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紹
我國的職業資格制度是1994年開始建立的,分為準入和水平評價類兩類。在實施過程中,職業資格制度逐步暴露出職業資格過多、過濫,影響就業創業,阻礙市場主體創造活力發揮等問題。
因此,2013年以來,我國逐步推行職業資格制度改革,先後分七批取消了434項職業資格,占國務院部門設定職業資格總數的70%以上。
此番分步取消技能人員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是對職業資格制度改革的進一步深化。改革總體思路為,對技能人員準入類職業資格,繼續實行職業資格目錄管理;對技能人員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按照先立後破、一進一退的原則分步取消,並推行職業技能等級制度。
根據安排,1月將開展首批職業資格轉為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試點工作,包括家政服務員、養老護理員等17個職業(工種)。2月將開展第二批試點,在車工、鉗工、銑工、眼鏡驗光員等職業(工種)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試點。第三批職業資格的轉化工作將在7月開展。最終,在2020年底前,要將技能人員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全部轉為職業技能等級認定。
“將技能人員水平評價職業資格由政府認定改為實行社會化等級認定,接受市場和社會認可與檢驗,將有利於形成以市場為導向的技能人才培養使用機制,有利於破除對技能人才成長和弘揚工匠精神的制約,促進產業升級和高質量發展。
根據安排,2020年1月將開展首批職業資格轉為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試點工作,包括家政服務員、養老護理員等17個職業(工種)。2020年2月將開展第二批試點,在車工、鉗工、銑工、眼鏡驗光員等職業(工種)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試點。第三批職業資格的轉化工作將在7月開展。最終,在2020年底前,要將技能人員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全部轉為職業技能等級認定
發展歷史
2016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印發《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第四條第(十五)項:改進人才評價考核方式。發揮政府、市場、專業組織、用人單位等多元評價主體作用,加快建立科學化、社會化、市場化的人才評價制度。;
2018年6月: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
2018年12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選取18箇中央企業開展試點工作;
2019年1月,《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9〕4號)》,提出試行職業技能等級制度;
2019年3月26日國務院常務李克強:凡是違背公平競爭原則 的法規制度要抓緊修改
2019年4月,教育部等四部門印發《關於在院校實施“學歷證書+若干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制度試點方案》,
2019年12月31日 ,李克強總理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宣布用一年的時間退出職業資格目錄,轉為社會化職業技能等級認定,不再由政府或政府授權的單位進行發證;
2020年月開始, 各地雖然出台了一些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運營規範,檔案制發應當依據《國務院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制定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過程中充分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面向社會徵求意見,並進行合法性審查,對於涉及到社會管理等重大政策的,還應當依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 ,必要的應當進行第三方評估,對於違反規定製發的檔案應當“應清盡清”、“應廢盡廢”,人才評價要堅持市場導向,要防止政府淪落為“制約經濟社會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
基本宗旨
政府放手更放心;提出職能轉變的關鍵在於,凡是市場能做的,政府都應該放手,防止政府淪落為“制約經濟社會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
基本制度
公平競爭
由於人才評價已經轉為市場導向,要釐清政府、市場、參評者三者的關係;公平競爭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對於政策性檔案出台要依據《反壟斷法》、《國務院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公平競爭審查細則》等檔案公平競爭審查,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檔案不得出台,對未進行審查或者違反審查標準出台政策措施的,要嚴格追究責任。對失職瀆職行為還要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追究相關人員黨紀政績責任,嚴肅問責,對於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政策措施要進行清理;
去行政化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第(十六)項第3行:要防止人才評價行政化、“官本位”傾向;
市場導向
市場導向是技能評價制度改革的正確方向 ,更加尊重市場經濟一般規律,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資源的直接配置和對微觀經濟活動的直接干預,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最大限度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執法事項”“釐清政府和市場、政府和社會關係”“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改善營商環境,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本著簡政放權、發揮市場作用的原則,將水平評價類技能人員職業資格改為職業技能等級評價,有利於釐清政府和市場的關係,確定各自的職能,發揮各自的作用。
職能轉變
《中共中央印發《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第二條第(四)項提出:轉變政府人才管理職能。根據政社分開、政事分開和管辦分離要求,強化政府人才巨觀管理、政策法規制定、公共服務、監督保障等職能。推動人才管理部門簡政放權,消除對用人主體的過度干預,建立政府人才管理服務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清理和規範人才招聘、評價、流動等環節中的行政審批和收費事項。
第十七項指出: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推動人才管理部門轉變職能、簡政放權,強化政府人才評價巨觀管理、政策法規制定、公共服務、監督保障等職能,減少審批事項和微觀管理。
政府部門由過去直接鑑定發證轉為主要是組織制定職業分類,開發新職業,發布國家職業標準或評價規範,同時對鑑定實施機構進行監管服務;
嚴禁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行政主管機構及行政機構所屬單位不得開展相關業務;
第(十六)項:推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職業技能鑑定中心職能調整,逐步退出具體認定工作,轉向加強質量監督、提供公共服務等工作;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市場機構以及企業、院校等作為社會培訓評價組織,提供技能評價服務。
學術爭論
依據《關於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第十八條倒數第二行提出:加強人才評價文化建設,提倡開展平等包容的學術批評、學術爭論,保障不同學術觀點的充分討論,營造求真務實、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評價氛圍和環境。
制度修訂
由於前期改革過程中, 現吉林省、湖北省等多數
評價標準
建立健全評價標準
國家確定職業分類,依據職業分類,建立由國家職業技能標準、行業企業評價規範、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規範等構成的多層次、相互銜接的職業標準體系,作為開展技能人才評價的依據。職業資格評價要依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組織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要依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或行業企業評價規範組織開展;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要依據經備案的考核規範組織開展。推動成熟的行業企業評價規範和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規範上升為國家職業技能標準。
完善標準開發機制
職業技能標準由
職業技能鑑定機構(評價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規定的程式進行開發,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非強制性標準
。依據《教育部等四部門印發《關於在院校實施“學歷證書+若干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制度試點方案》的通知(教職成〔2019〕6號)》第四條第(一)項:標準的主管部門為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負責協調指導職業教育與培訓標準化建設。
合理確定技能等級
根據2022年3月發布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健全完善新時代技能人才職業技能等級制度的意見(試行)》檔案,企業根據技術技能發展水平等情況,結合實際,在現有職業技能等級設定的基礎上適當增加或調整技能等級。對設有高級技師的職業(工種),可在其上增設特級技師和首席技師技術職務(崗位),在初級工之下補設學徒工,形成由學徒工、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特級技師、首席技師構成的職業技能等級(崗位)序列。
分類評價
基礎性人才
突出品德、能力和業績評價
堅持把品德作為技能人才評價的首要內容,全面考察技能人才的工匠精神、職業道德、職業操守和從業行為,強化社會責任。堅持以能力、業績、貢獻為導向,注重考核崗位工作績效,強化生產服務成果、創新成果和實際貢獻。
實行分類評價
用人單位和社會培訓評價組織要根據不同類型技能人才的工作特點,實行差別化技能評價。在統一的評價標準體系框架基礎上,對技術技能型人才的評價,要突出實際操作能力和解決關鍵生產技術難題要求,並根據需要增加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等方面的要求。對知識技能型人才的評價,要圍繞高新技術發展需要,突出掌握運用理論知識指導生產實踐、創造性開展工作要求。對複合技能型人才的評價,應根據產業結構調整和科技進步發展,突出掌握多項技能、從事多工種多崗位複雜工作要求。
創新評價方式
社評組織可結合實際,按規定綜合運用理論知識考試、技能操作考核、業績評審、競賽選拔、企校合作等多種鑑定考評方式,克服唯學歷、唯職稱、唯論文傾向,提高評價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轉變職能
加大技能人才評價工作改革力度,進一步明確政府、市場、用人單位、社會組織等在人才評價中的職能定位,建立權責清晰、管理科學、協調高效的人才評價管理體制。改進政府人才評價巨觀管理、政策法規制定、公共服務、監督保障等工作。推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職業技能鑑定中心職能調整,逐步退出具體認定工作,轉向加強質量監督、提供公共服務等工作。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市場機構以及企業、院校等作為社會培訓評價組織,提供技能評價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