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我省技能人才評價制度改革,健全職業技能等級制度,規範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開展,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健全完善新時代技能人才職業技能等級制度的意見(試行)》(人社部發〔2022〕14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評價制度的意見》(人社部發〔2019〕9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是指經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公布的企業、技工院校和社會培訓評價組織(以下統稱“評價機構”),按照國家職業技能標準或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的行業企業評價規範對勞動者職業技能水平開展的技能水平評價活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職業(工種)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新發布的版本為準)中技能類職業(工種)以及後續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或備案的技能類職業(工種)。
第三條 職業技能等級的設定參照國家職業技能標準設定,一般分為初級工(五級)、中級工(四級)、高級工(三級)、技師(二級)和高級技師(一級)五個等級。其中,企業自主認定中,對設有高級技師的職業(工種),可在其上增設特級技師和首席技師,在初級工之下補設學徒工。
第四條 經備案確認的自主認定企業對本單位職工(含勞務派遣員工)自主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經備案確認的自主認定技工院校對本校畢業學年在校在籍的學生自主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經備案確認的企業、技工院校、行業協會或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等各類社會培訓評價組織按照市場化、社會化、專業化原則,面向社會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服務。
第五條 評價機構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按照備案範圍組織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保證評價質量,實行“誰評價,誰發證,誰負責”和“誰推薦,誰監管”的備案管理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六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是全省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政策制定、統籌管理、監督指導等工作。省就業創業服務中心負責全省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技術服務、業務指導和質量督導等事務性工作。
第七條 設區市和省直管試點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贛江新區社會發展局行政部門按照備案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綜合管理。
第八條 各級就業創業服務中心(或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下同)按照備案管理許可權負責做好相應工作,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受理備案申請並開展技術評估(評估指南見附屬檔案1),提出評估意見;
(二)指導評價機構做好評價規範、考務管理、證書核發等工作及題庫開發、評價信息化建設;
(三)做好評價機構管理人員、考評人員、督導人員和專家隊伍建設規劃,服務指導評價機構自主開展考評員和內部質量督導員培訓、考核、發證工作;
(四)將評價機構備案結果、參評人員認定結果逐級核對並報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就業培訓指導中心;
(五)組織開展外部質量督導員隊伍建設;
(六)督促推薦單位加強質量監管,對評價機構認定工作進行質量督導;
(七)受理、核查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評價機構、工作人員、參評人員的投訴、舉報,並出具核查報告;
(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有關事務性工作。
第二章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評價機構遴選備案
第九條 評價機構申請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的獨立法人(如企業、技工院校、民辦非企業等),具體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規定執行;
(二)具有規範的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社會信用良好,無違法違規、失信等不良行為記錄;
(三)有負責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的專門機構、與評價工作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專家團隊、考評人員和內部質量督導員隊伍,以及相應的場地、設施設備(含視頻監控設備),安全防護措施完善,安全環保等符合國家或行業有關要求;
(四)具備完善的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質量管控措施,自覺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監督與管理。
除具備以上基本條件,評價機構申請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還應符合附屬檔案2明確的具體條件。
第十條 企業自主認定遴選備案,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備案申報
央企駐贛分支機構和省屬企業向省就業創業服務中心提出備案申請,由省就業創業服務中心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其他企業向所在地設區市就業創業服務中心提出備案申請,由設區市就業創業服務中心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
(二)技術評估
1.對央企駐贛分支機構的備案申請,省就業創業服務中心提出書面評估意見,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對省屬企業的備案申請,省就業創業服務中心組織有關專家採取材料核驗、專家論證、現場考察等方式進行評估,出具書面技術評估報告,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
2.對其他企業的備案申請,設區市就業創業服務中心組織有關專家採取材料核驗、專家論證、現場考察等方式進行評估,出具書面技術評估報告。對申報認定等級為高級工及以下等級的,報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對申報認定等級為技師及以上等級的,由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初審後報省就業創業服務中心複審,再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
(三)遴選覆核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技術評估情況,結合企業生產經營實際,遴選確定自主認定的職業(工種)範圍、等級。
(四)公示
將企業自主認定的職業(工種)範圍、等級等信息面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五)備案確認
對公示無異議的,按照備案許可權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文確認備案,備案有效期為3年。
第十一條 技工院校自主認定遴選備案,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備案申報
省管技工院校向省就業創業服務中心提出備案申請,由省就業創業服務中心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市管技工院校向設區市就業創業服務中心提出備案申請,由設區市就業創業服務中心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
(二)技術評估
省、設區市就業創業服務中心組織有關專家採取材料核驗、專家論證、現場考察等方式進行評估,出具書面技術評估報告,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
(三)遴選覆核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技術評估情況,結合技工院校辦學實際,遴選確定自主認定的職業(工種)範圍、等級。
(四)公示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技工院校自主認定的職業(工種)範圍、等級等信息面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五)備案確認
對公示無異議的,按照備案許可權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文確認備案,備案有效期為3年。
第十二條 社會培訓評價組織遴選備案,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發布公告
根據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需要,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開發布社會培訓評價組織申報工作安排,原則上每半年發布一次公告。
(二)組織申報
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贛江新區社會發展局行政部門,省直行業主管部門,省屬企業集團公司根據申報工作安排,組織開展社會培訓評價組織申報工作。按照自願申報的原則,省管行業協會向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備案申請;規模以上企業向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或所在地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備案申請;省屬企業、省管技工院校和省管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直接向省就業創業服務中心提出備案申請;其他企業、技工院校、行業協會等符合條件的單位向所在地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或贛江新區社會發展局提出備案申請。備案申請單位應在申報工作安排時間節點內完成申報。
(三)遴選推薦
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贛江新區社會發展局,中央駐贛分支機構、省直行業主管部門、省屬企業集團公司根據申報條件要求,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可靠性進行審核,確定本地區(單位)推薦的申報單位及認定範圍、等級後,向省就業創業服務中心報送推薦函及相關申報材料。
(四)技術評估
省就業創業服務中心收到推薦函及申報材料後,須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材料提出初審意見,對材料齊全的,經受理後確定為評估對象,對需要補正材料的,應一次性告知推薦單位。申報時間截止後,省就業創業服務中心應在1個月內組織專家採取聽取報告、訪談諮詢、質詢答辯和資料審核、技術核查等多元方式進行技術評估,出具書面技術評估報告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
(五)擇優遴選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結合產業發展、就業創業和技能培訓等實際,擇優遴選確定社會培訓評價組織及其認定的職業(工種)範圍、等級。原則上,各縣(市、區)1個職業不超過3家社會培訓評價組織。
(六)公示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社會培訓評價組織名單及其認定的職業(工種)範圍、等級等信息面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七)備案確認
對公示無異議的,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文確認備案,備案有效期為3年。
第十三條 納入備案管理的評價機構,由省就業創業服務中心根據中國就業培訓指導中心制定的《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編碼規則(試行)》和我省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備案號編碼方案進行賦碼,並按照備案管理許可權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授予評價機構銅牌(樣式見附屬檔案3)。
評價機構應當在單位醒目位置公示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職業(工種)範圍、等級、收費標準、評價地址等信息。
第十四條 納入備案管理的評價機構原則上開展一年以上評價工作後,可根據當地人才需求情況申請變更。對申請變更評價職業(工種)、等級、評價地點等備案信息的,分別按照第十、十一、十二條規定的程式重新進行遴選備案;對變更評價機構名稱、法人等備案信息的,直接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評價機構應在備案期滿前60日內,按照備案許可權向就業創業服務中心提出續期申請,由就業創業服務中心出具技術評估報告,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擇優確定後予以續期備案;未提出續期申請不予續期備案,並註銷其備案。
評價機構自願終止評價工作的,應及時向備案確認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報告。
第三章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評價機構應依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或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的行業企業評價規範,審核認定條件,制定認定方案,規範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
第十七條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組織實施,按照分級管理、分類指導的原則開展。技工院校和企業自主認定,按照備案管理許可權在相應就業創業服務中心的指導服務下組織實施。央企駐贛分支機構、省屬企業、省管技工院校、省管民辦職業培訓學校以及經贛江新區社會發展局、省直行業主管部門推薦的社會培訓評價組織,在省就業創業服務中心的指導服務下組織實施;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推薦的社會培訓評價組織,在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就業創業服務中心的指導服務下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一般採取理論知識考試、技能操作考核和綜合評審相結合的方式實施。鼓勵開展“網際網路+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構建完善線上理論考試與線下實操考核相結合的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實施監管體系,實現職業技能等級認定過程全留痕、可查詢、可追溯。
第十九條 企業可結合生產工作實際,自主確定評價方式和內容,靈活運用過程化考核、模組化考核、業績評審和直接認定等多種方式進行自主認定。學徒工的轉正定級考核,由企業自主開展;特級技師評聘工作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導企業制定實施方案,對評審標準、程式、辦法和配套措施等作出具體規定,企業按照制定方案、組織評審、公示核准、任職聘用等程式組織實施;首席技師原則上從特級技師中產生,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導企業實施,採取基層推薦、行業或行政主管部門評審、公示核准、企業聘任等程式進行。
技工院校可結合實際,採取理論知識考試、技能操作考核、學生在校綜合成績評定或過程化評價等方式進行自主認定。
第二十條 對技術技能型人才的評價,要突出實際操作能力和解決關鍵生產技術難題等要求;對知識技能型人才的評價,要突出掌握運用理論知識指導生產實踐、創造性開展工作等要求;對複合技能型人才的評價,要突出掌握多項技能、從事多工種多崗位複雜工作等要求。
第二十一條 評價機構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按以下程式實施:
(一)計畫報備。統一實行計畫報備承諾制(見附屬檔案4),認定計畫應提前10個工作日報相應就業創業服務中心。認定計畫內容應包含承諾書、認定計畫表、認定人員花名冊、考務組織冊等,同時明確認定批次概況、實施認定的時間地點、認定職業(工種)及其等級、參評人員信息及監考人員、考評人員、內部質量督導員等情況。
(二)組織實施。評價機構按照認定計畫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就業創業服務中心根據服務許可權選派外部質量督導員,對認定過程進行抽查監督,探索開展評價機構交叉互派人員進行監督。
(三)結果核報。評價機構在認定工作結束後10日內,將認定結果進行公示(不少於7日),經公示無異議的,10個工作日內將認定結果及擬頒發證書信息報相應就業創業服務中心。就業創業服務中心在15個工作日內,對相關信息進行核對;經核對準確無誤的,在15個工作日內由省就業創業服務中心將認定合格信息上傳中國就業培訓指導中心。
(四)頒發證書。評價機構根據中國就業培訓指導中心網站公布的信息,為認定合格人員頒發電子證書或紙質證書。
第二十二條 評價機構應妥善保管評價工作全過程資料以備監管和抽查,紙質材料至少保存3年、電子材料至少保存5年。
第四章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按“誰評價、誰負責,誰發證、誰負責”原則,評價機構要履行主體責任,完善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機制,主動接受政府和社會監督,提高質量意識,保證評價質量,維護證書權威。
第二十四條 鼓勵考生、新聞媒體和社會組織參與評價機構監督,充分利用來信來訪、網際網路、舉報電話、新聞媒體等多種途徑,及時發現評價機構違紀違規行為。
第二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規定對評價機構、考務管理人員、內部督導員、考評人員、參評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一)評價機構及其相關工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備案管理許可權由相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其進行約談:
1.對參評人員的報考資格審核不嚴,未執行國家職業技能標準或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的評價規範及有關制度規定;
2.評價認定工作組織管理鬆懈,或未嚴格按規定提供考場和配備工作人員,或閱卷管理不規範、評分標準不統一,或其他違反考務管理、證書管理等有關規定;
3.超出備案範圍開展評價工作的;
4.對評價活動未安排質量督導或不符合質量督導工作規程相關規定;
5.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進行評價“包過”“保過”等虛假宣傳的;
6.一年內無正當理由不開展評價活動的;
7.證書數據造假,故意泄露參評人員個人信息,售賣或不當利用參評人員信息的;
8.評價檔案材料保存不完整、管理不規範的;
9.被投訴舉報並經核實的。
(二)參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備案管理許可權由相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1.通過虛假承諾、提供虛假材料以及其他非正當手段取得參加評價資格的;
2.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評價或替他人參加評價的;
3.考試過程中有抄襲或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與評價內容相關資料等舞弊行為的;
4.評價前以非正當手段獲得試題或答案或進行傳播的;
5.破壞考試紀律,對其他參評人員造成嚴重干擾的;
6.其他影響惡劣或嚴重擾亂評價管理秩序的行為。
對評價機構及其相關工作、參評人員存在的違規違紀行為,由各級就業創業服務中心按組織實施許可權進行組織核查,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處理,並告知評價機構和相關人員處理決定及相關事實、理由和依據;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對涉及的證書和已上網數據信息等,依法依規及時作出相應處理。
第二十六條 評價機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檔案,記錄、保存違紀違規行為的處理情況。
第二十七條 企業、技工院校組織開展的職業技能等級自主認定,不得向職工、學生收取任何評價費用;社會培訓評價組織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根據服務成本、市場需求和當地經濟發展等因素確定收費標準,經備案確認後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嚴禁以開展認定工作為由收取除考試費、評價費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第二十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定期對評價機構開展綜合評估,評估可採取資料審核、現場核查、交叉評估、第三方評估等多種方式進行。對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開展規範有序、社會反響良好、推動就業創業成效較為顯著的評價機構,在高技能人才建設項目、評選表彰等方面予以優先支持。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的全國性社會培訓評價組織實行“雙備案”制度,按照本辦法規定經備案後方可在我省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評價工作。
第三十條 我省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國家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