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評價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湖北省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評價機構監督管理辦法》是為了促進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健康有序發展,進一步規範職業技能等級評價機構的監督管理,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評價制度的意見》(人社部發〔2019〕90號)檔案精神及相關規定,結合湖北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2月,《湖北省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評價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評價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2月
  • 發布單位:湖北省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起草說明,

制定進程

2024年2月,《湖北省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評價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條 為促進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健康有序發展,進一步規範職業技能等級評價機構(以下簡稱評價機構)的監督管理,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評價制度的意見》(人社部發〔2019〕90號)檔案精神及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評價機構是指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人社部門)備案,依據國家職業標準、行業企業評價規範等相關要求,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的用人單位和社會評價組織。
第三條 評價機構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執行“誰評價、誰發證、誰負責”責任追究制度。
第四條 省級人社行政部門負責全省評價機構的統籌規劃、監督查處。省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以下簡稱省職鑒中心)負責組織實施省本級評價機構的備案工作和全省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的技術支撐、質量督導、信息服務等工作。
第五條 各市(州)人社部門負責轄區內評價機構的統籌規劃、評估備案、監督管理、技術支撐、信息服務等工作;各市(州)職業技能鑑定中心按照本級人社部門要求開展工作。
第六條 全國性評價分支機構、省本級評價機構可向省職鑒中心申請備案;省本級備案管理的社會評價組織可面向全省開展工作,向市(州)提出備案申請,報省職鑒中心同意,市(州)對其進行監督管理,證書數據納入市(州)技能人才統計。
第七條 各級人社部門對評價機構執行政策、遵守承諾、信息披露、質量保證、技術保障等方面的工作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和質量督導。
(一)執行政策情況。評價機構執行人社部門制定出台的有關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及其相關政策法規,依據職業分類大典、國家職業標準或經人社部備案的評價規範,開展職業技能評價活動等方面的情況。
(二)遵守承諾情況。評價機構積極維護自身信用,履行備案申請中對資質、工作條件等事項的承諾,在備案職業(工種)、等級和地域範圍內開展活動等方面的情況。
(三)信息披露情況。評價機構自覺承擔信息公開的義務,通過媒體、網路等方便社會公眾接收的適當方式,公開評價方案、標準依據、評價方式與時間地點、評價結果、查詢途徑和收費標準等方面的情況。
(四)質量保證情況。評價機構在評價過程管理、評價所需的軟硬體條件保障、考評隊伍管理、試題庫建立、評價過程督導、評價過程可追溯以及應急預案配備等方面採取的質量保障措施,確保評價結果的公正性和可信度等方面的情況。
(五)技術保障情況。社會評價組織認定場地的監控視頻認定依據、責任追溯等方面的情況以及評價機構的相關職業(工種)題(卷)庫建設情況。
第八條 各級人社部門採取“雙隨機、一公開”、“網際網路+監管”和質量督導等方式建立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開展現場督導、專項督導、明查暗訪或綜合督導,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第九條 各級人社部門做好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管理人員、考評人員、督導人員和專家隊伍建設規劃,指導評價機構做好人員培訓,加強規範管理,提供技術支持和工作指導。
第十條 各級人社部門主動公布監督熱線,完善投訴舉報機制,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
第十一條 各級人社部門應及時向省人社部門上報評價機構備案信息、承諾信息、評價職業(工種)和地域範圍等相關基礎信息,由省人社部門負責發布和更新評價機構信息。
第十二條 評價機構在評價過程中,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如今後國家有新的政策規定,從其新規定。

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
按照國家“放管服”改革和國家職業資格改革要求,2020年9月,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出台了《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湖北省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評價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試行)>、<湖北省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鄂人社發〔2020〕45號),在全省全面推行職業技能等級制度。三年多以來,我省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政府關於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的決策部署,加快職能轉變,深化職業資格改革,逐步形成精準科學、規範有序、競爭擇優的科學化、社會化、市場化技能人才評價機制,全省技能人才評價機構規模不斷擴大,技能人才評價體系建設不斷完善,評價質量監督管理手段不斷豐富,充分發揮了人才評價“指揮棒”作用。近年來,國家相繼出台了《關於印發<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人社職司便函〔2020〕17號)、《關於加強新時代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中辦發〔2022〕58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健全完善新時代技能人才職業技能等級制度的意見(試行)》(人社部發〔2022〕14號),從加大技能人才培養力度、健全評價機制體制和強化質量監管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為順應新時代技能人才發展階段的新形勢、新變化、新要求,並結合我省工作實際,我們研究修訂了《監管辦法》和《實施細則》。
二、起草過程
《監管辦法》和《實施細則》既是我們開展業務工作的行動指南,也是規範管理的必然要求。在起草過程中,我們堅持問題導向,結合職業技能評價專項整治工作,一是開展調查研究。採取實地調研和座談了解的方式,全方位掌握我省職業技能等級評價機構工作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結合人社部有關要求形成了兩個檔案的徵求意見稿。二是組織專題研討。徵求意見稿形成後,我們先後召開多次會議,廣泛徵求了各地人社部門、有關專家和評價機構的意見和建議並認真參考了其他省份的經驗做法。三是充分開展論證。組織技能人才專家和法律顧問對兩個檔案逐條逐項進行必要性、合規性、可操作性等方面開展論證討論,並從立法技術上對檔案進行概念界定、權責劃分。經綜合分析研判各方意見、建議,再次進行修改完善後,按照程式報請廳職建處、法規處、辦公室等處室對《監管辦法》和《實施細則》進行規範性、合法性、合規性審查。
三、把握原則
一是突出指導性。堅持政策導向,緊緊圍繞規範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評價工作開展和監督管理等有機銜接、互促共進,建立職責清晰、規範有序、監督鏈條完整的職業技能等級評價體系。
二是強化操作性。堅持問題導向,在重點工作環節上,明確和細化相關主體的職能定位,在具體實施工作中,措施硬、任務實、責任明,並密切聯繫各地實際,因地制宜提出要求,可操作性很強。
三是體現指向性。《監管辦法》 圍繞“誰來管、管什麼、怎么管”強化責任落實,《實施細則》圍繞“誰來做、做什麼、怎么做”,強化制度約束。在修訂過程中,我們整體考慮是規範等級認定工作程式,細扣業務流程環節,突出“管”、“做”結合,一體化深入推進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評價工作。
四、主要內容
《監管辦法》主要是為了規範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評價行為,明確全省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評價機構在工作中的主體監督管理責任和履行的工作職責。檔案總計十四條,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明確了各級人社部門監管職責;第二部分明確了監督管理重點內容;第三部分明確了監督管理方式以及檔案解釋許可權、施行時間等。檔案細化、實化了全省各級人社部門對評價機構執行政策、遵守承諾、信息披露、質量保證、技術保障等方面監督管理和質量督導的工作措施。
《實施細則》總計八章,三十九條。檔案圍繞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考前計畫發布、考中組織實施、考後證書數據管理等重點環節,明確了認定資格審核、考場設定標準、督導人員配備、閱卷評分管理、證書數據報送等具體工作措施和要求。具體內容包括總則、計畫發布及報名、考點設定及安排、考務實施、閱卷評分管理、試題管理、證書數據及檔案管理、附則等。主要是為了規範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流程和工作標準,提高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流程的規範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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