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持民族團結進步先進區創建活動的指導意見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委十二屆四次全體會議精神,通過最佳化環境、產業先導、惠民利民、應急處置,充分發揮金融支持民族團結進步先進區創建活動的作用,不斷提升金融服務的能力和水平,推動我省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經省政府同意,現制定如下指導意見:

基本介紹

  • 索 引 號::015000185/2013-00204
  • 文號::青政辦[2013]263號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
  • 服務對象::機關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3/9/29
一、最佳化金融發展環境
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係,努力為金融業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是推進金融更好地支持民族團結進步先進區創建活動的重要保證。
(一)健全金融政策支撐體系。結合我省發展實際,積極向中央金融機構爭取差別化金融政策,加強對口銜接,推動政策落地。加強金融政策研究,突出促進產業政策、財政政策與金融政策的協調配合,強化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激勵約束機制和資源配置能力,加快構建具有青海特色的區域金融政策體系。進一步修改完善我省促進金融業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繼續發揮財政支撐金融業發展的突出作用,確保用足用實用活。
(二)構建金融協調服務體系。省金融協調服務部門要立足“雙贏”,協調解決各金融機構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暢通“金融服務通道”,實現金融資源配置的有效性落地;落實財政、稅收等措施,幫助地方金融機構做大做強,實現金融發展規劃的商業性落地;構建以金融副縣長、鄉鎮金融指導員、農村牧區金融宣傳員為支撐的基層新型金融協調服務體系,實現金融支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協調性落地。各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持金融部門和金融機構的工作,定期向金融機構反饋地區發展規劃、產業布局規劃、結構調整規劃及重大政策信息、重點工程項目等信息,提高信息的對稱性和透明度,引導金融機構資金及早介入。金融監管部門要堅持以監管促發展,在發展中防範化解風險,不斷提高我省金融運行質量。
(三)完善金融組織體系。各金融機構要立足服務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大力拓展服務區域,在農牧區增設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增加金融資源供給。重點推動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資金互助社等新型農村牧區金融機構。對目前尚不具備設立標準化網點條件的鄉鎮,增設ATM機、流動服務車、具有小額取現功能的POS機具,探索設立小證券營業部、保險公司服務網點等靈活機動的小型金融機構,加強流動服務和定時定點服務。
(四)推進信用體系建設。建立金融債權維護協調機制,金融部門和金融機構定期開展不良貸款清收清欠活動。加強部門間的信用信息披露和共享,向社會公布誠信企業名單。廣泛開展金融生態縣、鄉(鎮)、村、社區創建活動,培育誠實守信的社會信用文化,持續提升我省金融生態環境軟實力。
二、支持特色優勢產業發展
金融支持民族團結進步先進區創建活動,必須堅持金融服務“第一要務”的原則,充分發揮我省的比較優勢,支持構建我省特色優勢產業體系,推動經濟發展水平邁上新台階。
(五)大力支持資源綜合利用。立足礦產等資源富集、類型多、組合度好的優勢,為資源整合開發重組提供有效金融服務,促進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金融系統要向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和各金融機構總部爭取並落實金融支持青海特色優勢產業的差別化政策。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與政府等有關部門的溝通協作,積極參與我省結構調整、資源整合、兼併重組等工作,把信貸投放與我省產業培育、轉型升級有機融合,確定工作重點,篩選重點項目,加大對我省進行上下游一體化聯合重組的鋁及鋁加工、光伏等行業的信貸投放,支持其加快整合步伐。發展有色金屬、民族特色產品、農畜產品、中藏藥材等特色優勢產業的現貨交易市場,提高我省大宗商品的定價權,拓寬銷售渠道。
(六)突出綠色金融導向。我省大部分地區位於國家禁止開發或限制開發區域。各金融機構要落實綠色金融政策,堅持實行差別化金融政策,合理配置金融資源,完善金融業支持節能減排和淘汰落後產能的長效機制,限制污染企業和高耗能落後產能向我省轉移。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確立環境準入門檻,制定“區別對待、分類指導、有保有壓、擇優扶持、促進發展、嚴控風險”的原則,堅持環境評價指標的一票否決制,從源頭和制度上防範貸款企業、項目的環境安全風險。保險業金融機構要大力拓展環境責任保險。
(七)支持文化旅遊產業加快發展。金融機構要根據文化旅遊業的產業特徵,制定並細化符合文化旅遊業經營規律的授信標準,改進和完善風險評價體系。要加大對青海湖等5A級景區和國家級熱貢文化生態保護區等文化產業園區的金融服務力度,為其基礎設施建設、技術研發、製作中心等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和入駐的民族文化旅遊企業提供金融支持。針對民族特色村落、農家樂等文化旅遊項目,探索“旅遊公司+農牧戶”旅遊產業融資和旅遊資源收益權證券化融資模式,對特色民族文化和自然地理旅遊資源進行包裝推介,提升我省旅遊資源市場價值。鼓勵保險公司開發針對探險旅遊、觀光旅遊、商務旅遊等特色旅遊的保險產品。
三、支持民生事業發展
金融支持民族團結進步先進區創建活動,必須堅持民生優先,為民眾謀利益、求實惠。
(八)推進普惠金融服務。加大政策性金融對我省改革發展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支持力度,農業發展銀行要拓展支農領域,大力開展農村牧區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中長期政策性信貸業務。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都要進一步增加涉農信貸投放,積極推廣現有的農戶聯保貸款、農戶保證貸款等金融產品和服務模式。加快農牧區產權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農牧區產權流轉擔保機制和農牧區產權交易平台,開展以農村牧區土地草場承包經營權、活畜活禽及大型農機具等生產資料為擔保物的抵(質)押融資業務。開發針對孤兒、殘疾人、鰥寡老人等弱勢群體的人身、教育、健康、養老等保險產品,試點低收入農牧民小額人身保險服務。
(九)加快醫療衛生、教育、文化事業發展。加大對醫療衛生、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務和公共設施的信貸投入,縮小城鄉、區域差距,加快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進程。鼓勵金融機構向職業技術學校、農(牧)民工培訓基地、鄉鎮衛生院改造、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綜合文化站、村級農(牧)家書屋建設提供有力的資金支撐。完善民眾醫療保障制度,大力開展大病醫療保險業務,建立健全商業補充醫療保險,提高醫療保障水平。
(十)改善民眾生產生活條件。大力支持保障房建設、“遊牧民定居工程”和小康環保行動計畫,根據困難民眾危房改造、農村獎勵性住房建設財政配套資金到位情況,與城建部門、開發商保持暢通聯繫,及時跟進信貸資金。對農村危房改造、獎勵性住房建設和遊牧民定居工程建設中的農牧戶銀行貸款按時還本付息後,按貸款基準利率給予貼息,貸款額度最高5萬元,期限最長3年。加強扶貧開發的信貸服務,支持農牧戶參加特色農牧業產業化項目,帶動農牧民脫貧致富。設計與農牧民消費特點相適應的期限、額度、還款方式和利率定價方式,促進消費結構升級。積極開發推出便於操作、費用較低、收益穩定、能夠及時贖回的金融理財產品,穩定增加民眾財產性收入。
四、建立健全金融維護穩定特別處理機制
創建民族團結進步先進區,社會穩定是基礎。一旦發生突發事件,金融系統應承擔維護正常金融秩序、提供應急資金及善後處理等工作,做到快速反應、統籌協調、科學調度、形成合力,確保要素保障到位。
(十一)建立金融應對突發事件的組織領導機制。建立由省金融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省金融辦與人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青海證監局、青海保監局共同組織協調,各金融機構參與的青海省金融維護社會穩定工作機制,負責全省金融系統應對突發事件的組織領導。各金融部門和單位應結合各自實際,針對突發事件表現特徵,制定金融應對突發事件工作預案。要根據預案部署,加強人力、物力和經費保障,加強培訓與演練,提高金融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十二)做好應對突發事件的資金保障工作。根據中央金融部門的授權,人行西寧中心支行應立即啟動國庫應急預案,開闢國庫資金撥付綠色通道;應立即啟動現金供應處置預案,做好資金調度,保證現金供應,防止擠兌事件發生。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提供資金轉賬、現金存取、工資代發、現金供應、網上銀行、財務結算、繳費充值等多種形式的金融服務,保障民眾基本金融需求。
(十三)實施靈活應對突發事件的金融服務措施。各金融機構要盡最大努力維持正常營業秩序,增派守衛、押運人員做好營業場所、金庫守衛和運鈔押運,確保國家財產和員工的人身安全。要認真做好計算機等信息系統的運行維護管理,防止出現金融業務社會服務功能系統中斷事件的發生。確因形勢危急需要暫停營業的,應及時轉移現金、重要空白憑證、貴重金屬等重要資產,並採取網點公示、簡訊群發、媒體公告等方式,做好服務半徑內的客戶公告。對突發事件發生地信用卡客戶,免除持卡人突發事件持續期間賬單期產生的滯納金和利息,不列入不良信用記錄。保險機構派員趕赴事件現場,最佳化理賠程式,建立保險理賠綠色通道,提高保險理賠的效率和質量。
(十四)嚴防非法勢力利用金融網路洗錢和融資。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保持與當地維穩部門的暢通聯繫,及時了解維穩重點對象情況。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對交易金額、頻率、流向等異常情況的監控,對涉嫌洗錢和可疑融資行為的,按程式向當地人民銀行報送重點可疑交易報告;對涉嫌犯罪的,直接向偵查機關報案。省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要密切關注非法集資動態,加大對金融犯罪案件打擊力度,維護正常金融秩序。鄉鎮金融指導員、農村金融宣傳員負責蒐集信息,及時發現農村牧區不穩定因素和不正常資金變動及金融交易,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或金融協調服務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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