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金融支持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獎勵辦法

根據《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金融業發展的意見》(青政〔2010〕33號)、《青海省深入推動金融改革發展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14〕30號)規定,為進一步強化金融對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作用,現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金融支持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獎勵辦法
  • 頒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
獎勵原則,獎勵範圍,獎項設定,評價指標,評審實施,獎勵標準,其他事項,

獎勵原則

堅持全面深化改革為導向,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為導向,堅持金融服務“三農三牧”、小微企業為導向,堅持以人民民眾滿意為導向,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獎勵範圍

金融支持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獎勵的範圍為市(州)政府、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直接融資企業、個人。
(一)本辦法所指市(州)政府包括西寧市、海東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玉樹州果洛州黃南州。
(二)本辦法所指金融監管部門包括人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青海證監局、青海保監局。
(三)本辦法所指金融機構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型金融機構。
銀行業金融機構為政策性銀行一級分行、大型國有商業銀行一級分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一級分行、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省農村信用聯社等。
非銀行業金融機構為證券期貨法人機構,證券期貨法人機構的地區總部、分公司和營業部,保險、信託、財務公司、基金公司法人機構,保險機構一級分支機構等。
創新型金融機構為融資性擔保機構、小額貸款公司、各類交易場所、金融服務機構等。
(四)本辦法所指直接融資企業為通過債券、股權、信託、票據、資產證券化、融資租賃及其他創新直接融資方式進行融資且融資資金70%投放在省內的本省非金融企業。
(五)本辦法所指個人為在全省金融改革創新發展中表現突出的政府部門、金融機構、企業受獎勵的先進個人。

獎項設定

獎勵設金融突出貢獻獎、金融發展進步獎、金融繁榮活力獎、金融改革創新獎、金融生態建設獎和金融工作先進個人6類。
(一)金融突出貢獻獎
獎項設定:不分等次,3名以內。
獎勵對象: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直接融資的上市企業。
(二)金融發展進步獎
獎項設定:設一等獎2名、二等獎3名、三等獎4名。
獎勵對象:銀行業金融機構。
(三)金融繁榮活力獎
獎項設定:設一等獎3名、二等獎4名、三等獎5名。
獎勵對象: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型金融機構、直接融資企業。
(四)金融改革創新獎
獎項設定:設一等獎3名、二等獎4名、三等獎5名。
獎勵對象: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直接融資企業。
(五)金融生態建設獎
獎項設定:設一等獎1名、二等獎2名、三等獎3名。
獎勵對象:市(州)政府。
(六)金融工作先進個人獎
設全省金融工作先進個人獎,名額20名。
以上獎項可空缺,原則上不突破限額、不兼得。

評價指標

(一)金融突出貢獻獎
獎勵對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做出重大貢獻,在完成省政府部署的重大工作和確定的年度工作目標任務中發揮突出作用,取得重大成績的單位。
該獎項不設具體評價指標和權重,由評審委員會根據各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直接融資企業完成省政府工作部署的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提出建議名單,報省金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二)金融發展進步獎
以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情況作為評價內容。全年新增貸款增速超過10%且餘額存貸比超過70%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申報此獎項。
該獎項依據下列指標和權重,確定名次。
1信貸投放(權重為60%)
(1)新增貸款額、新增貸款增速、新增存貸比三項指標分別按80%、10%、10%的比例加權平均(權重60%)。
新增貸款額的計算方法:以新增貸款增速10%作為評價基數,基礎分數為50分,新增貸款每增加1億元,增加1分,上不封頂;得分最高者,按照百分制折算為100分,其他機構得分按相同比例折算。
新增貸款增速的計算方法:以新增貸款增速10%作為評價基數,基礎分數為50分,增速每增加1%,加1分,上不封頂;得分最高者,按照百分制折算為100分,其他機構得分按相同比例折算。
新增存貸比的計算方法:以新增存貸比達到70%作為評價基數,基礎分為50分,新增存貸比每增加1%,加2分,上不封頂;得分最高者,按照百分制折算為100分,其他機構得分按相同比例折算。
本款指標以銀行業金融機構每季度末的時點值為依據進行評價,最終結果按四個季度業績分別以20%、30%、30%、20%的權重加權平均計算。其中,農業發展銀行青海省分行、省農信聯社最終結果按四個季度業績分別按10%、30%、30%、30%的權重加權平均計算。
(2)貸款餘額、餘額增速、餘額存貸比三項指標分別按20%、40%、40%的比例加權平均(權重20%)。
(3)年內貸款累計投放數(權重5%)。
(4)表外業務融資增量(權重15%)。
2信貸投向(權重為25%)
凡小微企業、“三農三牧”貸款增速低於貸款平均增速的,本項指標不得分。
(1)新增小微企業貸款及利率水平(權重30%)。
(2)新增“三農三牧”貸款及利率水平(權重30%)。
(3)支持重點園區、重點項目、重點企業及三江源國家生態保護綜合試驗區、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棚戶區改造、東部城市群建設、海西統籌城鄉一體化等(權重40%)。
3其他(權重為15%)
(1)支持民生事業、促進高校畢業生創業就業、履行社會公益等情況(權重30%)。
(2)按時保質向省政府及省金融協調服務部門報送數據、信息、檔案等,參加會議,完成指定任務等情況(權重30%)。
(3)由各市(州)政府、企業代表、民眾代表分別就銀行業金融機構服務能力、服務水平等情況,進行評價(權重20%)。
(4)綜合考慮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防控、規範運作、經營水平等因素,由評審委員會評價(權重20%)。
4鼓勵性指標
(1)新設分支機構(縣域及以上)每增設一家加0.5分,累計加分不超過2分。
(2)在113個金融服務空白鄉鎮設立標準化網點的,每增設一家加0.5分;設立統一標準的惠農金融服務點且提供全天候基礎金融服務的,每增設一家加0.05分,累計加分不超過3分;提供流動服務且原則上每周定時定點提供基礎金融服務的,每個定點服務鄉鎮加0.02分,累計不超過1分。
(3)設立惠農金融服務點將基礎金融服務延伸至村級的,每增設一家加0.01分,累計加分不超過3分。
5約束性指標
(1)對金融突發事件處置不力造成不良影響的,按影響程度給予1—4分的扣分;對發生嚴重違規或產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等情況的,予以“一票否決”。
(2)每撤併一家分支機構(含鄉鎮),扣1分,最高不超過4分。
(3)被服務對象向金融監管部門投訴且經核實的,每次扣0.5分。
(4)存貸比比去年同期下降的,每下降1%,扣2分。
本款指標以銀行業金融機構每季度末的時點值為依據進行評價,最終結果按四個季度業績分別以20%、30%、30%、20%的權重加權平均計算。其中,農業發展銀行青海省分行、省農信聯社最終結果按四個季度業績分別按10%、30%、30%、30%的權重加權平均計算。
以上數據以人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及省金融辦數據為準。
(三)金融繁榮活力獎
1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型金融機構
以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型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作為評價內容,依據下列指標和權重進行評價,確定名次。
(1)提供融資、投資、保險、擔保等金額及當年新增額(權重50%)。
(2)當年為“三農三牧”、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投資、保險、擔保等新增額(權重10%)。
(3)推動企業改制、重組、掛牌、上市等工作取得的成效(權重10%)。
(4)支持民生事業、促進高校畢業生創業就業、履行社會公益等情況(權重15%)。
(5)由各市(州)政府、企業代表、民眾代表分別就各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型金融機構的服務能力、服務水平等情況,進行評價(權重5%)。
(6)評審委員會認定的其他需要考慮的指標(權重10%)。
2直接融資企業
以非金融企業直接融資情況作為評價內容,依據下列指標和權重進行評價,確定名次。
(1)企業年度直接融資到位資金額(權重占40%)。
(2)到位資金使用時限(權重占20%)。
(3)到位資金省內使用的比例及用途(權重占20%)。
(4)直接融資方式創新情況(權重占10%)。
(5)評審委員會認定的其他需要考慮的指標(權重10%)。
以上數據以省金融辦、“一行三局”等部門數據為準。
(四)金融改革創新獎
1金融監管部門
以創新金融監管和服務,支持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為評價內容,由評審委員會依據下列指標進行評價,確定名次。
(1)出台促進經濟社發展的政策;提高相關指標容忍度,引導省內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投放;促進企業上市,拓寬融資渠道;推動政策性保險業務加快發展;實施科學監管,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權重占30%)。
(2)爭取差別化政策,擴大信貸規模,強化“視窗指導”,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取得成效情況(權重占15%)。
(3)加大協調力度,引進各類金融機構在青海設立總部或分支機構情況(權重占15%)。
(4)履行省政府決策部署及省政府領導批示、指示精神,向省政府及省金融協調服務部門提供政策建議、調研報告、數據、信息、檔案材料,參加會議,完成指定任務情況(權重占10%)。
(5)由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對象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管部門的工作作風、服務水平等情況進行評價。其中,監管對象單位評價占70%,監管對象單位工作人員評價占30%(權重占10%)。
(6)由各市(州)政府和省金融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對金融監管部門進行評價(權重占10%)。
(7)評審委員會認定的其他需要考慮的指標(權重10%)。
2金融機構和直接融資企業
通過深化改革,以金融創新支持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作為評價內容,由評審委員會依據下列指標進行評價,確定名次。
(1)駐青金融機構爭取總部(總行、總公司)差別化扶持政策取得突破;地方金融機構完成增資擴股或改制;直接融資企業創新融資方式取得突破(權重占40%)。
(2)研發和引入創新型金融業務、產品、服務及業績情況(權重占20%)。
(3)運用新的技術和工具有效配置金融要素,實現高效融資,所獲得的融資額度及業務貢獻(權重占15%)。
(4)創新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最佳化服務流程,有效防範化解風險(權重占15%)。
(5)評審委員會認定的其他需要考慮的指標(權重10%)。
以上數據以省金融辦、“一行三局”等部門數據為準。
(五)金融生態建設獎
以各市(州)的區域金融生態環境建設作為評價內容,由評審委員會依據下列指標進行評價,確定名次。
1重視金融工作,制定金融發展規劃,出台支持金融發展的相關政策,在本級及縣級有專門的金融協調服務力量,重視引進金融機構,營造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權重30%)。
2設立支持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發揮有效作用;對金融協調服務有必要的財政保障(權重20%)。
3金融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對各市(州)重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維護地方金融生態環境,擴大“三農三牧”、小微企業貸款規模,支持地方金融機構改革等進行評價(權重20%)。
4相關企業對各市(州)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實體經濟和小微企業信貸投放力度、重視企業上市培育、支持企業多層次資本市場融資等進行評價(權重20%)。
5評審委員會認定的其他需要考慮的指標(權重10%)。
(六)金融工作先進個人獎
該獎項針對全省在科學調配地方財政資源促進金融發展,鼓勵高校畢業生、婦女、下崗失業人員申請創業小額擔保貸款;推動金融招商、直接融資及“三農三牧”、小微企業貸款增長;推動企業改制、掛牌、上市;支持地方金融機構改革;推進金融政策研究、金融創新;組織金融產品推廣和金融知識普及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個人設定。
人選原則上由各市(州)政府、省金融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金融監管部門、各金融機構推薦。

評審實施

(一)評審組織機構
成立由省金融辦牽頭,省政府辦公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人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青海證監局、青海保監局等部門組成的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價的組織實施。
同時,評審委員會組織各市(州)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企業、民眾的代表,徵求對省金融辦協調服務工作成效的評價。
(二)獎勵申報
評價工作每年開展一次,申報截止時間為次年1月底,申報內容主要為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業績及評價指標完成情況。
年度的獎勵結果將作為下一年度參與評價的依據和參考,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考慮。
(三)評價程式
省金融辦對各市(州)政府、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直接融資企業申報的材料和數據,以及推薦的先進個人事跡材料,按獎勵項目分類審核,並將相關材料提交評審委員會。
評審委員會根據評價辦法進行評價,將評價初步結果報省金融工作領導小組。評審委員會認為申報材料或數據在準確性、真實性等存在疑問時,可要求申報單位補充材料或作出說明。評審委員會每年2月中旬前向對各市(州)政府、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直接融資企業、個人反饋初步結果,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單位和個人,可向省金融辦反映。
每年第一季度,省金融工作領導小組召開專題會議,審定評價結果後予以表彰獎勵。

獎勵標準

對獲獎的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給予個人所得稅返還獎勵或資金獎勵;對獲獎的直接融資企業、個人給予資金獎勵;對獲獎的市(州)政府給予表彰。
獲得金融突出貢獻獎的,由省金融工作領導小組確定對獲獎單位給予個人所得稅返還獎勵或資金獎勵,獎勵標準不超過100萬元。獲獎單位選擇以個人所得稅返還作為獎勵的,其高管及相關人員獎勵額度為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100%。
獲得金融發展進步獎的,獎勵標準為:一等獎80萬元,二等獎50萬元,三等獎30萬元。獲獎單位選擇以個人所得稅返還作為獎勵的,其高管及相關人員獎勵比例:一等獎為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二等獎為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80%;三等獎為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60%。
獲得金融繁榮活力獎、金融改革創新獎的,獎勵標準為:一等獎40萬元,二等獎20萬元,三等獎10萬元。獲獎單位選擇以個人所得稅返還作為獎勵的,其高管及相關人員獎勵比例:一等獎為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二等獎為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60%;三等獎為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40%。
獲得金融工作先進個人獎的,一次性獎勵0.4萬元。
選擇以個人所得稅返還作為獎勵的單位,所有高管及相關人員個人所得稅返還合計不超過獎勵標準額度,獎勵資金額度不超過本單位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且兌現個人獎勵資金不超過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同時,兌現個人所得稅的個人,不再享受金融工作先進個人獎勵。

其他事項

本辦法由省金融辦、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未在我省設立總部或相關分支機構,支持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省外金融機構,可參照上述辦法進行申報。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之前發布的《青海省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考核評先及表彰辦法(2012修訂稿)》(青政辦〔2012〕74號)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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