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市級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經濟發展考核獎勵暫行辦法

2013年7月11日,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六政辦〔2013〕17號印發《六安市市級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經濟發展考核獎勵暫行辦法》。該《辦法》分考核對象、考核原則、考核期限、對市級銀行業金融機構考核標準、對域外銀行業金融機構考核標準、對人民銀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和六安銀監分局考核標準、組織考核和結果運用、附則8部分,由六安市金融辦負責解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印發的《六安市市級銀行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暫行考核辦法》(六政〔2008〕8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市級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經濟發展考核獎勵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六政辦〔2013〕17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3年7月11日
  • 施行時間:2013年1月1日
檔案通知,暫行辦法,考核對象,考核原則,考核期限,對市級銀行業金融機構考核標準,對域外銀行業金融機構考核標準,組織考核和結果運用,附則,

檔案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六安市市級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經濟發展考核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
六政辦〔2013〕1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試驗區、示範園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六安市市級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經濟發展考核獎勵暫行辦法》已經2013年6月14日市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7月11日

暫行辦法

六安市市級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經濟發展考核獎勵暫行辦法
為充分調動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和服務六安經濟發展的積極性,進一步發揮金融資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促進全市經濟持續健康較快發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考核對象

(一)市級銀行業金融機構:農業發展銀行六安市分行、工商銀行六安分行、農業銀行六安分行、中國銀行六安分行、建設銀行六安市分行、交通銀行六安分行、郵政儲蓄銀行六安市分行、徽商銀行六安分行、六安市郊區農村信用聯社。本辦法下發後新設市級銀行業金融機構適用本獎勵辦法。
(二)域外銀行業金融機構
(三)人民銀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六安銀監分局

考核原則

(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二)堅持突出重點、統籌兼顧的原則。
(三)堅持定量為主、定量定性考核相結合的原則。

考核期限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對市級銀行業金融機構考核標準

(一)定量考核內容
1.新增貸款:完成市政府下達年度目標任務的,得50分,每超1億元加1分,最高加10分。未達到年度目標任務90%的,不參與考核;其它按照完成目標任務比例折算計分。
2.新增中小微企業和涉農貸款:完成市政府下達年度目標任務的,得20分,每超1億元加1分,最高加5分;未達到年度目標任務80%的,不得分;其它按照完成目標任務比例折算計分。
3.新增存貸比:以當年全市銀行業金融機構平均新增存貸比作為基準值,同時考慮被考核機構存量存貸比因素,分別確定各自新增存貸比標準值(以上一年度被考核機構存量存貸比與全市銀行業金融機構平均存量存貸比作比較,每高或低5個百分點,基準值相應下調或上調1個百分點,作為當年被考核機構新增存貸比標準值)。被考核機構新增存貸比達到標準值的,得20分。未達到標準值的,在本項20分的基礎上,每低1個百分點扣1分,扣完為止。郵政儲蓄銀行六安市分行計算新增存貸比時,存款額不含郵政代理儲蓄存款部分。
4.加分因素:每增加1個物理網點或中小企業專營機構加0.5分,最高加3分;利用銀行間交易市場開展或擴大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等業務,每增加1億元加1分(交通銀行六安分行、郵政儲蓄銀行六安市分行和六安市郊區農村信用聯社,每增加5000萬元加1分),最高加3分;綜合運用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保函、保理等信貸替代工具和產品擴大表外業務,每增加2億元加1分,最高加2分;支持就業再就業工作發放小額擔保貸款,完成目標任務的加1分,超過目標任務20%及以上的加2分。
(二)定性考核內容
主要考核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支持重點項目建設、推動金寨縣農村金融綜合改革、提高服務意識和效率、積極參加銀企對接活動並提高履約率、依法合規經營等情況。選擇10家市直部門和從被考核單位隨機抽取20名客戶填寫調查評分表,按百分制匯總計算分值並按滿分10分值進行折算。
(三)考核等次確定
1.將定量考核得分與定性考核得分累加,得出被考核機構考核總得分。
2.按得分排名情況,依次確定一等獎1個,二等獎2個,三等獎2個。獲得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被考核機構,其得分原則上應分別不低於90分、80分和70分。
3.新增貸款在本系統全省排名第10名以後(以該系統在全省各地市設有16家分支機構進行排名,多於或少於16家時進行相應折算)或發生嚴重影響區域金融穩定的重大事件的,原則上取消獎勵資格。獲得一等獎和二等獎的被考核機構,新增貸款在本系統全省排名原則上應分別不低於前五名和前八名,否則獎勵等次相應後移。

對域外銀行業金融機構考核標準

(一)新增貸款低於5億元、新增客戶少於5戶的域外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參與考核。政策性銀行不受新增客戶數量限制。
(二)新增貸款達9億元及以上的,可給予一等獎。
(三)新增貸款達7億元但低於9億元的,可給予二等獎。
(四)新增貸款達5億元但低於7億元的,可給予三等獎。
對人民銀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和六安銀監分局考核標準
(一)定量考核內容
1.全市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增貸款:完成市政府下達年度目標任務,得50分,每超2億元加1分,最高加10分。未達到年度目標任務90%,不參與考核;其它按照完成目標任務的比例折算計分。
2.全市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增中小微企業和涉農貸款:完成市政府下達年度目標任務,得20分,每超1億元加0.5分,最高加2.5分;未達到年度目標任務80%,不得分;其它按照完成目標任務的比例折算計分。
3.全市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增速:當年貸款增速達到全省平均水平,得10分。每超1個百分點加0.5分,最高加2.5分;未達到全省平均水平的,在本項10分的基礎上,每低1個百分點扣1分,扣完為止。
4.全市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增存貸比:以上一年度全市銀行業金融機構平均新增存貸比作為基準值,加上3個百分點,作為當年新增存貸比標準值。當年全市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增存貸比達到標準值,得10分。未達到標準值的,在本項10分的基礎上,每低1個百分點扣1分,扣完為止。
5.加分因素:每成功引進1家域外銀行業金融機構,加4分;每推動1家農村信用社(或農村合作銀行)成功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或者每推進現有農村商業銀行增值擴股1次,加2分;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每增設1個物理網點或中小企業專營機構,加0.5分,最高加2分;利用銀行間交易市場開展或擴大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等業務,每增加5億元,加1分,最高加2分。
(二)定性考核內容
主要考核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支持農村合作金融和金寨農村金融綜合改革,完善地方金融組織體系,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依法維護區域金融穩定等情況。選擇10家市直部門以及市級銀行業金融機構填寫調查評分表,按百分制匯總計算分值並按滿分10分值進行折算。
(三)考核等次確定
1.將定量考核得分與定性考核得分累加即為總得分,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確定為一等獎;考核得分在80—90分之間(含80分),確定為二等獎;考核得分在70—80分之間(含70分),確定為三等獎;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不予獎勵。
2.新增貸款和貸款增速全省排名均在第10名以後,或者發生嚴重影響區域金融穩定的重大事件,取消獎勵資格。被考核機構獲得一等獎和二等獎,全市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增貸款在全省排名原則上應分別不低於前五名和前八名,否則獎勵等次相應後移。

組織考核和結果運用

(一)考核按照單位自評、實地考核和市政府研究審定等程式依次進行。市金融辦、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經信委、市審計局、人民銀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六安銀監分局抽調人員組成考核小組,承辦考核的具體工作。
(二)考核指標以人民銀行六安市中心支行統一公布的數據、六安銀監分局有關資料和被考核單位上報資料為依據。凡發現虛報相關考核數據和其他違規行為的,取消其當年獎勵資格。
(三)對獲獎單位,由市政府予以通報表彰,同時按照一等獎20萬元、二等獎12萬元、三等獎8萬元的標準發放獎金。獎金由市財政列支,主要用於獎勵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其中對主要負責人獎勵額度不低於40%。

附則

(一)本辦法由市金融辦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六安市市級銀行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暫行考核辦法》(六政〔2008〕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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