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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2006年開始,將採用國家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心理諮詢師國家職業新標準進行資格考試。
新標準規定心理諮詢師職業分三個等級,分別為:心理諮詢師三級、心理諮詢師二級、心理諮詢師一級(尚未開放)。取消原來心理諮詢員(國家職業資格三級)和高級心理諮詢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尚未開放)的稱呼。
報考條件
有很多心理學愛好者非常關心自己的資質是否滿足心理諮詢師報考條件,現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的《心理諮詢師國家職業標準(2005年版)》,整理公布2011年最新心理諮詢師報考條件。
1、具有心理學、教育學、醫學專業大專以上學歷。
心理學、教育學、醫學專業本科可直接報考心理諮詢師三級;
心理學、教育學、醫學專業大專學歷,經心理諮詢師三級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
2、具有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經心理諮詢師三級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
3、在校大四學生與應屆畢業生可憑學生證申報。
考試科目
遠程培訓內容:基礎知識+操作技能
操作技能包括:心理診斷技能、心理測驗技能、心理諮詢技能
另:上海地區心理諮詢國家職業資格鑑定(1+X版):
三級心理諮詢師:
普通心理學、社會心理學、發展心理學、教育心理學、
性別差異心理學、心理統計與測量、
學校心理學、心理諮詢理論與技術、心理倫理與道德、影視片斷分析、面接實習等等課程(不少於400學時,其中面接實習不少於50學時);
諮詢師
心理諮詢師是協助求助者解決各類心理問題的人。心理諮詢最一般、最主要的對象,是健康人群或存在心理問題的人群。健康人群會面對許多家庭、擇業、求學、社會適應等問題,他們會期待做出理想的選擇,順利地度過人生的各個階段,求得自身能力的最大發揮和尋求生活的良好質量。心理諮詢師可以從心理學的角度,提供中肯的發展諮詢,給出相應的幫助。
在我國,勞動部於2001年4月正式推出《心理諮詢師國家職業標準(試行)》,並將心理諮詢師[1-2]正式列入《中國職業大典》。2002年7月,心理諮詢師國家職業資格項目正式啟動,全國統一鑑定考試每年舉辦兩次,分別是5月和11月。
按照國家職業資格心理諮詢師培訓鑑定工作的統一要求,已經或準備從事心理諮詢師職業的人員,都應該經過專門的職業培訓,獲得全國統一頒發的心理諮詢師《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相應心理諮詢活動。我國的心理諮詢師國家職業資格認證體系從2002年9月開始進行試點以來,越來越多的人員參加到心理諮詢師培訓的學習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規定,為了進一步完善國家職業標準體系,為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提供科學、規範的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委託中國心理衛生協會組織有關專家,制定了《心理諮詢師國家職業標準》(2005年版)。
鑑定方式
(1)本職業各級別的鑑定都包括理論知識綜合考試和專業能力考核兩項內容,採用閉卷筆試,考試題目從題庫中隨機提取,按標準答案評分。考試成績採用百分制,達60分以上者為合格,心理諮詢師還需進行綜合評審。
(2)單項成績合格者,成績可以保留1年。
(3)已具有心理學、教育學、醫學專業正高職稱,正在從事心理諮詢臨床和教學工作的人員可不參加理論知識綜合考試,由單位推薦並直接向專家組提交個人業績資料申報心理諮詢師一級資格,由專家組進行綜合評審。
晉級
三級心理諮詢師通過心理諮詢師二級考試合格之後,就可以晉級成為二級心理諮詢師了。需要注意的是,心理諮詢師資格證是心理諮詢師開展心理諮詢的資格證明,心理諮詢師也需要不斷完善自己的技能。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就業培訓技術指導中心副主任宋建表示:就目前來看,社會的發展與變革使得心理諮詢師職業對從業者的要求已超越原有標準,存在著職業標準與實際職業要求存在差異,鑑定的內容與職業實際操作的要求還不對應等問題,單一的鑑定方式已經不能適應心理諮詢師人才隊伍建設的需要。
心理諮詢師實務技能等級培訓採取網路遠程教學配合面授體驗性工作坊、遠程及落地見習實習、線上督導等先進的培訓方式,將進一步提高我國心理諮詢師的執業能力水平,促進心理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雙證上崗也逐漸成為心理諮詢行業的新標準,三級心理諮詢師需要通過資格考試以及實務技能方面的考試逐漸成為一名成熟的心理諮詢師。
證書性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為了進一步完善國家職業標準體系,為職業教育、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提供科學、規範的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委託中國心理衛生協會組織有關專家,制定了《心理諮詢師國家職業標準(2005年版)。目前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的心理諮詢師從業資格證書為中國國內最權威也是唯一認可的心理諮詢師證書,二級證書更是心理診所申報的必須條件。
職業道德
1 心理諮詢師不得因求助者性別、年齡、職業、民族、國籍、宗教信仰、價值觀等任何方面的因素而歧視求助者。
2 心理諮詢師在諮詢關係建立起來之前,必須讓求助者了解心理諮詢的工作性質、特點,這一工作的局限性,以及求助者的權利和義務。
3 心理諮詢師與對求助者進行工作時,應與求助者對工作的重點進行討論並達成一致意見,必要時(如採用某些療法)應與求助者達成書面協定。
4 心理諮詢師與求助者之間不得產生和建立諮詢以外的任何關係。儘量避免雙重關係(儘量不與熟人、親人、同事建立諮詢關係),更不得利用求助者對諮詢師的信任謀取私利,尤其不得對異性有非禮的言行。
5 當心理諮詢師認為自己不適於對求助者進行工作時,就應對求助者做出明確地說明,並且應本著對求助者負責的態度將其介紹給另一位合適的心理諮詢師或醫師。
6 心理諮詢師應始終嚴格遵守保密原則,具體保密措施如下:
(1) 心理諮詢師有責任向求助者說明心理諮詢工作者的保密原則,以及套用這一原則的限度。
(2)在心理諮詢工作中,一旦發現求助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情況,必須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意外事件發生(必要時應通過有關部門或家屬),或與其他心理諮詢師磋商,但應將有關保密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低範圍之內。
(3)心理諮詢工作中的有關信息,包括個案記錄、測驗資料、信件、錄音、錄像和其他資料均屬於專業信息,應在嚴格保密的情況進行保存,不得列入其他資料之中。
(4)心理諮詢師只有在求助者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對諮詢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在因專業需要進行案例討論,或採用案例進行教學、科研、寫作等工作時,應隱去可能據以辨認出求助者的有關信息。
(5)心理諮詢師對於心理諮詢服務的記錄、開具的診斷、照會或醫囑,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並負有保密義務。
(6)心理諮詢師有衛生、司法或公安機關詢問時,不得作虛偽的陳述或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