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辦法

為規範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工作,進一步提高決策執行力和政府公信力,根據《廣東省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試行)》《肇慶市法治政府建設實施意見(2016—2020年)》《肇慶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肇慶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肇慶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辦法
  • 頒布時間:2018年10月11日
  • 實施時間:2018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肇慶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工作,適用本辦法,國家、省對決策後評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的重大行政決策,是指《肇慶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規定的屬於重大行政決策範圍的有關事項。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是指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後,決策承辦單位運用科學、系統、規範的評估方法,對決策實施過程和實施績效、存在問題及其影響等進行綜合評估,向市政府報告評估結果和提請作出延續、調整或者停止執行決定的相關活動。
  第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工作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規範、公眾參與、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及時跟蹤決策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並向市政府反饋,依照本辦法規定組織開展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
  決策承辦單位,是指《肇慶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規定的重大行政決策起草單位。
  第五條 市政府辦公室會同市法制局統籌、協調、指導、監督決策承辦單位組織開展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工作。
  與決策實施有關的單位應當按照決策承辦單位的要求提供與決策實施情況有關的材料和數據,協助和配合做好決策後評估工作。
  第二章 決策後評估的範圍和期限
  第六條 未明確執行期限或者需要長期執行的重大行政決策,在公布實施後,由決策承辦單位研究決定進行分階段評估,一般每滿5年評估1次。發生下列情形的,決策承辦單位在知道或者理應知道相關事實發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啟動決策後評估工作:
  (一)決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已經修訂、廢止、宣布失效等;
  (二)決策實施的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
  (三)決策實施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
  (四)社會各有關方面對決策的負面評價較多;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市政府、決策承辦單位認為需要進行決策後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及時對有明確執行期限或者有效期的重大行政決策進行決策後評估。具體為:
  (一)決策執行期限為3年以內(含3年)的,應當在執行完畢時進行評估;
  (二)決策執行期限為3年以上的,應當開展中期評估和終結評估。
  第三章 決策後評估的內容和程式
  第八條 決策後評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決策實施的基本情況;
  (二)決策實施效果與制定目標的一致性;
  (三)決策實施的成本與效益分析;
  (四)實施決策在特定對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實施決策與社會、經濟發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六)實施決策帶來的近期效果和長遠影響;
  (七)實施決策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主要原因。
  第九條 決策後評估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成立評估小組。評估小組由決策承辦單位或者受其委託的專家、專業研究機構的相關人員組成,參與評估的人員應當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和專業能力。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有關法律專家、行業管理專家參加評估小組。
  (二)制訂評估方案。評估方案主要包括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與內容、評估標準與方法、評估步驟與時間安排、經費預算、組織保障等。
  (三)開展調查研究。調查決策實施情況,收集重大行政決策相關信息,以及與決策實施有關的行政機關、利害相關人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四)形成評估報告。對收集的有關資料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形成評估報告。
  第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原則上由決策承辦單位自行組織開展,對於爭議較大且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可以委託專家、專業研究機構開展決策後評估。
  第十一條 受委託的專業研究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相關領域具有代表性和權威性,社會信譽良好且具備相應資質;
  (二)組織機構健全,內部管理規範;
  (三)有熟悉法律事務或者具備較強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員;
  (四)在業務關係、機構隸屬、資金來源等方面具有獨立性,與決策有關爭議方之間沒有利害關係;
  (五)開展評估工作所需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受委託的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學術造詣較高,在相關專業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知名度;
  (二)管理經驗或者實踐經驗豐富,熟悉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範和標準;
  (三)社會公信力高和工作責任心強;
  (四)在時間和精力上能夠確保完成評估工作任務。
  第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選擇確定專家或者專業研究機構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決策後評估,應當遵守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有關規定,依法需要進行政府集中採購的,應當按照有關程式辦理。
  不得委託參與過決策起草論證階段相關工作的專家或者專業研究機構開展決策實施效果評估。
  第十四條 委託專家、專業研究機構開展決策後評估,應當與受委託方簽訂委託評估協定,明確委託事項的目標任務、質量要求、完成期限、工作報酬、智慧財產權、保密規定、違約責任等雙方權利義務。
  第十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對受委託方開展評估的情況及其成果進行驗收。對符合協定約定要求的評估成果履行成果交接、評估費用支付等手續;對不符合委託評估協定要求的,應當及時要求受委託方限期改正或者重新評估。
  因受委託方原因造成逾期未能通過驗收的,決策承辦單位依照契約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開展決策後評估應當通過抽樣問卷、輿情跟蹤、實地調研、重點走訪、課題研究等方式全面調查了解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情況,運用科學的方法和技術手段收集、分析和評估相關資料,及時進行分類整理,逐步建立健全評估信息收集系統,並聽取公眾意見,客觀全面地作出評估。
  決策承辦單位、受委託的專家或者專業研究機構不得預設評估結論,不得按照決策承辦單位和工作人員的偏好取捨信息資料。
  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決策執行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公眾意見採納情況作出反饋。
  第十八條 實施效果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工作的基本情況;
  (二)評估內容;
  (三)決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改進對策;
  (四)對決策事項延續(繼續執行)、調整(調整決策內容、完善配套措施、改進執行方式)或者終結(暫緩、停止執行)的建議;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十九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啟動決策後評估工作90個工作日內完成評估程式並將評估報告上報市政府審議。
  第四章 評估報告的運用
  第二十條 決策後評估報告應當作為決策事項延續、調整或者終結的重要依據。
  市政府集體審議通過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報告,應當形成對決策事項延續、調整或者終結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 經審議通過的決策後評估報告認為需要調整或者終結決策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注重與有關組織和利害關係人充分協商。情況緊急的,行政首長可以決定立即調整或者終結決策,但必須記錄在案,並於事後補充履行集體審議程式。
  第二十二條 經審議通過的決策後評估報告建議完善有關配套制度的,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在法定許可權內及時辦理。
  經審議通過的決策後評估報告提出改進行政管理工作建議的,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落實。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不屬於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範圍的,我市各級行政機關擬制定的其他行政決策,組織開展決策後評估的,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有關單位因機構改革或者分工調整不再承擔本辦法規定的決策後評估有關工作,有關工作由承接其職能的單位負責。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肇慶新區管委會,粵桂合作特別試驗區(肇慶)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肇慶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辦法》已經2018年10月7日十三屆54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肇慶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1日

政策解讀

 為了規範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工作,進一步提高決策執行力和政府公信力,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出台《肇慶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辦法》。
  一、制定辦法的現實意義
  近年來,為更好地貫徹落實上級工作部署,推動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服務人民民眾生產生活需要,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多項重大決策,涵蓋經濟、社會、文化、科技等各方面,包括鼓勵招商引資、促進金融服務業發展、扶持工業企業增資擴產、城市執法體制改革、行政審批事權下放、商事改革後續監管、城市房屋安全管理、高污染燃料和固體廢物禁燃等政策措施。為全面評估決策出台後的實施效果,保證決策實施效果與制定目標的一致性,及時發現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主要原因,需要組織開展決策後評估。為使決策後評估工作有規可循,有必要制定我市的決策後評估辦法。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適用範圍、工作原則和職責分工。第二條規定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工作,適用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決策後評估工作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規範、公眾參與、注重實效的原則。第四條規定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及時跟蹤決策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並向市政府反饋,依照本辦法規定組織開展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第五條規定市政府辦公室會同市法制局統籌、協調、指導、監督決策承辦單位組織開展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工作。
  (二)決策後評估的範圍和期限。第六條規定,未明確執行期限或者需要長期執行的重大行政決策,在公布實施後,由決策承辦單位研究決定進行分階段評估,一般每滿5年評估一次。第七條規定,決策執行期限為3年以內(含3 年)的,應當在執行完畢時進行評估,決策執行期限為3年以上的,應當開展中期評估和終結評估。
  (三)決策後評估的內容。第八條規定,決策後評估主要包括七項內容:決策實施的基本情況,決策實施效果與制定目標的一致性,決策實施的成本與效益分析,實施決策在特定對象中的接受程度,實施決策與社會、經濟發展方向的符合程度,實施決策帶來的近期效果和長遠影響,實施決策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主要原因。
  (四)決策後評估的程式。第九條規定,決策後評估程式包括成立評估小組、制訂評估方案、開展調查研究、形成評估報告。第十八條規定,實施效果評估報告應當包括:評估工作的基本情況,評估內容,決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改進對策,對決策事項延續(繼續執行)、調整(調整決策內容、完善配套措施、改進執行方式)或者終結(暫緩、停止執行)的建議。第十九條規定,應當在啟動決策後評估工作90個工作日內完成評估程式並將評估報告上報市政府審議。
  (五)評估報告的運用。第二十條規定,決策後評估報告應當作為決策事項延續、調整或者終結的重要依據,市政府集體審議通過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報告,應當形成對決策事項延續、調整或者終結的決定。
  三、徵求意見及採納情況
  辦法文稿傳送市政府組成部門、市直有關單位、各縣級政府(管委會)徵求意見,已採納合法合理意見修改完善。2018年8月29日—9月11日辦法文稿在市政府入口網站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期間沒有收到反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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