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第五十一條:經專門機構考核合格的,取得相應的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門機構是指專門機構指專門從事教育檢測、評價、考試、招生等輔助活動的機構,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列為8394項。

依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9〕4號)》第一 (六)項末尾: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是職業技能水平的憑證,反映職業活動和個人職業生涯發展所需要的綜合能力的一種證書,各類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具有同等效力,持有證書人員享受同等待遇。 堅持政事分開,政府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指定或變相指定職業技能鑑定機構,不得以備案名義實施變相許可。

由於技能評價已轉為市場導向,因此需要公平競爭審查,不得公布特許經營權目錄清單,涉及到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的應當清理;在檔案制定過程中,應當履行公眾參與、 並公平競爭審查、合法性審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開展技術技能類“山寨證書”專項 治理工作的通知》並未履行以上法定程式,依據《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段,未公開履行程式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2019年12月3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分步取消水平評價類技能人員職業資格,推行社會化職業技能等級認定,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權的單位認定發證。。

截至2021年末,全年有898.8 萬人次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 外文名:Vocational skill grade certificate
釋義,出處,例句,發展歷史,申請指南,設立依據,報名方式,申請材料,證書等級,區別聯繫,常見誤區,誤區一:須經過人社部門備案才能開展,誤區二:須是行政部門主導,主管單位及發證機構,自主設立的機構,由教育部門負責的評價機構,由人社部門負責的機構,證書效力,

釋義

依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9〕4號)》第一 (六)項末尾: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是職業技能水平的憑證,反映職業活動和個人職業生涯發展所需要的綜合能力的一種證書。

出處

《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9〕4號)》

例句

職業院校對取得若干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社會成員,支持其根據證書等級和類別免修部分課程,在完成規定內容學習後依法依規取得學歷證書。
對接受職業院校學歷教育並取得畢業證書的學生,在參加相應的職業技能等級證書考試時,可免試部分內容。

發展歷史

2016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印發《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第二條第(六)項:提出積極培育各類專業社會組織和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有序承接政府轉移的人才培養、評價、流動、激勵等職能;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第一條第二項 堅持改革創新自然段:堅持改革創新。圍繞用好用活人才,著力破除思想障礙和制度藩籬,加快轉變政府職能,保障落實用人主體自主權,發揮政府、市場、專業組織、用人單位等多元評價主體作用,營造有利於人才成長和發揮作用的評價制度環境
2019年12月30日,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 決定分步取消水平評價類技能人員職業資格 推行社會化職業技能等級,會議指出,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將技能人員水平評價由政府認定改為實行社會化等級認定,接受市場和社會認可與檢驗。這是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形成以市場為導向的技能人才培養使用機制的一場革命,有利於破除對技能人才成長和弘揚工匠精神的制約,促進產業升級和高質量發展。會議確定,從2020年1月起,除與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等密切相關的消防員、安檢員等7個工種依法調整為準入類職業資格外,用一年時間分步有序將其他水平評價類技能人員職業資格全部退出國家職業資格目錄,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權的單位認定發證;同時,推行職業技能等級制度,制定發布國家職業標準或評價規範,由相關社會組織或用人單位按標準依規範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評價、頒發證書。已發放的水平評價類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繼續有效。會議要求穩妥推進現有職業資格實施機構職能調整,做好工作銜接。加強涉及評價質量、收費等的事中事後監管。

申請指南

設立依據

中共中央印發《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第二條第(六)項:積極培育各類專業社會組織和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有序承接政府轉移的人才培養、評價、流動、激勵等職能;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第一條第二項 堅持改革創新自然段:堅持改革創新。圍繞用好用活人才,著力破除思想障礙和制度藩籬,加快轉變政府職能,保障落實用人主體自主權,發揮政府、市場、專業組織、用人單位等多元評價主體作用,營造有利於人才成長和發揮作用的評價制度環境。

報名方式

不同評價機構略有不同,具體以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發布的公告為準;

申請材料

不同評價機構略有不同,可以登錄職業技能鑑定公共服務平台或到職業技能鑑定所(站報)一般情況下分為以下幾項:
1.報名表(以線上報名方式無需提供);
2.一寸證件照
3.工作經歷承諾書(要求工作經驗的需提供)
4.其他檔案

證書等級

依據依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9〕4號)》第一 (六)項末尾 :院校內實施的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分為初級、中級、高級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評價制度的意見》人社部發﹝2019﹞90號,按照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企業評價規範設定的職業技能等級,一般分為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技師和高級技師五個等級。企業可根據需要,在相應的職業技能等級內劃分層次,或在高級技師之上設立特級技師、首席技師等,拓寬技能人才職業發展空間。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健全完善新時代技能人才職業技能等級制度的意見(試行)》人社部發〔2022〕14號,對設有高級技師的職業(工種),可在其上增設特級技師和首席技師技術職務(崗位),在初級工之下補設學徒工,形成由學徒工、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特級技師、首席技師構成的職業技能等級(崗位)序列。

區別聯繫

職業技能等級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技能水平評價證書區別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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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職業資格證書
能力水平評價證書
適用依據不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第五十一條:由符合國家規定的專門機構考核合格後頒發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勞動法》第六十九條: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由經備案的考核鑑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鑑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公布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68號)》
備案或其他要求
第二自然段第4~5行:實行社會化職業技能等級認定,不再由政府部門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權的單位認定發證;
無需備案,依據《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第六十四條沒有法律依據 、行政法規的依據不得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設定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不得干預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由經備案的考核鑑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鑑定。
最後自然段尾規定:依據市場需要自行開展能力水平評價活動,不得變相開展資格資質許可和認定,證書不得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中華”、“國家”、“全國”、“職業資格”或“人員資格”等字樣和國徽標誌。
評價方式不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職業教育法》第五十一條:經考核合格
考試、綜合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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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書等級
依據《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第二條第(六)最後一句:院校內證書等級分別為初級、中級、高級;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健全完善新時代技能人才職業技能等級制度的意見(試行)》附屬檔案:院校外職業技能等級試行為學徒工、初級... 首席技師八級,又稱之為新八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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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市場需要自行開展能力評價
鑒培分離制度
依據《人社部頒布《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編制技術規程(2018年版)》》第5自然段:二是落實“考培分離”“鑒培分離”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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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發機構不同
《職業教育法》第五十一條:專門機構
依據《職業資格目錄》內列舉的實施機構頒發
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和企事業單位
監督管理方式不同
事中事後監管,依據《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第六條第(十七)項:實行職業教育年度報告制度,報告向社會公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由經備案的考核鑑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鑑定。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十七)健全市場化、社會化的管理服務體系。
監督管理機構
依據《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第二條第(六)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監督院校外及技工院校的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實施;教育行政部門在職責範圍內,負責管理院校內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實施(技工院校內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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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十七)健全市場化、社會化的管理服務體系。
證書效力和待遇
職業技能等級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和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均納入人才統計範圍,落實相關政策,兌現相關待遇,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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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即專門機構的成立應當符合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設立的法律;依據《規章制定程式條例》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為行政部門,只能設定部門規章,不能設定國家規定,依據《規章制定程式條例》第三條在進行 ,制定規章,應當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確定的立法原則,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上位法的規定。
第三條規定: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起草檔案之前依據《國務院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 等檔案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提交審議、出台檔案,對未進行審查或者違反審查標準出台政策措施的,要嚴格追究責任。對失職瀆職行為還要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依據《規章制定程式條例》第十五條: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應當召開論證會、面向社會徵求意見(不少於30日)、召開聽證會、座談會等,對於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的行政決策還應當依據 《重大行政決策暫行條例》第二章第四節、等檔案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規章制定完畢後應當依據《規章制定程式條例》第四章、《重大行政決策暫行條例》第三章等檔案進行合法性審查,違反《規章制定程式條例》制定的檔案,屬於無效檔案;

常見誤區

誤區一:須經過人社部門備案才能開展

闢謠:2019年12月30日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常務會議: 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權的單位認定發證;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行政備案規範管理改革試點經驗的通知(國辦函〔2022〕110號)》第二自然段第2行:對行政備案事項,不得規定經行政機關審查同意,企業和民眾方可從事相關特定活動;
國辦發〔2022〕2號檔案第(九)項: 嚴禁以備案名義實施變相許可,而目前依然設定事前備案是因為人社部在制發檔案沒有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在其制發檔案時沒有依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決策啟動、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等制發程式,違規制發政策檔案,導致各級人社部門違規開展清查活動;

誤區二:須是行政部門主導

闢謠:依據《 中共中央印發《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 第 二、基本原則中:突出市場導向充分發揮市場在人才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提高人才橫向和縱向流動性,健全人才評價、流動、激勵機制,最大限度激發和釋放人才創新創造創業活力,使人才各盡其能、各展其長、各得其所,讓人才價值得到充分尊重和實現。 ,市場導向是技能評價制度改革的正確方向《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 第五第(十六)條:防止人才評價行政化、“官本位”傾向,,突出市場導向。充分發揮市場在人才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要改變政府“事事管、管得累、管不好、管砸了”的尷尬形象,防止政府淪為“制約經濟社會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

主管單位及發證機構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39號)》具體措施1:推動技能人員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分批調整退出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19年底前建立完善職業技能等級制度,推動實現由用人單位和第三方機構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頒發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政府不再頒發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自主設立的機構

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公布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的通知,末尾 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和企事業單位依據市場需要自行開展能力水平評價活動,不得變相開展資格資質許可和認定,證書不得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中華”、“國家”、“全國”、“職業資格”或“人員資格”等字樣和國徽標誌。

由教育部門負責的評價機構

2019年,教育部等四部門印發《關於在院校實施“學歷證書+若干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制度試點方案》的通知,試點推行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由人社部門負責的機構

2019年8月19日,人社部印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評價制度的意見(人社部發﹝2019﹞90號)》第一(一)項末尾:建立職業技能等級制度,健全完善技能人才評價體系,形成科學化、社會化、多元化的技能人才評價機制,為實施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建設知識型、技能型、創新型勞動者大軍做好支持服務。

證書效力

根據《關於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評價制度的意見》等檔案精神,水平評價類技能人員職業資格退出國家職業資格目錄,轉為社會化等級認定,頒發職業技能等級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和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均納入人才統計範圍,落實相關政策,兌現相關待遇,具有同等效力。
依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9〕4號)》第一 (六)項末尾倒數第二句:各類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具有同等效力,持有證書人員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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