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十四五”金融業發展規劃

《青海省“十四五”金融業發展規劃》是由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21年12月24日印發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十四五”金融業發展規劃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24日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十四五”金融業發展規劃的通知
青政辦〔2021〕114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十四五”金融業發展規劃》已經省政府第9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12月24日

檔案全文

青海省“十四五”金融業發展規劃
目 錄
第一章 發展基礎…………………......................................................................……………………………(5)
一、主要指標…………………………………….......................................................................................…………(5)
二、工作成效………………….......................................................................................……………………………(7)
第二章 發展形勢…………….......................................................................………………………………(12)
一、發展機遇…………………......................................................................................…………………………(12)
二、困難挑戰………......................................................................................……………………………………(14)
第三章 總體要求………….....................................................................…………………………………(15)
一、指導思想…………………....................................................................................…………………………(15)
二、基本原則…………………....................................................................................…………………………(16)
三、主要目標…………………....................................................................................…………………………(17)
第四章 深化金融改革創新增強內生髮展動力……......................................................................……(18)
一、深入推進普惠綠色信用建設….............................................................................……………………(18)
二、持續加強區域金融體系建設……….............................................................................………………(23)
三、大力拓展金融服務深度廣度………….............................................................................……………(26)
第五章 加強金融綜合服務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29)
一、增加信貸有效供給,穩健擴大信貸規模………..........................................................................…(29)
二、發揮資本市場功能,拓展多元融資渠道………...........................................................................…(30)
三、創新保險服務體系,拓寬支持服務領域……...........................................................................……(32)
四、加大金融服務力度,支持民營企業發展…...........................................................................………(33)
五、強化金融支撐作用,發展現代產業體系…..........................................................................………(34)
六、提升金融基層服務,精準支持鄉村振興……….........................................................................…(35)
七、加快發展民生金融,聚力補齊短板弱項….........................................................................………(37)
第六章 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最佳化金融生態環境……....................................................................……(37)
一、完善地方金融監管體系………............................................................................……………………(38)
二、強化風險監測預警防控…….............................................................................………………………(39)
三、化解重點領域金融風險….............................................................................…………………………(40)
四、嚴厲打擊非法金融活動…………............................................................................…………………(42)
五、全面強化風險監督管理………………............................................................................……………(42)
第七章 保障措施………………………...............................................................……………………(43)
一、加強組織領導……………………..............................................................................…………………(44)
二、完善政策保障……………………..............................................................................…………………(44)
三、培育人才隊伍……………………..............................................................................…………………(45)
四、加強協調配合……………………..............................................................................…………………(45)
五、嚴格考核評估……………………..............................................................................…………………(46)
本規劃依據《中共青海省委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青海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編制,重點明確“十四五”期間青海省金融業發展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主要目標,部署重點任務,並對2035年遠景目標進行展望。本規劃實施期限為2021—2025年。
第一章 發展基礎
“十三五”時期,全省金融系統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金融改革發展穩定的各項工作部署,金融業整體實力不斷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質效持續提升,為順利實現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各項目標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撐。
一、主要指標
“十三五”時期,全省金融業增加值年均增長率2.3%,歷年金融業增加值①占全省地區生產總值(GDP)比重保持在10%左右,占第三產業增加值比重保持在20%左右,成為全省服務業中占比最大的行業。
①2016年—2020年金融業增加值分別為232.62億元、258.85億元、259.52億元、262.96億元、263.67億元。歷年金融業增加值占全省地區生產總值(GDP)比重依次分別為10.30%、10.50%、9.44%、8.94%、8.77%,占第三產業增加值比重依次為19.89%、20.69%、18.72%、17.70%、17.26%。此外,社會融資規模分別為609億元、1208億元、126億元、1278億元、117億元。
此部分見附屬檔案
計實現原保費收入438.64億元,各項保險賠付支出161.03億元,年均增長率分別為11.98%、11.42%。2020年原保費收入、各項保險賠付支出較2015年分別增長84.07%、71.75%。
(三)非銀業務規範發展。截至2020年末,全省66家小額貸款公司貸款餘額3989億元,66家融資擔保公司在保責任餘額226.66億元,42家典當行典當總額6.71億元,4家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資產總額3.8億元。信託公司實現業務最佳化轉型,主要指標排名跨入行業前十。
二、工作成效
(一)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力度加大。
服務能力逐步提升。持續加大金融協調服務力度,建立存貸款增長聯點督導、重大項目協調推進等融資服務機制,組織召開政金企融資、上市掛牌與直接融資等對接會,著力構建政府、園區、金融機構和企業聯手破解融資難題的良好局面。引進民生、光大、華夏3家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和興業證券等7家證券公司,銀行、保險、證券、信託、基金、資管等多元化金融組織體系更為完善。2016年以來,累計兌現支持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10.56億元,信貸風險補償資金4742萬元。
信貸結構持續最佳化。圍繞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要求,落實“區別對待、有扶有控”差異化信貸政策,持續加強對重點領域、重點企業、重點項目和脫貧攻堅、清潔能源、重大基礎設施、特色優勢產業等領域支持力度,創新實施“鄉村振興活畜貸”“拉麵產業扶貧貸”以及清潔能源貸等融資模式,全力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轉型升級。截至2020年末,全省大型企業貸款餘額2087.98億元,中型企業貸款餘額1088.71億元,戰略性新興產業貸款餘額295億元,涉農涉牧貸款餘額1894.53億元,小微企業貸款餘額1302.87億元。
資本市場穩步發展。深入開展資本市場“高原紅”行動,著力拓展多元化融資渠道,持續提升直接融資比例。積極開展後備企業培育、發展區域股權市場、市場化併購重組及債券發行等工作。截至2020年末,全省上市公司達到12家,總市值1352.08億元;新三板掛牌企業3家;青海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企業達到383家。“十三五”時期,9家上市公司實現再融資197.48億元,股權投資基金從2015年末的3家增加至30家。
保險服務擴面提效。政策性農業保險補貼品種增加至19種,基本覆蓋農、林、牧、漁業,藏系羊、氂牛保險覆蓋34個縣(市、區)。完善了“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商業補充醫療保險”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大病保險+基本經辦”實現全省覆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醫療責任保險、安全責任保險等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保險業務穩步發展。
融資難題有所緩解。發揮再貸款、再貼現、定向降準等貨幣政策工具精準滴灌作用,對民營和小微企業貸款占比高、金融精準扶貧任務重的機構和地區給予再貸款、再貼現額度傾斜支持。對金融機構定向降準,通過單列普惠型小微企業信貸計畫、下調利率、減少收費、提高信用貸款占比等方式,提升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貸款可得性,降低綜合融資成本。推出適合民營和小微企業、涉農涉牧領域金融需求的產品和服務模式,逐步形成“完善機制+政策工具+信用修復+集中對接”的小微金融服務機制,有效促進小微企業貸款“量增、面擴、價降”。
金融扶貧成效顯著。創新金融精準扶貧模式,推進金融扶貧縱深發展。建立扶貧開發金融服務主辦行工作制度、“六個一”“四位一體”金融扶貧工作機制和建檔立卡“三有一無”貧困戶名單,採取“530”信用貸款、扶貧貸款風險補償、農村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增信等措施,形成“金惠工程導入+村級信用體系建設+信用貸款+扶貧再貸款”等模式。農業保險扶貧、健康保險扶貧和滿足多樣化扶貧需求的“1+1+N”保險扶貧工作落地實施。推動設立村集體經濟發展基金,支持村集體經濟“破零工程”。截至2020年末,全省金融精準扶貧貸款餘額697.68億元,其中,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和已脫貧人口貸款餘額36.29億元。
(二)金融領域改革創新不斷深化。
普惠金融綜合示範區試點成效顯著。2016年6月,青海省成為全國唯一以省為單位的普惠金融綜合示範區試點,形成了具有地域特色的扶貧普惠、網路普惠、信用普惠、綠色普惠發展模式,在全國範圍內首創形成“六個一”金融精準扶貧工作機制、信用修復及“青信融”融資平台等改革經驗,探索出了一條符合西部欠發達民族地區實際的普惠金融發展道路。推動金融機構進一步延伸農牧區服務,銀行網點超過300家,惠農金融服務點達到7804個。首創並積極推廣“雙基聯動”貸款模式,派出雙掛人員超過5000名,建立信貸工作室3792個,全省行政村覆蓋率達到85.9%。截至2020年末,“雙基聯動”貸款餘額229億元,較2016年初增長20倍,惠及農牧戶90.32萬戶。2019年,“兩權”抵押貸款工作在全省推行。截至2020年末,“兩權”抵押貸款餘額2.11億元,有效拓寬農牧戶融資渠道。
特色金融有序推進。大力發展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基金、綠色保險,將綠色信貸管理全流程嵌入評價機制,推出“契約能源管理未來收益權質押貸”“生態修復貸”“有機循環貸”“生態旅遊貸”“枸杞貸”等特色金融產品,成功發行16.7億元綠色金融債券,進一步滿足綠色發展金融需求。截至2020年末,全省綠色信貸餘額1508.98億元,占本外幣各項貸款餘額的22.79%。運用“投貸聯動”、發展科技保險、運用智慧財產權質押等科技金融手段,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科技型企業發展。發展絲路金融,推動銀團貸款,加強聯合授信,推進人民幣跨境結算業務,支持“一帶一路”建設。
機構改革步伐加快。推動青海銀行完成第四次增資擴股。全省29家農信社改制全部完成,22家農商銀行掛牌開業。青海省農信聯社、青海銀行兩家地方法人銀行總資產均跨入千億行列。組建省級政策性農牧業信貸擔保公司,政策性擔保網路實現縣域全覆蓋。新設首家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和2家村鎮銀行。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加快籌建法人民營銀行、法人保險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等地方金融組織④運行平穩。運行平穩。
④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再擔保)機構、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
(三)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成效顯著。
體制機制不斷健全。建立健全青海省金融風險防範化解領導小組、青海省金融穩定工作聯席會議、金融委辦公室地方協調機制(青海省)協調溝通機制,壓實金融機構、屬地政府、金融管理部門的風險管理責任,全面開展金融風險排查,做到早識別、早預警、早處置,金融領域存量風險和新發案件得到較好控制。地方金融監管改革路徑和方向日益清晰,監管體系逐步完善,監管水平有效提升,風險監測預警和聯合執法機制持續強化。
債務風險穩步化解。發揮“債委會”、主辦銀行和支持企業脫困發展聯席會議作用,穩妥推動不良貸款處置、政府存量債務置換和重點企業債務兌付風險化解等工作。順利完成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重整,穩步推進省屬重點企業改革脫困,穩妥做好上市企業股權質押風險緩釋工作。引導各債權行加強協作,採取“聯合授信+債委會”模式和穩貸續貸、債務重組等舉措,支持重點企業和暫時困難企業紓難解困。
非法金融得到遏制。大力整治金融亂象,全力防範金融風險隱患。深入開展金融領域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堅決打擊金融欺詐、非法集資、非法證券期貨活動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配合做好“昆明泛亞”“e租寶”等輸入性風險處置工作,加快P2P網路借貸平台有序出清和交易場所遺留問題的處理進程,有力維護地方金融安全穩定。
信用體系持續完善。深化農牧區信用主體培育,穩步推進農牧區信用體系建設,提升全民信用意識。推進中小微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企業增信服務。開展防範非法集資知識宣傳和金融知識“進社區、進廣場、進學校、進農村、進牧區、進軍營”活動,積極舉辦系列金融培訓班和金融論壇,著力營造學金融、懂金融、用金融的氛圍。深入開展打擊金融領域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等專項行動,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進一步健全。
第二章 發展形勢
“十四五”期間,是我省搶抓新機遇、拓展新空間、融入新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的五年,也是實現金融業向高層次、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
一、發展機遇
(一)國家重大發展戰略疊加。隨著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長江經濟帶發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鄉村振興、“一帶一路”建設、西部大開發、新型城鎮化建設等戰略的實施,以及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提出,對金融高質量發展和金融服務保障重大戰略提出更高要求,也為我省金融業改革發展帶來新的歷史機遇。
(二)區域經濟發展戰略實施。“十四五”期間,區域戰略實施將催生大量金融需求,為我省金融業改革發展提供廣闊的空間。金融業在進一步補齊制約高質量發展短板、奮力推進“一優兩高”、高質量推進“四地”建設、打造生態文明高地、構建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等方面將大有可為。通過創建國家級普惠金融改革試驗區,大力發展普惠金融、綠色金融等,進一步推動金融資源注入鄉村振興、“三農三牧”、小微企業等領域,著力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問題。
(三)金融業改革創新深化。隨著現代中央銀行制度和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加快建設,以及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需求側管理的深入推進,有活力、有韌性的金融體系逐漸形成,金融高水平雙向開放不斷深化。民營銀行試點等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改革工作紮實開展。股票發行實行註冊制、科創板設立、創業板及新三板改革,進一步推動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擴大基礎公共信息數據有序開放,加強信用信息系統互聯互通,信用體系建設迎來新機遇。依託人工智慧、區塊鏈、雲計算、大數據等底層技術的金融科技不斷創新突破,驅動金融業經營理念、管理方式發生顛覆性變革,數字金融、數字貨幣等將迎來發展。
二、困難挑戰
(一)金融發展依然不平衡不充分。全省金融服務供給不充分、結構不均衡,體現在城鄉、區域、大中型企業與小微企業的金融要素可獲得性的差距上,體現在市場主體通過金融市場獲得金融資源能力的差距上。金融供給結構與多元化需求還不夠匹配,實體經濟發展主要依賴信貸融資,且貸款的行業和地區集中度偏高,直接融資占比依然偏低。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少,資本實力及競爭力不強、市場化程度不高。城商行、農商行、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資本規模普遍較小,專業人才相對匱乏,業務創新能力依然較弱。
(二)存貸款持續增長壓力較大。受經濟下行等因素影響,市場有效需求不足,“資金等項目”和“項目等資金”現象不同程度並存。一方面,部分企業受經營效益、信用評級等因素影響,無法滿足銀行信貸政策要求,加之融資擔保機構擔保能力下降、銀擔合作不暢等問題,進一步影響了企業增信。另一方面,受企業資金面偏緊、存款理財化趨勢加劇、資金保有手段多元化等因素影響,金融機構流動性管理承壓並限制了信貸資金供給,存貸款增速將在一定時期內呈現低增長態勢。
(三)多層次資本市場存在短板。我省資本市場規模較小,發展相對緩慢,作用發揮不夠充分,直接融資規模增長乏力。企業大多規模偏小、財務管理不夠規範、核心競爭力偏弱,藉助資本市場發展意識不足。符合上市掛牌條件的企業儲備不足,上市公司、新三板掛牌企業數量少。受部分省屬國有企業債務違約事件影響,省內企業直接融資受到一定衝擊。私募基金募資渠道收窄,集聚效應缺乏。
(四)金融生態環境有待最佳化。金融業進入盈利調整期和風險暴露期,重點領域風險和階段性風險顯現,金融風險防範化解壓力依然較大。部分非金融企業經營效益下滑,債務規模增長,槓桿率攀升,信用風險增加。部分省屬出資企業資產負債率偏高,風險向大型、中型企業集中特徵明顯。企業相互關聯度較高,風險交叉感染隱患增多,債務風險集聚加大。部分上市公司存在一定股權質押風險。部分銀行不良貸款率較高,面臨利潤下降與風險管控並存壓力。擔保代償率高企,積聚銀行信用風險。此外,非法集資花樣翻新,輸入性非法金融風險增加。
(五)監管服務能力仍需強化。區域金融治理體系不夠完善,地方金融監管手段有所缺失,金融高素質人才缺乏,金融服務體系相對薄弱。特別是市州、縣(市、區、行委)監管體系不完善,監管力量相對薄弱,金融管理、金融科技力量不強,金融市場服務平台建設有待加強。
第三章 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十四五”期間,全省金融系統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緊緊圍繞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以推動高質量發展為主題,以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緊緊圍繞“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務,最佳化金融生態環境,完善金融市場體系,拓寬金融服務領域,提升金融服務質效,加快構建金融有效支持實體經濟的體制機制,全力支持全省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堅持回歸本源,服務實體經濟。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本質不動搖,拓展金融資金進入實體經濟渠道,引導金融資源向實體經濟集聚,強化現代產業體系金融支撐,加強對民營和中小微企業及“三農”領域的金融支持,服務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堅持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合作。不斷深化金融重點領域改革,擴大高水平開放。堅持創新驅動發展,以改革創新破解發展難題、補足發展短板。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最佳化地方金融體系結構,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堅持底線思維,強化風險防控。堅持審慎監管與行為監管相結合、風險監管與合規監管相結合、前瞻預判和持續防控相結合,加強金融法治建設,提升金融治理能力,提高重大金融風險預警監測和處置能力,維護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
三、主要目標
到2025年,全省金融改革發展取得新成效,金融業整體實力明顯提升,金融資源配置更加最佳化,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效率顯著提高,金融風險有效防範和化解,金融支撐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作用凸顯。
金融總量保持平穩增長。“十四五”期間,全省金融業增加值占GDP比重保持在8.5%左右,存貸款規模穩步擴大,地方金融資產規模和質量穩步提升。“十四五”末,本外幣存貸款餘額總額突破15000億元,融資擔保公司在保責任餘額達到300億元,上市及新三板公司數量達到18家,原保費收入達到150億元,保險深度約3.8%,保險密度約2400元/人。
金融體系建設取得新進展。推動各類金融資源集聚,金融業態更為豐富,金融結構更加最佳化。金融有效支持實體經濟體制機制不斷完善,金融市場服務功能和金融機構競爭力不斷提升,金融機構、產品和服務體系持續最佳化,融資渠道更為暢通,金融要素配置保障更加精準。推動各類市場主體從主要依靠間接融資向多元化融資方式轉變,融資結構進一步最佳化,多層次資本市場在全省地方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明顯增強。
金融改革開放不斷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深化,營商環境更加最佳化,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取得重大進展,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改革深入推進,民間資本平等進入金融領域,市場主體更加充滿活力,發展動力持續增強。普惠金融改革試驗區建設加快推進,普惠金融服務更為完善。綠色金融建設成效明顯,在全省金融業的比重大幅提高。
金融生態環境不斷最佳化。地方金融法治建設取得成效,金融·監管體系不斷完善,風險防控機制逐步健全,金融發展質量明顯提升。徵信體系建設更加完善,企業融資信用環境明顯最佳化,“信用青海”建設取得明顯成效,金融生態環境更加優良。
展望2035年,基本形成高效安全、優勢互補、綠色普惠、開放創新的多層次、廣覆蓋、差異化、普惠性區域金融體系,基本實現地方金融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奮力譜寫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青海篇章。
第四章 深化金融改革創新增強內生髮展動力
有序推進我省金融業改革創新,加強金融政策、工具、產品和服務創新,最佳化金融結構,集聚金融資源,提高在更大範圍、更高層次上資源配置能力,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
一、深入推進普惠綠色信用建設
(一)深入推進普惠金融建設。
最佳化政策環境。在做好普惠金融示範區的基礎上,全力創建國家級普惠金融改革試驗區。建立“全省統籌統領、部門協調聯合、試點地區落實、金融監管推進”的工作機制,探索創新符合青海實際的普惠金融差異化發展模式。充分發揮信貸風險補償資金和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作用,綜合運用資金池增信、風險補償、以獎代補、費用補助等多種方式,鼓勵開發符合小微企業、“三農三牧”等方面需求的專項金融產品。建立健全普惠金融監測和發展評價體系,適當提高普惠金融不良貸款容忍度,引導金融機構建立並落實盡職免責制度。
完善供給體系。圍繞多樣化普惠金融服務需求,不斷創新普惠金融業態,完善多元普惠金融供給體系,最佳化普惠領域融資服務。深入推進普惠金融專業化體制機制建設,建立科學合理的風險管理機制和差異化考核評價機制。鼓勵金融機構增設分支機構,最佳化網點布局,下沉服務重心,在偏遠地區設立基層網點,擴大基礎服務覆蓋面,推動基礎服務向縣域和鄉村延伸。
加強基層建設。持續打造專注實體、深耕小微、精準供給、穩健運行的金融服務模式。做好銀行業“雙基聯動+”模式經驗的總結和推廣,推動“雙基聯動”服務全覆蓋並實現擴面提質增效。在保險業推廣“雙基聯動”經驗,研發“信貸+保險”新型融資產品。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農牧區支持,最佳化對小微企業、“三農三牧”和偏遠地區的金融服務,推動普惠金融與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助力鄉村振興深度融合。
創新普惠服務。創新數字普惠金融服務產品,提升覆蓋面和便捷性。規範發展移動支付及網際網路貸款、保險、理財等數字普惠金融服務。拓展農村普惠金融數位化服務功能,支持農村普惠金融服務點與電商、物流、民生、政務等載體功能融合,積極打造智慧型化農村普惠金融綜合服務點。
(二)深入推進綠色金融建設。
完善政策體系。實施差異化綠色金融政策,探索建立生態信用行為與金融信貸相掛鈎的激勵機制,引導金融資源流向綠色產業領域。健全企業環境信息共享機制,建立健全綠色信用體系,推動企業開展環境信息披露。引導金融機構支持綠色投融資活動,通過市場機制激勵社會資本投向綠色產業領域。推動綠色金融改革創新,爭取國家氣候投融資試點,探索開展“雙碳”投融資試點,增強金融對應對氣候變化和綠色低碳發展的支撐作用。借鑑國際“赤道銀行”“濕地銀行”“綠色信貸+污染治理”以及碳基金等融資模式,探索建立“生態銀行”。借鑑環境、社會、治理績效(ESG)投資理念,鼓勵金融機構和上市公司等市場主體建立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體系,推廣環境和社會標準在融資項目中的套用。
推動綠色轉型。將綠色金融指標納入金融機構績效考核體系,引導金融機構提高綠色資產規模和比重。鼓勵金融機構設立綠色金融專營機構。發展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股票、綠色產業基金、綠色信託、綠色融資擔保、綠色融資租賃、綠色保險、碳金融、綠色金融衍生品、綠色資產證券化等多元化產品和服務,加大對重點行業、重點領域綠色化改造的融資支持,為降低碳排放強度提供保障。
加大信貸支持。積極爭取央行碳減排信貸支持計畫等政策工具支持,重點支持優勢傳統產業改造和綠色產業、企業發展及園區、基地建設,擴大綠色貸款規模。深化綠色信貸長效機制建設,推動建立綠色信貸投放標準和指引。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闢綠色信貸研發、審批、推廣專項通道,配套綠色信貸專項規模。加強與開發性政策性銀行、國際金融組織合作,積極爭取政策性貸款、國際貸款等低息資金,支持我省綠色低碳項目建設。鼓勵開發推廣環境權益類質押融資貸款、能效貸款等綠色信貸產品,積極探索將用能權、碳排放權、排污權、契約能源管理未來收益權、特許經營收費權等環境權益及其未來收益權納入融資質押擔保範圍。推動生態產品訂單質押等業務發展。擴大保險服務。鼓勵保險機構開發套用生態環境責任類保險、生態建設保險、生態產品價格指數保險、綠色產品質量安全保險、綠色建築性能責任險、綠色企業貸款保證保險等產品。推廣環境污染責任險,積極參與環境風險治理體系建設。在森林保險基礎上,大力發展草原和濕地保險、林下經濟作物保險等。推動權益貸款融資保險、碳排放信用保證保險、碳信用價格保險、碳交付保險發展。
激活資本市場。鼓勵金融機構和企業發行綠色債券、碳中和債,推動設立綠色產業基金、碳達峰投資基金,引導各類資本積極參與支持產業結構調整,形成減污降碳協同效應。支持綠色基礎設施項目運營主體發行以綠色信貸、環境基礎設施未來收益權等綠色資產為基礎資產的證券化產品。支持市場交易。積極參與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推進排污權、用能權、用水權、碳排放權等環境權益交易,探索林權、水權、礦業權等生態產品產權交易金融產品創新,為自然資源資產資本化和實現生態產品價值奠定基礎。
加強項目培育。推動建立省級低碳項目庫。積極對接國家氣候投融資項目庫建設,做好低碳和氣候適應項目的遴選、認定、儲備、推薦。
(三)深入推進信用體系建設。
強化信用創建。深入推進全社會及中小微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持續完善政府、企業、個人三位一體信用體系,深入開展“信用戶、信用村(社區)、信用鄉(鎮、街道)、信用縣(市、區)”創建活動。到“十四五”末,信用縣(市、區)實現全覆蓋,信用鄉(鎮、街道)覆蓋比例提升至80%。
完善服務體系。充分發揮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和人行徵信平台等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用,強化公共數據資源與金融信用信息的融合及互聯互通,促進信用信息歸集、共享、披露與套用。推動非金融領域與金融領域的信息共享,打通金融機構獲得企業信息渠道。完善徵信服務體系,穩步推進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推廣信用報告和評級結果套用。
最佳化信用環境。加強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完善企業信用修復、重建及異議處理等機制。建立健全信用聯合懲戒機制,依法依規對違法失信企業等主體實施約束懲戒。規範金融機構行銷宣傳行為,強化金融產品不當準入和不當行銷治理力度,防止虛假、誇大宣傳誤導客戶,杜絕將金融產品提供給不適當的投資者和金融消費者。
注重宣傳引導。加強金融知識教育、宣傳和普及,提高企業和民眾金融風險防範意識和風險管理能力,增強企業和居民信用意識,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環境。
加強權益保護。密切行政司法協同配合,保護金融債權,加大金融案件執行力度,堅決打擊逃廢債行為,保護金融機構和投資者合法權益。完善投資者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協調聯動機制,全面落實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要求,完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加強多元化金融糾紛化解機制建設,穩妥處理金融消費投訴。
二、持續加強區域金融體系建設
(一)推動金融資源集聚發展。
完善組織體系。積極引入銀行、證券、保險、租賃、信託和基金等金融機構,支持在省內設立分支機構和後台服務機構。推動國有、民營等各類資本創新合作。鼓勵具備條件的社會資本依法發起或參與設立金融機構和增資擴股。支持設立民營銀行、保險公司、金融消費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財務公司、財富管理、理財公司等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培育發展新興金融業態,著力補充完善地方金融組織體系。
發揮機構作用。推動省內金融機構密切協作,通過銀團貸款、聯合授信、債券聯合承銷、保險資金運用等方式,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勵政策性銀行提升服務能力,保障區域重大戰略落地實施。引導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加大對實體經濟、重點領域、薄弱環節的信貸投放。鼓勵股份制商業銀行為各類市場主體提供差異化、特色化服務。支持地方法人銀行提升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能力。發揮證券、保險、資產管理等金融機構專業優勢,增強股權投資、債券發行、保險資金運用、資產處置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
推進協同發展。探索區域金融改革創新,最佳化全省金融空間布局,強化錯位發展和功能互補。支持西寧市發揮區域中心城市金融集聚優勢,推進金融資本、人才、科技等要素集聚,輻射帶動全省金融發展。支持其他市州立足區位優勢和產業稟賦,發展特色金融。推動全省金融服務網點合理布局、金融資源流通共享、金融人才密切交流,促進金融資源高效流動。
(二)提升地方金融機構綜合實力。
拓寬資本補充渠道。創新中小銀行資本補充方式,支持青海銀行、農商行等通過增資擴股和發行專項金融債、二級資本債、永續債、次級債、可轉換債等方式補充資本金,夯實金融服務基礎。
支持中小銀行機構。深化中小銀行改革,加強內控和風險管理,強化審慎經營,避免過度追求規模擴張和發展速度,提升整體資產質量和風險抵禦能力。鼓勵青海銀行創新最佳化服務能力,加強民營和小微企業服務,增強差異化特色化發展優勢。深化省農信聯社改革,強化農信系統綜合服務能力建設,完善風險防範和處置機制,推動農信社(農商行)持續健康發展。發揮農商行支農“主力軍”作用,支持農商行保持縣域法人地位總體穩定,鼓勵符合條件的農商行擴大經營自主權,強化支農支小功能,激發服務“三農三牧”、鄉村振興、小微企業的活力。穩妥推進投資管理型村鎮銀行和“多縣一行”制村鎮銀行試點工作。鼓勵符合條件的村鎮銀行按照可持續發展原則,加強基層和社區金融服務。
發展證券信託業務。引導證券公司、信託公司增強規範經營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在充分滿足省內實體經濟需求基礎上,合規有序向外拓展發展空間。鼓勵五礦國際信託有限公司發展財富管理信託等本源業務,圍繞資產管理、財富管理、實業投行和受託服務四大板塊,推進業務二次轉型,實現主營業務和信用等級穩居行業前列。鼓勵九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高質量發展,構建更具有競爭力的業務鏈條。
(三)發揮地方金融組織補充作用。
完善融資擔保服務體系。完善風險補償機制,最佳化激勵評價機制,構建可持續政銀擔合作模式和風險分擔機制。持續加強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構建以省信保集團、省農擔公司等省級擔保公司為龍頭,市州級擔保機構為骨幹的擔保體系。推動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通過參股、控股、託管等方式,開展行業整合和重組。加強與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和國家農擔聯盟的對接合作。建立持續多元化資本金補充機制,充實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資本金。持續完善覆蓋全省的政策性農牧業擔保網路體系,提高分支機構業務規模與當地農牧業發展的匹配度。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與優質民營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的合作,加強增信支持,強化融資能力,更好發揮支農支小作用。
發揮其他機構補充作用。引導小額貸款公司創新金融產品,充分發揮在服務中小微企業、“三農”和個人金融服務等方面的補充作用。推動融資租賃公司發揮融資融物相結合的優勢,支持企業設備更新和技術升級改造。鼓勵商業保理公司創新供應鏈金融服務,為核心企業、上下游中小企業和其他金融機構提供專業定製化服務。發揮典當行“靈活、快速、便捷”特點,滿足個人和小微企業融資需求。引導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增強不良資產處置能力,合理拓展非金融企業債務重組、項目重組等各類不良資產業務。
三、大力拓展金融服務深度廣度
(一)加強金融基礎設施建設。
推廣科技套用。鼓勵金融機構圍繞客戶管理、客戶服務、資產管理、支付結算、產品定價、風險管理等金融活動,依託科技創新,研發金融產品,改造業務流程,最佳化風控模式,改進網點服務。打造智慧銀行、開放銀行、智慧型信貸、智慧型風控、智慧保險、大數據徵信等金融科技套用產品,重點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金融、普惠金融、貿易金融等金融服務線上化水平,完善產品供給,豐富服務渠道,降低服務成本。
發展數字金融。推動金融體系數位化轉型,加快金融機構數位化發展,推動金融服務向實體經濟、財富管理及教育、醫療、旅遊等多領域拓展。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充分運用大數據、人工智慧、雲計算、區塊鏈、5G等新技術,推出以數位技術為主的金融服務,提升金融服務質量、覆蓋率及用戶獲得感。支持數字金融與民生服務融合互通,推動政府、公共服務部門為數字金融業務開放衣食住行、醫療教育、稅費繳納、智慧城市、社會保障、社會救助等套用場景,全面提升金融惠民便民服務水平。探索推動數字人民幣試點,加強場景套用。
推動平台建設。探索建立線上線下相結合的金融綜合服務平台、金融風險監測預警平台。推進“青信融”平台、惠農金融服務平台等數字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及套用,加大“信易貸”模式推廣力度。推動青海省小微企業信用融資服務中心平台升級擴能,加強金融政策宣傳,實現供需對接常態化、便利化。
發展中介機構。引進和培育專業徵信機構、信用評級機構,鼓勵法律會計、評估認證、管理諮詢、創業孵化等服務機構做優做精,提升專業服務能力。
(二)推動金融業高層次開放合作。
支持企業“走出去”。鼓勵和支持企業申請對接國家“一帶一路”專項貸款、絲路基金等專項投資基金。引導金融機構為鹽湖化工、光伏光熱、新材料等優勢產能“走出去”,交通、能源等行業領軍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及重點企業境外併購和投資等提供金融保障。
加強跨境金融服務。為企業提供綜合化跨境金融服務,提升跨境人民幣貿易投資便利化水平。引導支持金融機構創新進出口結算、保理、應收賬款質押、倉單質押、出口信用保險等產品,支持企業獲得資金融通、支付結算、財富增值方面的服務。運用內保外貸、跨境擔保、出口信用擔保等方式,提高企業跨境貿易滲透率、陳和併購保險保障水平。
深化區域交流合作。深化與全國性金融市場、金融基礎設施、金融機構總部的合作,推動與對口支援、東西部協作省(市)及西藏、甘肅、新疆、四川等毗鄰省(區)的金融協作,共同推進區域金融發展。鼓勵省內金融機構開展對外合作,促進金融業務、金融人才等在更寬領域、更深層次的分工與合作。
(三)提升金融支持科技創新能力。
完善風險補償機制。推動建立“政府+銀行+保險”多層次風險補償機制,鼓勵各級政府設立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科技型企業投入,促進新技術產業化、規模化套用,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科技創新企業發展,強化對“雙創”項目的資金支持,緩解抵押難、融資難問題。
推動設立專營機構。支持發展科技支行、保險科技支公司、科技擔保公司、科技小額貸款公司等專營機構,鼓勵金融機構設立科技金融事業部、科技金融服務中心等特色機構或組建科技專業團隊。
全力支持創業投資。發揮政府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作用,最佳化政府引導基金運作模式,大力引進或與各類國家級基金合作,構建以政府基金為引導、社會資本為主體、市場化運作的創新創業資本籌集機制,全力支持科技創新項目。推動創業投資與科技保險、專利保險、智慧財產權保險融合發展,加強對科技創新的金融支持。
創新開發產品服務。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面向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提供信用小額貸款、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等產品。完善股債聯動機制,推廣“投貸聯動”“貸款+期權”等服務。推動西寧經開區(青海高新區)進行科技金融試點,擴大“投貸聯動”範圍。支持保險公司研發推廣新材料保險、專利綜合保險等服務產品。
第五章 加強金融綜合服務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加快建設多層次金融市場,打通各類金融市場之間以及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之間的連線通道,持續加大金融對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支持力度,推動金融要素向實體經濟集聚、金融措施向實體經濟傾斜、金融力量向實體經濟加強,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質量和效率,提高金融服務的可得性、覆蓋面和滿意度。
一、增加信貸有效供給,穩健擴大信貸規模
(一)擴大貸款規模。主動對接國家及全省重大發展戰略,積極爭取各總部機構在信貸政策、規模、風險容忍度等方面的傾斜支持,圍繞重要產業、重點企業、重點項目,幫助完善融資條件,做好融資規劃,培育融資需求,為資金落地創造良好條件。
(二)最佳化貸款投向。加大對“四地”建設涉及行業的信貸支持力度,進一步提升先進制造業企業、科技型企業、綠色企業、普惠型小微企業等貸款的比重。穩步擴大對民營經濟和涉農涉牧貸款規模,加大對鄉村振興、民生領域、區域協調發展、新型基礎設施等領域的信貸支持。適度調增涉藏地區投放份額。鼓勵金融機構增加中長期貸款和信用貸款,拓展投資空間,激發民間投資活力。
(三)促進銀企對接。創新“政、銀、企、保、擔”五位一體融資模式,推進廣覆蓋、可持續的融資服務。完善政銀企信息交流機制,舉辦各類對接會、項目推介會等,建立定期督導制度,提高銀企對接的效率和效果。
二、發揮資本市場功能,拓展多元融資渠道
(一)加快企業上市掛牌。緊抓資本市場全面深化改革機遇,完善部門協作、跟蹤指導、宣傳培訓、考核激勵等動態培育機制,加強對擬上市企業的培育和輔導,全鏈條推進優質企業上市掛牌。做好上市後備資源庫梯隊建設,大力推動企業股份制改造,促進與多層次資本市場的有序銜接。支持區域性股權市場規範健康發展,更好發揮企業培育作用。提升證券經營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專業服務能力,為企業上市掛牌提供更高質量、更高效率的服務。鼓勵主業突出的成熟型企業到主機板上市,成長性強的創新創業企業到創業板上市,符合國家戰略和具有核心競爭能力的科技型企業到科創板上市,爭取省內企業在科創板、創業板上市實現零的突破。依託北京證券交易所對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的支持,大力培育發展“專精特新”企業集群。
(二)穩步擴大債券融資。探索創新增信支持機制,完善企業信用評級服務,加強債券發行重點企業培育。支持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公司債、永續債、金融債、專項債等各類債券融資發展。支持各級地方政府依法合規使用專項債券支持重大戰略、重大項目建設。引導金融機構為符合標準的專項債券項目提供市場化配套融資支持。鼓勵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支持多渠道補充中小法人銀行資本金,進一步提升服務能力。鼓勵企業加強期貨市場研究和套期保值運作,創新套用期貨產品,有效規避市場風險。
(三)提升上市公司質量。強化上市公司主體責任,引導規範公司治理和內部結構,完善公司治理制度規則,明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界限和法律責任。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監事會作用,建立董事會與投資者的良好溝通機制,健全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渠道和方式。督促上市公司、股東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披露信息,提高信息披露質量。支持上市公司做優做強,鼓勵開展市場化併購重組,加快盤活存量、提質增效、轉型發展。持續提升監管效能,督促中介機構歸位盡責,助力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四)穩健發展投資基金。支持長期資本、風險資本進入私募股權基金。支持金融機構、中央企業及省屬企業發起或參與母基金及引導基金的設立,帶動創業投資等私募股權投資發展。整合財政出資的各類政府產業基金,強化政府產業基金聯動,發揮國有資本引領作用。引導基金管理公司進一步增強合規經營意識,提高專業化運作水平,聚焦投資主業,強化風險防控。
三、創新保險服務體系,拓寬支持服務領域
(一)擴大保險產品覆蓋面。推動農牧業保險擴面、增品、提標,增強服務“三農三牧”能力。發展農業大災保險等巨災大災保險業務,建立健全風險分散機制。探索開展農牧業保險與信貸、擔保等聯動模式。
(二)開發多元化保險產品。推動環責險擴面,加快發展醫療服務、安全生產、食品安全、校園安全等領域責任險,不斷提升保險服務社會治理能力。鼓勵保險公司開發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銜接的各類商業補充醫療保險產品,完善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制度。發展個人壽險、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護理保險及重特大疾病、地方性疾病、罕見病、高原性疾病補充醫療保險等健康保險、人身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完善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鼓勵保險機構參與養老社區和養老服務機構建設,拓展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商業養老保險等補充保險,進一步提高老年人意外險和養老服務機構綜合責任保險覆蓋面。
(三)充分發揮投融資作用。發展貸款保證保險,拓寬保險保單質押範圍,為企業融資提供保險增信服務。推動“險資入青”,以市場化方式參與基礎設施、能源、新型城鎮化建設等重大項目。
四、加大金融服務力度,支持民營企業發展
(一)用好政策工具。發揮普惠金融再貼現、再貸款和普惠小微企業信用貸款支持計畫等貨幣政策工具作用,推動將釋放的資金用於支持“三農三牧”、民營和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並給予優惠利率。支持千家中小微企業培育工程,推動中小企業轉型升級,實現“專精特新”發展。
(二)提升服務水平。簡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建立健全盡職免責糾錯容錯機制,加大對民營和中小微企業資金供給。鼓勵金融機構與民營企業構建中長期銀企關係,最佳化民營企業融資環境。推行授權、授信和盡職免責清單,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向市州、縣(市、區、行委)分支機構下放貸款審批許可權,下沉服務重心,縮短企業融資鏈條,規範融資收費,全面清理各類不合理費用,推動中小微企業綜合融資成本穩中有降。
(三)創新服務模式。探索破解中小微企業信用評估、風險定價等難題的有效途徑,推廣套用小微企業信用貸款、首貸、無還本續貸、中期流動資金貸款等業務,積極運用保險、銀行保函替代保證金。完善中小企業債券融資增信機制,鼓勵運用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民營企業債券融資支持工具、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等市場化工具,擴大優質中小企業債券融資規模。深化與稅務、市場監管、海關等部門合作,推進“銀稅互動”向線上轉移。
(四)強化融資擔保。堅守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準公共的定位,引導進一步聚焦支小支農,保本微利運行,在完善信用評價和風險防控體系的基礎上,穩步提高擔保放大倍數,降低擔保服務門檻,調降擔保費率。最佳化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績效評價體系,突出其準公共產品屬性和政策性,增加服務成效考核內容,降低盈利考核要求。重點考核支小支農成效、降低反擔保要求、及時履行代償責任、首次貸款支持率等指標,適當提高對支小支農業務代償損失的容忍度。
(五)完善補償機制。建立“政府+銀行+保險”的信貸風險共擔模式,加大信貸風險補償支持力度。發揮好中小微企業續貸周轉(轉貸)資金池作用,引導社會資本共同出資,擴大資金規模,提升服務效率。
五、強化金融支撐作用,發展現代產業體系
(一)全力支持“四地”建設。鼓勵金融機構積極與總行對接,爭取規模支持和政策傾斜,搭建“政府+企業+銀行+保險+證券”服務模式,多渠道、多方式加強對“四地”建設的支撐保障。圍繞支持“四地”建設,加快組建鹽湖產業基金、零碳產業基金等。發揮政府產業投資基金引導帶動作用,推動以市場化方式參與重點產業整合和重點企業併購重組。將金融機構支持“四地”建設情況納入金融機構績效考評機制。
(二)加快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強對國家重要的新材料產業基地、生物醫藥產業基地等建設的金融支持。引導金融機構最佳化信貸期限管理,根據企業經營周期和需求來合理匹配信貸資金,提升信用貸款比例,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通過數字金融賦能,支持數字青海建設,推動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產業經濟深度融合。
(三)創新發展供應鏈產業鏈金融。推動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台、供應鏈票據平台建設。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依託票據、保理、信用證、倉單質押、訂單質押、應收賬款質押等融資手段,通過聯保聯貸、批量授信等方式增強對供應鏈核心企業的金融支持。整合物流、資金流和信息流等信息,運用區塊鏈等技術,推動構建“核心企業+協同企業+鏈網式金融”綜合金融服務,提供供應鏈金融解決方案。探索核心企業在銀行間市場註冊發行基於供應鏈的各類資產支持票據。支持上市公司做強產業鏈、做深價值鏈,提升產業鏈、供應鏈穩定性和競爭力,引領產業最佳化提升。
六、提升金融基層服務,精準支持鄉村振興
(一)加強政策銜接。用好用足支農再貸款、再貼現政策工具,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鄉村振興項目的信貸支持,引導金融資源向“三農三牧”等領域傾斜,推動城鄉金融服務融合發展。構建金融服務鄉村振興“五專三聯動”工作機制,有效發揮信貸、保險、債券、期貨等支農作用,更好滿足鄉村振興多樣化、多層次金融需求。深入實施“縣域信貸補短”工程,力爭銀行對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各項貸款平均增速高於本行各項貸款平均增速。加強小額信貸、信用貸款、創業擔保貸款和貸款保證保險等金融產品對脫貧群體的支持,提高脫貧戶和邊緣戶基礎服務獲得性。支持法人在縣域、業務在縣域的金融機構發展,鼓勵金融機構建立服務鄉村振興的內設機構,提升基層金融網點服務功能和覆蓋面。
(二)拓展融資渠道。拓寬農牧區抵質押品範圍,推廣“兩權”抵押貸款試點經驗,穩妥開展以林權、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集體資產股份、水面承包經營權等為新型標的的抵質押貸款。開展農機具、農業設施、養殖場、地理標誌、農林畜牧生物資產等抵質押品創新,開發訂單融資、動產質押、應收賬款融資等金融產品。支持政策性銀行發揮自身優勢,探索以低成本資金支持鄉村振興的路徑。
(三)強化保險支撐。鼓勵保險公司按照“保費低廉、保障全面”的原則,不斷完善“1+1+N”保險體系,推廣“保險+產業+扶貧”“保險+消費+扶貧”“保險+信貸+扶貧”等模式,開發適合鄉村振興領域的保險產品,精準對接鞏固脫貧攻堅成果的多元化保險需求。
(四)創新金融支持。引導金融機構圍繞農牧區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加大對農牧業基礎設施、種養殖業、美麗鄉村建設及農牧業龍頭企業、產業化聯合體發展的資金保障,支持新型農牧區集體經濟、新型農牧業經營主體和新產業、新業態發展壯大。鼓勵金融機構發行“三農”專項債,拓寬涉農企業直接融資渠道,發揮網路渠道優勢,推動產業發展與融資渠道、銷售渠道深度融合。
七、加快發展民生金融,聚力補齊短板弱項
(一)積極助力共同富裕。加大對教育、醫療、就業、養老、助學以及水利、交通、文化、旅遊等民生領域的金融保障。做好政策性、開發性金融機構“共同富裕”等專項融資對接。探索通過土地、資本等要素使用權、收益權增加中低收入群體收入。大力發展投資、理財等金融服務,多渠道增加城鄉居民財產性收入,推動居民儲蓄轉化為有效投資。
(二)有序發展消費金融。開發汽車金融、旅遊休閒、養老家政、教育文化等消費金融產品,適度擴大居民消費信貸,豐富消費金融供給,擴大最終消費,推動消費升級,更好滿足多樣化金融需求。
(三)完善健康養老服務。推動金融與養老事業、養老產業和“銀髮經濟”的協同發展,多渠道、多元化加大對養老、健康產業融資支持力度。打造線上線下一體化的“適老”金融服務,健全無障礙金融服務體系,幫助老年人和殘疾人彌合數字鴻溝。
第六章 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最佳化金融生態環境
堅持底線思維,完善現代金融監管體系,構建防範化解金融風險長效機制,切實維護地方金融安全穩定,牢牢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一、完善地方金融監管體系
(一)強化協調機制。充分發揮青海省財政金融風險防範化解工作領導小組統籌作用,加強與金融委辦公室地方協調機制(青海省)協調配合,完善金融監管協調和分工,壓實各方責任,避免監管套利、重複監管或監管缺失,提高監管效率。建立地方金融風險評估、監測預警、防範化解和協同處置長效機制。
(二)完善監管體系。推進地方金融監管立法進程,完善地方金融組織監管及配套管理制度,提高金融監管法治化水平。落實地方金融組織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加強對股東和實際控制人、風險集中度、關聯交易等關鍵要素的監管,充分利用監管評級、專項審計等現場與非現場監管手段,實施分類監管和扶優限劣措施,及時查處地方金融組織違法違規行為。制定完善地方金融監管執法制度體系,依法依規實施審批、檢查、處罰等行政執法活動。
(三)提升監管能力。
加強地方金融監管能力建設。在做好省級監管統籌的基礎上,加大對市州、縣(市、區、行委)監管力量配備,推動監管力量和資源向基層下沉延伸,提高地方金融
監管專業水平。強化省、市州、縣三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聯動,完善多部門協同執法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信息共享。
(四)最佳化服務水平。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堅持放管結合,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推動建立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不斷最佳化營商環境。強化智慧型監管,健全分類評級、分類監管制度。探索金融科技監管創新,提高金融監管的科技化水平,增強金融監管科技的滲透深度和套用廣度,儘早實現金融監管全覆蓋。
(五)加強外部監督。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和民眾參與的“四位一體”監管制度,發揮行業協會、第三方中介服務機構協助監管作用,暢通媒體、社會公眾監督渠道。推進地方金融組織誠信建設制度化,完善誠信管理和誠信自律機制。
二、強化風險監測預警防控
(一)健全防控體系。完善金融風險監測指標體系,加強對風險的前瞻性研究和及時研判。推動金融領域風險研判、決策風險評估、風險防控協同、風險防控責任“四項機制”落地落實,形成及時發現、準確研判、有效防控、責權明晰的風險防控體系。強化金融風險的監測分析和源頭防控,摸清風險底數,及時有效識別重大風險隱患,做到早識別、早預警、早處置。
(二)增強協同能力。推動金融管理部門與屬地政府協同聯動,提高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加強對風險高發領域金融活動的監管和對重點風險領域的預警防範,妥善化解各類群體性、突發性事件風險。加強監管數據、行業運行和風險情況等各方面信息共享,做好金融重大事項、突發事件、重大監管措施的溝通協調。整合各類金融監管信息系統與數據資源,構建基於有效風險預警防範的信息共享機制。
(三)加強日常監測。強化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增貸款流向的跟蹤監測,持續打擊脫離實體經濟、資金空轉和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大力壓降高風險影子銀行業務規模。加強對證券期貨公司日常監管,強化股東管理,健全治理體系,全面提升行業競爭力。落實“零容忍”要求,加大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內幕交易以及金融機構、中介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落實資管新規等政策要求,規範整改金融機構資管業務,推動存量資管產品風險出清,加快業務轉型。
(四)提升信息化水平。探索大數據金融監管平台建設,建立全省統一的地方金融監管信息系統,提升非現場金融監管能力,提升金融風險防控信息化水平。藉助大數據、人工智慧、雲計算、區塊鏈等科技化智慧型化手段,有效監測跨行業、跨市場、跨部門的金融活動,增強交叉金融風險預警能力。
三、化解重點領域金融風險
(一)規範政府舉債融資行為。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管控,穩妥消化交通類等存量債務,堅決遏制隱性債務增量。對違規新增政府隱性債務行為依法依紀問責,有效防範化解政府債務風險,避免財政金融風險互相傳遞。
(二)支持重點企業改革脫困。完善企業債務風險監測機制,強化重點企業債務約束管理,防範貸款違約、資金鍊擔保鏈、股票質押等風險。最佳化企業債務結構,壓降資產負債率,逐步降低槓桿率。加大不良資產剝離和處置力度,引進戰略投資者,穩妥推進企業市場化兼併重組。穩妥有序處置“殭屍企業”,防止金融資源向高槓桿企業和產能過剩領域集中。著力化解企業債務風險,通過庭外調解、庭外重組等方式化解債務危機。進一步發揮債委會和主辦行作用,穩步推進不良貸款的化解。加強債券市場風險防範,加強發行指導、風險監測、異動預警、協同處置,防範出現無序超預期違約。強化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處置功能,支持企業資產重整盤活。
(三)防範化解金融機構風險。強化區域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做好地方法人金融機構、上市公司等的風險評估、識別和動態監測工作。持續關注中小金融機構監管指標,加強對資產撥備率、資本充足率、流動性等指標的監測預警。重視個案風險處置化解,防範風險外溢和交叉傳染。鼓勵銀行、證券、保險、私募股權基金等機構參與上市公司股票質押風險化解,穩慎處置大股東質押股票展期和強制平倉問題。持續關注全省銀行業不良貸款變化趨勢,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全機構全資產口徑排查和評估潛在風險,及時制定不良貸款率上升應對預案,做實資產分類,加大不良貸款核銷力度。防範化解融資擔保公司代償風險。完善私募股權基金風險排查整治機制,強化私募股權基金運行監測,加強“募投管退”各環節運行管理。
四、嚴厲打擊非法金融活動
(一)深入排查非法活動。堅持防範為主、打早打小、綜合治理、穩妥處置,健全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長效機制。依法加強對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和經營範圍等商事登記管理,加強涉金融業務廣告監管,嚴禁開展非法金融活動廣告宣傳。
(二)大力整治金融亂象。依法處理假信託、假委託、假保單等違規產品,嚴厲防控和打擊各類非法集資、非法放貸、非法證券期貨、非法保險、金融詐欺、“偽私募”、內幕交易等非法金融活動,堅決遏制違規授信、違規擔保、違規代理、違規銷售、數據造假等現象抬頭,堅決打擊非法經營金融業務,維護金融市場秩序。
(三)穩妥處置風險案件。加大對與金融機構合作平台的監管力度,對新業態新模式及時穿透定性,確保金融活動全部納入金融監管。推動跨地區合作,依法協同查處非法集資、亂辦金融等違法違規活動,積極主動防範和應對跨區域風險。
(四)加強部門聯合執法。充分利用現有各類格線化工作機制,發揮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監測預警、風險排查和日常監管作用,強化各部門在社會治理中的協同聯動。完善金融管理、市場監管、公安、商務等部門監管協調機制,加強“雙隨機、一公開”部門聯合監管。
五、全面強化風險監督管理
(一)明確監管責任。落實各級地方政府屬地風險處置責任和維穩第一責任。建立健全地方黨政主要領導負責的財政金融風險處置機制,壓實地方政府債務管理責任,壓實金融監管部門風險防控監管責任,壓實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和有關非金融企業風險防控主體責任。
(二)築牢監管防線。增強地方政府風險應急處置能力,整合財政、金融監管、市場監管、國資、公安、網信、信訪等部門力量,完善分級分類處置機制,有序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引導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堅持業務發展與合規風控並重,加強資產質量管控和信用風險防控,守住風險總體可控、業務合規的底線。規範非金融企業公司治理,使其保持適度槓桿經營。
(三)強化機構監管。加強地方國有金融資本集中統一管理,落實全口徑報告等要求,嚴格國有金融資本經營績效考核,強化國有金融資本內外部監督。探索建立風險處置資本救助機制,及時採取早期糾正等措施,增強地方法人金融機構風險防範化解能力。
(四)加強問責力度。加強風險排查和專項整治工作,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加大違法違規懲處力度,提高金融監管震懾力。強化金融風險防控工作監督問責,對工作中不負責任、辦事不力、推諉扯皮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人員,嚴格追究其責任。
第七章 保障措施
“十四五”期間,全省金融系統將堅持和加強黨對金融工作的全面領導,緊緊圍繞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開創金融高質量發展新局面,確保金融業發展規劃目標任務圓滿完成。
一、加強組織領導
按照黨中央決策部署,貫徹落實金融領域的重大方針政策、戰略規劃和重大改革開放舉措,完善“一把手抓金融”的工作機制,確保金融領域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有效落實。加強金融系統黨的建設,加強黨建與業務深度融合,促進黨的領導與公司治理有效結合,提高工作質效。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向基層延伸,加強金融系統幹部隊伍建設、作風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做好金融反腐和金融風險處置的統籌銜接。充分發揮青海省財政金融風險防範化解工作領導小組、省金融工作領導小組作用,加強金融委辦公室地方協調機制(青海省)與青海省金融工作議事協調機制的協作配合,研究並協調解決金融改革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二、完善政策保障
爭取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各金融機構總部差別化支持政策,支持我省在金融改革創新方面先行先試。加強政策協同,採取適當激勵措施,加強對金融機構、金融人才、金融基礎設施及經濟社會發展重點領域、薄弱環節的支持。加強財金聯動,構建財政資金引導撬動、開發性政策性金融長期支持、各類金融資本和社會資本廣泛參與的重大項目融資服務體系。最佳化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效能考評指標體系,加強金融機構評價結果運用,提高支持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改進財政資金投入方式,提高財政資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最佳化金融營商環境,對金融企業註冊登記、房產確權評估等給予政策支持。落實金融業相關稅收優惠政策,進一步推進減稅降費,降低金融交易成本。
三、培育人才隊伍
深入實施金融人才發展戰略,健全金融人才發展政策支持體系,提升金融系統抓改革、促發展、保穩定能力。加強對全省金融人才隊伍的系統梳理,完善金融人才培養、引進、評價、使用、流動、激勵等政策和機制,健全有利於留住和吸引金融人才的激勵機制,加大金融人才培養、引進、交流和使用力度,加快培養引進高層次、緊缺型金融人才,加強多層次金融人才隊伍建設。創新金融人才引進培育方式,直接引進與柔性引進相結合,加強領軍人才、創新人才、緊缺人才的引進培育和集聚。最佳化金融人才隊伍結構,加強創新型、複合型、技術型人才培育,為綠色金融、普惠金融、數字金融、科技金融等特色金融發展提供智力保障。健全金融系統與地方幹部掛職常態化機制。藉助對口支援、東西部協作、中組部博士團等平台加強金融幹部、專業技術人員雙向交流掛職力度。積極開展金融知識普及和多種形式金融培訓,提升各級領導幹部、企業家、金融從業人員運用金融工具促進發展的水平,提高監管水平和風險處置能力。
四、加強協調配合
構建金融與財政、產業、國資等協同配合的大金融體系,更好地服務打造新發展格局戰略支點。加強省、市州、縣(市、區、行委)聯動、市州合作、部門協作、政金企協同,完善全省三級金融工作部門間溝通協調機制,最佳化金融發展環境。加強金融與財政、科技、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部門之間的工作協同,增進金融監管部門與地方政府、金融機構、企業之間的有效聯動,建立廣覆蓋、可持續、互助共享的政金企對接新模式,著力解決制約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發展中存在的難點問題,形成推動規劃實施和金融改革發展穩定各項工作的合力。
五、嚴格考核評估
健全規劃實施保障機制,加強規劃宣傳引導和執行,動員鼓勵各地各部門、各類市場主體積極參與和推進規劃實施,凝聚起規劃實施的工作合力。加強規劃實施的組織協調、工作指導和督促落實,加強金融管理部門、地方政府、金融機構之間的協調互動,強化對規劃實施的總體指導和統籌協調,研究解決規劃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各項目標、任務和措施落實到位。各金融管理部門、金融機構要圍繞規劃確定的目標任務,加強專項規劃與年度重點工作銜接,形成總分結合的聯動機制,統籌推進。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完善規劃實施考核評估機制,強化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綜合評價,推進規劃落地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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