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縣銀行業金融機構考核獎勵辦法

為鼓勵和引導全縣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本地的信貸投放力度,更好地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結合本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安縣銀行業金融機構考核獎勵辦法
  • 對象:金融機構
  • 考察內容:新增貸款額、貸款增長率
內容,時間,

內容

一、考核對象
人行公安縣支行、縣銀監辦、工行公安支行、農行公安支行、中行公安支行、建行公安支行、農發行公安縣支行、縣農合行、郵儲銀行公安縣支行、湖北銀行公安支行及花旗貸款公司
二、考核內容
(一)新增貸款額。以銀行業金融機構全年月均貸款同比新增額(不含投放在縣外的貸款和票據貼現;含當年核呆、剝離的不良貸款;交叉授信的貸款,主戶行貸款按100%計算,其他貸款行貸款按70%計算;下同)為考核依據。
(二)貸款增長率。以銀行業金融機構全年月均貸款增長率為考核依據。以全縣全年月均貸款增長率為考核基數,達到或高於全縣平均水平的,貸款增長率折算值為1;低於平均水平的,按該機構當年實際增長率與全縣平均增長率的比率為貸款增長率折算值。
(三)新增存貸比。以銀行業金融機構全年月均貸款新增額占全年月均存款新增額的比例為考核依據。新增存貸比達到或高於1的,新增存貸比折算值為1;低於1的,按當年實際新增存貸比為折算值。
(四)是否發生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發生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受到監管部門取消高管人員任職資格以上處罰或被司法機關處理的,取消該金融機構當年獎勵資格。
三、考核步驟
(一)初審。縣銀監辦會同人行公安縣支行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增貸款額等情況進行考核,提出獎勵意見,並將考核情況和獎勵意見報縣政府金融辦;
(二)審查。縣政府金融辦對考核情況和獎勵意見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報縣政府;
(三)審核。縣政府對縣政府金融辦審查意見進行審核,確定表彰對象及獎勵資金額度。
對人行公安縣支行和縣銀監辦的考核獎勵,以全縣銀行業獎勵金額的平均數確定。
四、獎勵方式
(一)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獎勵資金,按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當年新增貸款折算額的萬分之五對銀行業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給予獎勵。計算公式為:獎勵額度=新增貸款額×貸款增長率折算值×新增存貸比折算值×萬分之五。
各銀行機構領導班子副職可以按其主要負責人獲獎額度50%的比例進行獎勵,獎勵資金由各金融機構自籌解決。
(二)各金融機構凡新培植1家A級以上信用企業,縣政府獎勵1000元。
(三)縣政府對獲獎銀行業金融機構給予通報表彰,並將考核結果通報各機構上級主管部門。
(四)實行政府資金(指政策允許在商業銀行存儲的資金)存款與各金融機構(不包括貸款公司)月均新增貸款總額×新增存貸比的折算值掛鈎。按各金融機構該項數值占全縣全部金融機構該項數值總額的比例分配政府性資金存款。
五、附則
(一)本辦法施行中的有關問題由縣政府金融辦負責解釋。

時間

本辦法從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二)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公安縣銀行業金融機構考核獎勵辦法》(公政辦發〔2011〕29號)同時廢止。今後,凡在公安縣新開辦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其考核獎勵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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