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職業院校職業技能鑑定實施辦法
- 地區:湖南省
- 時間:2001
- 屬性: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規範職業院校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提高畢業生的就業能力,根據原勞動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關於進一步推動職業學校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意見》(勞社部發[2002]21號)和《湖南省職業技能鑑定所(站)管理辦法》(湘勞社發[2001]164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全省高等職業院校、技師學院、高級技工學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職業高中、技工學校、民辦培訓機構(以下統稱職業院校)等各級各類職業院校,其他本科院校在開展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時依照本辦法。
第三條 工作原則
(一)提高職業技能,促進素質就業的原則。通過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引導職業院校實行教學研究和改革,將教學內容、教學手段、教學方式與用人單位崗位技能要求相適應,不斷提高畢業生的職業能力和綜合素質。
(二)嚴格程式標準,確保鑑定質量的原則。按照國家職業標準和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的程式、要求和規範,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使職業院校畢業生符合國家職業標準規定的知識和技能要求。
(三)教學專業與鑑定職業(工種)相對應的原則。職業院校所設專業及教學內容應與國家職業標準的要求銜接,按照人力資源市場實際需要進行調節。
第四條 省勞動保障廳負責職業院校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的綜合管理、統籌協調,省勞動保障廳職業技能鑑定中心負責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的組織實施、技術支持和質量監督。地方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本區域的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第二章 職業技能鑑定所管理
第五條 符合條件的職業院校可以申請設立職業技能鑑定所(以下簡稱鑑定所)。經省勞動保障廳許可設立的鑑定所,是具體承擔技能鑑定工作實施任務的非贏利性機構,設所單位不得向鑑定所下達經濟收入等指標任務。鑑定所實行所長負責制。設所單位的法人代表或其委託人任鑑定所所長。
第六條 職業院校鑑定所一般應設在本校的教務、教學管理部門。一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院校只能設立一個鑑定所。
第七條 職業院校鑑定所主要承擔以下任務:
(一)國家法律法規、有關政策規定的工作任務,《湖南省職業技能鑑定所(站)管理辦法》規定的職責任務;
(二)勞動保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政策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職業院校鑑定所主要面向本校學生開展職業技能鑑定。需要面向企業在職職工提供職業技能鑑定服務,應先報經相應的省或市勞動保障部門職業技能鑑定中心同意。
第九條 職業院校申請職業技能鑑定的職業(工種),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定期頒布的職業名稱和《職業學校專業與職業技能鑑定職業對照目錄(試行)》中的規定確定。
第十條 職業院校申請設立鑑定所時,應具備以下條件,並提交相應的申報和證明材料:
(一)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辦法規定的條件;
(二)申請鑑定的職業應是已經教育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開設的相應的教學專業,並具備完善的教學及實習實訓條件和師資力量;
(三)相關專業的教學計畫和方案,以及依據教學計畫和方案的教學組織實施情況。
第十一條 職業院校鑑定所職業技能鑑定等級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中級技能為培養目標的技工學校,可以申報中級技能(國家職業資格四級,下同)及以下等級的職業技能鑑定;中等職業學校、民辦培訓機構一般申報初級技能(國家職業資格五級,下同)的職業技能鑑定;
(二)以高級技能為培養目標的技師學院、高級技工學校可以申報相應職業高級技能(國家職業資格三級,下同)及以下等級的職業技能鑑定;經省勞動保障廳批准開設預備技師專業的高級技工學校、技師學院可申報相應職業預備技師及以下等級的職業技能鑑定;高等職業技術院校一般申報中級技能及以下等級的職業技能鑑定,國家職業標準規定的最低技能等級為高級技能、且在校學生具有高級技能鑑定資格的除外。
(三)符合以下條件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職業院校,其優秀畢業生可以申請提高一個鑑定等級,但應該控制在畢業生總數的20%以內(通過職業技能競賽獲得高級技能職業資格證書的不受此比例限制):
1、正常開展該職業(工種)原技能等級鑑定滿3年以上,且運轉正常;
2、相應的教學專業是省級以上精品專業建設項目,具有顯著特色,或是在省內職業院校中獨有的稀缺專業,其畢業生有穩定的就業渠道;
3、相應專業教學計畫、內容和方式符合國家職業標準,且實訓教學課時占總教學課時的比例不低於40%,有嚴格的教學管理和考核辦法,能確保教學方案的實施,能滿足操作技能訓練的要求;
4、師資隊伍結構合理,每個高級技能鑑定職業具有技師職業資格的實習實訓指導教師不少於2人,實訓設施設備滿足鑑定工作要求;
5、在近三年職業技能鑑定中未出現違規行為或質量問題;
第十二條 職業院校鑑定所的設立審批和日常管理按照《湖南省職業技能鑑定所(站)管理辦法》執行。
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申請晉升鑑定等級的院校,應將相關專業的教學計畫、方案,依據教學計畫和方案組織教學實施和考核情況,近兩年的該專業畢業生就業情況報省職業技術培訓研究室,由省職業技術培訓研究室依照國家職業標準組織專家進行審核,並提出審核意見。
職業院校鑑定所一般不單獨組織國家職業資格統一鑑定類職業的鑑定。職業院校將相應的教學專業計畫報湖南省職業技術培訓研究室專家評估,並經省勞動保障廳同意後,可以組織學生報名參加與教學專業相對應的國家職業的統一鑑定。
第三章 職業技能鑑定組織管理
第十三條 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和按地域管理相結合的方式。
省勞動保障廳及其所屬職業技能鑑定中心負責全省高級技能及其以上技能等級的職業技能鑑定和省屬職業院校的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市州勞動保障局負責本地區所屬職業院校初、中級職業技能鑑定組織實施,受省勞動保障廳委託,可以承辦高級技能的職業技能鑑定,並對所在地省屬職業院校鑑定所實施質量督導。
第十四條 職業院校應加強對本校職業技能鑑定的管理,配備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並保持工作人員相對穩定。
鑑定所應認真履行職責,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完善相應的管理制度並嚴格執行。
第十五條 職業院校開展職業技能鑑定應在本校內進行。如因特殊情況需在校外鑑定的,應向相應的職業技能鑑定中心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十六條 鼓勵職業院校組織本校學生參加經勞動保障部門備案的職業技能競賽,通過競賽取得的高級技能職業資格證的人數,不占正常鑑定取證比例。
第四章 職業技能鑑定實施
第十七條 職業技能鑑定實行申報制度。鑑定所應提前將鑑定計畫在校內公布,組織考生報名,並按照職業技能鑑定考務管理要求的時限,將鑑定方案和申請報相應的職業技能鑑定中心。未申報或申報未經同意的職業技能鑑定,其成績無效。
第十八條 鑑定所申請實施職業技能鑑定的職業(工種)和鑑定等級應當在其許可的範圍之內。因特殊情況,需要組織超出許可範圍的職業技能鑑定,由鑑定所在鑑定前45天向相應的勞動保障職業技能鑑定中心提出書面申請,職業技能鑑定中心在10日內簽署意見,作出答覆。
第十九條 職業院校學生可向本校鑑定所申請參加職業技能鑑定,並按照規定提交真實、有效的身份、學歷、資歷證明;職業院校學生參加職業技能鑑定,一般應在基本完成教學計畫規定的理論課程和實訓課程後,在畢業學年內進行。鑑定所在受理申請時,應審查其報名資格。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職業技能鑑定中心按照國家職業標準的要求,嚴格審核申請參加鑑定人員的資格。
第二十條 參加職業技能鑑定的職業院校學生應當年滿十六周歲;其中,參加技術複雜、涉及生命和財產安全、具有一定危險性的職業(工種)技能鑑定的學生應年滿十八周歲。學生參加職業技能鑑定一般應當逐級鑑定。
第二十一條 鑑定所申請職業技能鑑定時,應按以下要求提交完整、真實的材料:
(一)常規職業技能鑑定
1、《湖南省職業技能鑑定申請報告》、《湖南省職業技能鑑定考務人員安排備案表》、《職業技能鑑定人員名冊》,以上材料均應加蓋鑑定所公章。
2、考生材料:個人申報表一式兩份(貼個人近照),並附身份證和畢業證(學歷證明)、培訓證、工作資歷證明等複印件,鑑定所審查原件後應在複印件上籤署“原件已核”並加蓋公章;
3、學生申請參加高級及以上技能鑑定時,技工院校的學生應提交經省勞動保障廳驗印的入學註冊表複印件;其它職業院校應提交由教育行政部門核准的入學註冊表複印件;
4、職業技能鑑定考務系統導出的報名數據;
(二)國家職業資格統一鑑定
1、《湖南省職業技能鑑定申請報告》、《職業技能鑑定人員名冊》,以上材料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2、考生材料,提交個人申報表一式兩份(貼個人近照),並附身份證和畢業證(學歷證明)、培訓證、工作資歷證明等複印件,申報單位審查原件後應在複印件上籤署“原件已核”並加蓋公章,學歷證明加蓋院校學籍管理部門公章,工作資歷證明加蓋考生所在單位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公章;
3、全國統考報名錄入器或職業技能鑑定考務系統導出的報名數據;
第二十二條 職業院校學生一般應在本校申請參加職業技能鑑定,如本校無所申請職業(工種)的鑑定資格,可自己選擇其他鑑定所,受理的鑑定所應嚴格審查其資格條件。
第二十三條 職業技能鑑定的用題應從職業技能鑑定試題庫中抽取,如暫無試題資源,由省勞動保障廳職業技能鑑定中心統一組織或委託具有相應條件資質的單位開發。
第二十四條 職業技能鑑定的考評員由相應職業技能鑑定中心從考評員庫中隨機抽取,每次每個職業(工種)原則上不應少於兩人,並實行不定期輪換。考評小組中的校外考評人員應占考評小組成員的2/3以上。鑑定所(站)應充分尊重考評組監督、檢查、獨立評分的權利,嚴格執行考評小組考前集訓和考評員迴避制度。
第二十五條 鑑定所在實施鑑定時,相應職業技能鑑定中心應委派兩名職業技能鑑定質量督導員,進行現場督導工作。督導員應持證上崗,有權當場糾正和制止違規行為,負責對鑑定過程和鑑定結果的監督檢查,填寫《職業技能鑑定現場質量督導表》,並簽字確認。
第二十六條 對在長沙市以外的省屬鑑定所的技能鑑定,省勞動保障廳職業技能鑑定中心可委託所在市州勞動保障局代行其督導,被委託單位應及時提交督導報告。
第二十七條 職業技能鑑定合格者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資格證書》。職業院校學生一般應在畢業時領取職業資格證書。
省勞動保障廳職業技能鑑定中心定期發布證書數據信息,證書信息通過湖南省勞動保障信息網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八條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及其所屬職業技能鑑定中心應加強職業技能鑑定質量管理,完善舉報投訴制度,對投訴、舉報的問題認真查實,嚴肅處理。
第二十九條 設所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給鑑定所下達經濟收入指標的,省勞動保障廳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鑑定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超出鑑定範圍組織開展職業技能鑑定的,由省市勞動保障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鑑定所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省勞動保障廳省勞動保障廳責令其改正。
第三十二條 鑑定所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省勞動保障廳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鑑定所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偽造相關證明,組織實施鑑定的,省勞動保障廳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 考評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職業技能鑑定質量督導員現場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省勞動保障廳職業技能鑑定中心終止其考評員資格。
第三十五條 質量督導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省勞動保障廳職業技能鑑定中心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省勞動保障廳終止其督導員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勞動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從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