內容,附屬檔案,

政策內容

一、考核對象
縣域範圍內的銀行機構(不含郵政代理網點)和小額貸款公司。
二、考核期限
以會計年度為準,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考核標準
(一)銀行機構
主要考核貸款新增額、貸款增長率、存貸比、支農、扶持小微企業、地方稅收貢獻、政府金融產品投放、普惠金融執行、中心工作完成等情況。考核實行百分制,並設立加分項,標準及分值如下。
1.貸款新增額情況(14分)。當年貸款新增額達到上一年新增額的,得9分;較上一年新增額每增(減)1億元加(減)1分,最多加(減)5分。
2.貸款增長率情況(13分)。當年貸款增長率達到全縣平均水平的,得8分;每高(低)於全縣平均水平2個百分點加(減)0.5分,最多加(減)5分。
3.存貸比情況(17分)。當年餘額存貸比達到70%的,得11分;每高(低)於4個百分點加(減)1分,最多加(減)6分。
4.小微企業貸款情況(14分)。當年小微企業貸款增量達到上一年的,得2分;每高(低)於0.05億元加(減)0.5分,最多加(減)3分。當年小微企業貸款增速達到本行各項貸款平均增速的,得2分;每高(低)於1個百分點加(減)0.5分,最多加(減)3分。當年小微企業貸款戶數達到上一年的,得2分;每增長(降低)1%加(減)0.5分,最多加(減)2分。
5.涉農貸款增速情況(11分)。當年涉農貸款增速達到本行各項貸款平均增速的,得8分;每高(低)於3個百分點加(減)1分,最多加(減)3分。
6.地方稅收貢獻情況(10分)。納稅數額肥西縣地方留成部分達到上一年水平的,得6分;每增(減)1個百分點加(減)1分,最多加(減)4分。
7.政府金融產品投放情況(14分)。本項金融產品,是指銀行機構投放在我縣縣域範圍內的財政金融產品,如:新型政銀擔、續貸過橋、稅融通等。各銀行當年運用金融產品信貸總額情況從大到小排序,第一名得8分,第二名得7.5分,第三名得7分,依此類推。沒有推廣運用金融產品的不得分;各銀行當年運用金融產品信貸額增量情況從大到小排序,第一名得6分,第二名得5.5分,第三名得5分,依此類推。沒有推廣運用金融產品的不得分。考核口徑按市認定為準。
8.普惠金融執行情況(7分)。根據賬戶開設數、小微企業貸款餘額、機構網點數、助學貸款、再就業貸款等普惠金融指標,進行綜合評價,前1至2名得7分,第3至5名得6分,第6至8名得4分,第9名-12名得3分,其餘的得1分。
9.加分項(10分)。
(1)對年度發放“扶貧小額貸款”的銀行機構,按實際完成數占當年全縣新增貸款額的比例計算得分,滿分4分。
(2)根據各銀行當年為我縣縣域內企業開展的實質性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業務,如承銷中期票據、發債、設立基金、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等融資業務,經考核組確認後,每開展一項業務加1分,最多加2分。
(3)根據各銀行當年在我縣縣域內設立分支機構、離行式ATM櫃員機、助農取款點情況予以加分,每設立一個分支機構加2分,如設立的分支機構在上派鎮以外區域的,加3分;其他設立情況加1分,最多加4分。
10.其他事項。
(1)政府協調化解企業資金鍊風險時,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有效防範和化解企業資金風險的意見》(合政秘〔2014〕146號)精神,對不積極配合併導致較大群體性上訪等不穩定事件的銀行,取消當年獎勵資格。
(2)對政策性銀行農發行,因承擔職能不同於一般商業銀行,對“當年小微企業貸款情況”、“地方稅收貢獻情況”兩個指標,按全縣銀行平均得分計算。
(二)小額貸款公司
主要考核年資金周轉率、貸款投向、貸款分散、依法合規、註冊資本規模、金融創新等情況。考核實行百分制,並設立加分項,標準及分值如下。
1.年資金周轉率情況(30分)。(當年累計發放貸款/註冊資本)*100%,達到100%的,得20分;每增(減)10%加(減)1分,最多加(減)10分。
2.貸款投向情況(20分)。(當年累計向小微企業、個體戶和農戶發放貸款之和/當年累計發放貸款總額)*100%,等於小額貸款公司年度全縣平均數的,得15分;每增(減)1個百分點加(減)0.5分,最多加(減)5分。
3.貸款分散情況(20分)。(當年平均每筆貸款發放額/淨資產)*100%,低於1%(含)的,得20分;每增0.5個百分點減0.5分,最多減20分。
4.依法合規情況(30分)。根據年度檢查結果,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合肥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計分暫行辦法的通知》(合政辦﹝2011﹞24號)進行監管計分,所得監管計分乘以2.5即為得分。
5.加分項(7分)。
(1)註冊資本規模。註冊資本1億元至2億元(不含)的,得1分;2億元(含)以上的,得2分。
(2)開展創新情況。積極開展業務創新、成果顯著的,經考核組認定,視情加分,最多加5分。
四、考核組織
(一)成立由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任組長的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發展考核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縣考核領導小組),縣政府辦、縣金融發展服務中心、人行肥西縣支行、縣財政局、縣稅務局、縣城鄉公司等參加,辦公室設在縣金融發展服務中心。銀行機構的考核評比,由縣考核領導小組組織;小額貸款公司的考核評比,由縣金融發展服務中心組織。
(二)每年1月底前,各銀行將相關考核資料報送縣金融發展服務中心。縣金融發展服務中心根據報送資料分別提交各主管部門審核,提出年度考核獎勵意見,報縣政府審定。小額貸款公司的考核,結合每年度現場檢查及監管計分工作,由縣金融發展服務中心組織,在3月30日前完成,報縣政府審定。
五、獎勵辦法
(一)按考核得分情況,銀行機構設一、二、三等獎,縣政府對獲獎機構予以通報。
(二)縣政府對獲獎銀行機構予以一定獎勵(可用於高管及員工獎勵)。獎勵標準為一等獎10萬元(1名),二等獎8萬元(2名),三等獎6萬元(3名)。考核結果納入縣財政對縣本級政府性資金存放商業銀行考核。
(三)縣政府按參與考核銀行獎勵金額的平均數對人民銀行肥西支行予以獎勵或表彰。但當年若發生銀行責任事故或區域性金融風險等,取消其當年評獎資格。
(四)建議獲獎銀行在各行政策許可範圍內,對單位職工按一個月工資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所需經費由所在單位自行解決。
(五)按考核得分情況,縣政府對小額貸款公司考核情況予以通報。對於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小額貸款公司,責令其暫停經營活動,針對存在問題進行整改,整改通過後方可重新營業。
六、其它事項
(一)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肥西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肥西縣鼓勵金融機構貸款支持企業發展考核獎勵辦法的通知》(政辦〔2009〕163號)同時廢止。
(二)本辦法由縣金融發展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

肥西縣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發展考核指標
考核對象
考核指標
指標
分值
評  分  標  準
評分依據
備  注
銀行機構
貸款新增額
14
當年貸款新增額達到上一年新增額的,得9分;較上一年新增額每增(減)1億元加(減)1分,最多加(減)5分。
根據人行肥西縣支行提供數據評分
貸款增長率
13
當年貸款增長率達到全縣平均水平的,得8分;每高(低)於全縣平均水平2個百分點加(減)0.5分,最多加(減)5分。
存貸比
17
當年餘額存貸比達到70%的,得11分;每高(低)於4個百分點加(減)1分,最多加(減)6分。
小微企業貸款
14
當年小微企業貸款增量達到上一年的,得2分;每高(低)於0.05億元加(減)0.5分,最多加(減)3分。當年小微企業貸款增速達到本行各項貸款平均增速的,得2分;每高(低)於1個百分點加(減)0.5分,最多加(減)3分。當年小微企業貸款戶數達到上一年的,得2分;每增長(降低)1%加(減)0.5分,最多加(減)2分。
涉農貸款增速
11
當年涉農貸款增速達到本行各項貸款平均增速的,得8分;每高(低)於3個百分點加(減)1分,最多加(減)3分。
地方稅收貢獻
10
納稅數額肥西縣地方留成部分達到上一年水平的,得6分;每增(減)1個百分點加(減)1分,最多加(減)4分。
根據稅務局提供數據評分
考核對象
考核指標
指標
分值
評  分  標  準
評分依據
備  注
銀行機構
政府金融產品投放
14
銀行當年運用金融產品信貸總額情況從大到小排序,第一名得8分,第二名得7.5分,第三名得7分,依此類推。沒有推廣運用金融產品的不得分;各銀行當年運用金融產品信貸額增量情況從大到小排序,第一名得6分,第二名得5.5分,第三名得5分,依此類推。沒有推廣運用金融產品的不得分。
根據市金融辦考核口徑統計評分
本項金融產品,是指銀行機構投放在我縣縣域範圍內的財政金融產品,如:新型政銀擔、續貸過橋、稅融通等。
普惠金融
7
根據綜合評價,前1至2名得7分,第3至5名得6分,第6至8名得4分,第9名-12名得3分,其餘的得1分。
根據人行肥西縣支行提供數據評分
根據賬戶開設數、小微企業貸款餘額、機構網點數、助學貸款、再就業貸款等普惠金融指標綜合評價評分
加分項
10
(1)對年度發放“扶貧小額貸款”的銀行機構,按實際完成數占當年全縣新增貸款額的比例計算得分,滿分4分。
根據縣金融發展服務中心數據評分
(2)根據各銀行當年為我縣縣域內企業開展的實質性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業務,如承銷中期票據、發債、設立基金、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等融資業務,經考核組確認後,每開展一項業務加1分,最多加2分。
根據縣城鄉公司提供數據評分
(3)根據各銀行當年在我縣縣域內設立分支機構、離行式ATM櫃員機、助農取款點情況予以加分,每設立一個分支機構加2分,如設立的分支機構在上派鎮以外區域的,加3分;其他設立情況加1分,最多加4分。
根據人行肥西縣支行提供數據評分
考核對象
考核指標
指標
分值
評  分  標  準
評分依據
備  注
小額貸款
公司
年資金周轉率
30
(當年累計發放貸款/註冊資本)*100%,達到100%的,得20分;每增(減)10%加(減)1分,最多加(減)10分。
根據縣金融發展服務中心數據評分
貸款投向
20
(當年累計向小微企業、個體戶和農戶發放貸款之和/當年累計發放貸款總額)*100%,等於小額貸款公司年度全縣平均數的,得15分;每增(減)1個百分點加(減)0.5分,最多加(減)5分。
貸款分散
20
(當年平均每筆貸款發放額/淨資產)*100%,低於1%(含)的,得20分;每增0.5個百分點減0.5分,最多減20分。
依法合規
30
所得監管計分乘以2.5即為得分。
根據年度檢查結果,按照《合肥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計分暫行辦法》進行監管計分
加分項
7
(1)註冊資本規模。註冊資本1億元至2億元(不含)的,得1分;2億元(含)以上的,得2分。
(2)開展創新情況。積極開展業務創新、成果顯著的,經考核組認定,視情加分,最多加5分。
(1)政府協調化解企業資金鍊風險時,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有效防範和化解企業資金風險的意見》(合政秘〔2014〕146號)
精神,對不積極配合併導致較大群體性上訪等不穩定事件的銀行,取消當年獎勵資格。
(2)對政策性銀行農發行,“當年小微企業貸款情況”、“地方稅收貢獻情況”兩項指標,按全縣銀行平均得分計算。
肥西縣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發展考核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組長: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
成員:縣政府辦聯繫負責人
縣金融發展服務中心主要負責人
人行肥西縣支行主要負責人
縣財政局主要負責人
縣稅務局主要負責人
縣城鄉公司主要負責人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金融發展服務中心,縣金融發展服務中心主要負責人兼任辦公室主任。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