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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關於印發《天津市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津人社局發〔2023〕17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委辦局(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有關單位:
現將《天津市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3年12月22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是指人社部門公布的用人單位和社會培訓評價組織(以下統稱評價機構),按照國家職業標準或行業企業評價規範,對勞動者職業技能水平開展的考核評價活動。
用人單位可以對本單位職工(含勞務派遣、勞務外包及在企業實習人員等各類用工人員)自主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社會培訓評價組織可以按照市場化、社會化、專業化原則,面向社會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服務。
第三條 市人社行政部門負責全市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綜合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市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以下簡稱市鑑定中心)受市人社行政部門委託,具體負責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本市評價機構進行資質審核,經市人社行政部門覆核後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鑑定中心(以下簡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鑑定中心),並向社會公布;
(二)審查評價機構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方案,指導評價機構開展題庫建設、評價規範、考務管理、證書核發等工作;
(三)對評價機構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進行質量監管;
(四)組織開展外部質量督導員隊伍建設;
(五)指導評價機構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開展日常安全檢查;
(六)受理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投訴、舉報,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理或提出處理建議;
(七)完成市人社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 各區人社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政策宣傳、工作推動等工作,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宣傳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相關政策規定;
(二)在本行政區域內選拔、推薦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外部質量督導員;
(三)完成市人社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評價機構負責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的具體實施,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核准的職業(工種)、等級範圍內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
(二)根據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發展需要,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和設施設備,加強專業隊伍建設;
(三)做好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方案制定、認定實施和證書核發等工作;
(四)加強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內部管控,保證認定質量;
(五)妥善處理職業技能等級認定中出現的爭議和投訴舉報。
第七條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範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中的技能類職業(工種),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或備案的技能類職業(工種)。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依據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的國家職業標準和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的行業企業評價規範。
第八條 職業技能等級實行“八級工”制,由低到高分別為:學徒工、五級/初級工、四級/中級工、三級/高級工、二級/技師、一級/高級技師、特級技師、首席技師。
學徒工的等級確定,由用人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五級/初級工、四級/中級工、三級/高級工、二級/技師、一級/高級技師的等級確定,由評價機構按照國家職業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特級技師、首席技師的等級確定,由市人社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指導用人單位實施。
第九條 評價機構應當對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合格的人員頒發相應職業技能等級證書,證書可參照國家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參考樣式(見附屬檔案)自行設計,按全國統一編碼規則編碼,並加蓋評價機構印章。具備條件的評價機構可頒發電子證書,電子證書與紙質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證書信息可通過技能人才評價證書全國聯網查詢系統查詢。
第二章 評價機構遴選備案
第十條 評價機構申請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依法登記的法人單位,其中申請面向社會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應為院校、公共實訓基地、社會團體和已向人社部門備案的用人單位等;
(二)以人才培養培訓服務為主要職責,具備登記或批准的培訓或評價相關業務範圍,具有規範的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社會信用良好,無違法違規、失信等不良行為記錄;
(三)在申報的職業(工種)領域有較豐富的考核評價經驗和工作基礎;申請面向社會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應當具有符合規定的職業技能培訓評價工作經驗,並達到相應培訓評價規模;
(四)具有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的專門機構,組織機構健全,評價工作負責人為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具有與評價工作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專家團隊、考評人員和內部質量督導員隊伍;具有符合相關職業標準的場地、設施設備(含視頻監控設備);安全防護措施完善,安全環保等符合國家或行業有關要求;
(五)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能夠提供穩定的經費保障;評價機構中的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培養與使用相結合、評價與待遇相掛鈎的長效機制;
(六)具備完善的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質量管控措施,自覺接受人社部門管理監督。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報:
(一)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事業單位,不含院校和以人才培養培訓服務為主要工作職責的公共實訓機構);
(二)應當與行政機關脫鉤而未脫鉤的社會團體;
(三)申請機構及法定代表人在培訓評價領域有違法違規及失信行為的;
(四)社會團體等3年內民政部門年審不合格或在民政部門非法社會組織名單的;
(五)企業3年內在市場監管部門公布的企業經營異常目錄內的;
(六)機構在人才評價領域有不良記錄的。
第十二條 評價機構申請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式實施:
(一)初審。符合條件的評價機構向市鑑定中心提出申請。市鑑定中心對提交材料進行初審,在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告知初審結果,對符合申報條件的指導其做好評估準備。
(二)覆核。用人單位申請開展自主認定的,市鑑定中心組織專家採取材料審核、現場考察和專家論證等方式進行評估,提出評估意見,報市人社行政部門覆核。
社會培訓評價組織申請開展面向社會認定的,市鑑定中心組織專家根據產業發展、地域分布、社會需求,按照統籌擇優原則集中開展遴選,提出建議名單,報市人社行政部門覆核。
(三)公示。市人社行政部門覆核後,市鑑定中心進行5個工作日的公示。
(四)備案。對公示無異議的評價機構,由市鑑定中心履行備案手續,明確開展認定期限,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鑑定中心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等級評價機構公示查詢系統同步公布。
第十三條 備案的評價機構需要變更評價職業(工種)、等級、工作人員(含考評人員、督導人員等)、評價地點等信息的,應向市鑑定中心提出變更申請,經確認符合條件的,可以開展評價工作。其中,增加評價職業(工種)、等級的,應當按照程式重新申請。
第十四條 評價機構應當在有效期滿前60日內,向市鑑定中心提出續期申請。市鑑定中心對評價機構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情況進行綜合評估,評估合格的予以續期;評價機構未提出續期申請或評估不合格的,不予續期。
第十五條 評價機構自願終止評價工作的,應向市鑑定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由市鑑定中心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鑑定中心修改公示查詢系統信息後予以註銷。
第三章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一般採取理論知識考試和技能操作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實施。用人單位可結合生產工作實際,制定等級認定辦法,自主確定評價方式和內容,採取過程化考核、業績評審、直接認定等方式實施。
學徒工的轉正定級考核,由用人單位在其跟隨師傅學習期滿和試用期滿後,依據本單位有關要求進行。首席技師、特級技師是在高技能人才中設定的高級技術職務(崗位),應在用人單位且具有高級技師的職業(工種)領域中設立,通過評聘的方式進行,實行崗位聘任制。首席技師原則上從特級技師中產生。
第十七條 評價機構應依據國家職業標準或行業企業評價規範,審核申報條件,規範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
鼓勵評價機構與具備場地、設施設備等條件的單位合作,對市場需求迫切、但暫無成熟評價機構承接的職業(工種)開展技能等級認定。
第十八條 評價機構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按以下程式實施:
(一)制定方案。評價機構制定具體認定方案,並在實施前5個工作日通過天津市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申報系統報送市鑑定中心審查。經審查不符合規定的,退回評價機構重新報送。
(二)組織實施。評價機構按照方案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
(三)信息核對。評價機構在認定結束後30個工作日內將認定結果及擬頒發證書信息報市鑑定中心,市鑑定中心在30個工作日內對相關信息進行核對並將認定合格信息上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鑑定中心。
(四)頒發證書。評價機構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鑑定中心網站公布的信息,為認定合格人員頒發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第十九條 評價機構應妥善保管評價工作全過程資料,紙質資料保管不少於3年,電子材料不少於5年。
第二十條 評價機構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收費項目及標準等,按照本市相關部門規定執行。
第四章 管理監督
第二十一條 市鑑定中心應當採取日常督導和專項督導相結合的方式,加強對評價機構和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活動的監督管理。
日常督導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可以採取現場檢查、數據對比、遠程監控等方式,對評價機構的認定活動進行全過程監督檢查。
專項督導可以採取現場檢查、調取資料、調研交流等方式,對評價機構執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情況、質量管理體系建設情況、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情況以及職工民眾反映的重大突出問題進行專題檢查。
第二十二條 市鑑定中心應當根據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監管工作需要,建立具有較高素質和專業水平的專兼職外部質量督導員隊伍,提高專業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條 評價機構應當建立內部督導員隊伍,按照“逢評必督”原則,對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活動全程督導。建立全流程回溯和責任追究機制,按照“誰評價、誰發證、誰負責”原則承擔主體責任。
第二十四條 評價機構應當妥善處理職業技能等級認定中出現的爭議和舉報投訴,確保認定工作公平公正、依法合規。
第二十五條 市鑑定中心應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受理單位和個人對評價機構的信訪和舉報投訴,認真調查核實,按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第二十六條 評價機構違反規定開展認定活動的,由市鑑定中心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約談評價機構負責人、限期整改、暫停評價活動等處理;情節嚴重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提請市人社行政部門處理,由市鑑定中心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鑑定中心刪除公示查詢系統信息後撤銷其備案;涉嫌違法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質量督導員出現違規行為的,由其督導資格聘任機構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暫停其督導工作、取消其督導工作資格等處理。
第二十八條 參評人員出現違規行為的,根據不同情況,給予取消本次評價資格、暫停參加評價資格2年並撤銷違規取得的技能等級證書等處理。
第二十九條 評價機構自願退出或被撤銷備案的,應妥善做好後續工作。
第三十條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發生違紀違規行為的,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責問責;涉嫌違法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濱海新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區實施細則,組織本行政區域內評價機構遴選和監管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附屬檔案: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參考樣式與製作說明
內容解讀
關於《天津市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管理辦法》的政策問答
一、《天津市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所稱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是指什麼?
答:本辦法所稱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是指人社部門公布的用人單位和社會培訓評價組織(以下統稱評價機構),按照國家職業標準或行業企業評價規範,對勞動者職業技能水平開展的考核評價活動。
二、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實施範圍有哪些?
答:用人單位可以對本單位職工(含勞務派遣、勞務外包及在企業實習人員等各類用工人員)自主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社會培訓評價組織可以按照市場化、社會化、專業化原則,面向社會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服務。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範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中的技能類職業(工種),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或備案的技能類職業(工種)。
三、市、區人社局在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中履行哪些職責?
答:市人社行政部門負責全市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綜合管理等工作。
各區人社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政策宣傳、工作推動等工作,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宣傳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相關政策規定;
(二)在本行政區域內選拔、推薦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外部質量督導員;
(三)完成市人社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市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在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中的職責有哪些?
答:市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受市人社行政部門委託,具體負責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本市評價機構進行資質審核,經市人社行政部門覆核後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鑑定中心(以下簡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鑑定中心),並向社會公布;
(二)審查評價機構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方案,指導評價機構開展題庫建設、評價規範、考務管理、證書核發等工作;
(三)對評價機構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進行質量監管;
(四)組織開展外部質量督導員隊伍建設;
(五)指導評價機構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開展日常安全檢查;
(六)受理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投訴、舉報,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理或提出處理建議;
(七)完成市人社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評價機構在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中的職責有哪些?
答:評價機構負責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的具體實施,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核准的職業(工種)、等級範圍內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
(二)根據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發展需要,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和設施設備,加強專業隊伍建設;
(三)做好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方案制定、認定實施和證書核發等工作;
(四)加強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內部管控,保證認定質量;
(五)妥善處理職業技能等級認定中出現的爭議和投訴舉報。
六、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是什麼樣式的?
答:評價機構應當對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合格的人員頒發相應職業技能等級證書,證書可參照國家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參考樣式(見正文附屬檔案)自行設計,按全國統一編碼規則編碼,並加蓋評價機構印章。具備條件的評價機構可頒發電子證書,電子證書與紙質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七、如何查詢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信息?
答:證書信息可通過技能人才評價證書全國聯網查詢系統查詢。
八、申請成為評價組織應具備什麼條件?
答:評價機構申請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依法登記的法人單位,其中申請面向社會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應為院校、公共實訓基地、社會團體和已向人社部門備案的用人單位等;
(二)以人才培養培訓服務為主要職責,具備登記或批准的培訓或評價相關業務範圍,具有規範的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社會信用良好,無違法違規、失信等不良行為記錄;
(三)在申報的職業(工種)領域有較豐富的考核評價經驗和工作基礎;申請面向社會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應當具有符合規定的職業技能培訓評價工作經驗,並達到相應培訓評價規模;
(四)具有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的專門機構,組織機構健全,評價工作負責人為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具有與評價工作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專家團隊、考評人員和內部質量督導員隊伍;具有符合相關職業標準的場地、設施設備(含視頻監控設備);安全防護措施完善,安全環保等符合國家或行業有關要求;
(五)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能夠提供穩定的經費保障;評價機構中的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培養與使用相結合、評價與待遇相掛鈎的長效機制;
(六)具備完善的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質量管控措施,自覺接受人社部門管理監督。
九、評價機構備案的程式是什麼?
答:評價機構申請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式實施:
(一)初審。符合條件的評價機構向市鑑定中心提出申請。市鑑定中心對提交材料進行初審,在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告知初審結果,對符合申報條件的指導其做好評估準備。
(二)覆核。用人單位申請開展自主認定的,市鑑定中心組織專家採取材料審核、現場考察和專家論證等方式進行評估,提出評估意見,報市人社行政部門覆核。
社會培訓評價組織申請開展面向社會認定的,市鑑定中心組織專家根據產業發展、地域分布、社會需求,按照統籌擇優原則集中開展遴選,提出建議名單,報市人社行政部門覆核。
(三)公示。市人社行政部門覆核後,市鑑定中心進行5個工作日的公示。
(四)備案。對公示無異議的評價機構,由市鑑定中心履行備案手續,明確開展認定期限,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鑑定中心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等級評價機構公示查詢系統同步公布。
十、已通過備案的評價機構如果想變更備案信息該怎么辦?
答:備案的評價機構需要變更評價職業(工種)、等級、工作人員(含考評人員、督導人員等)、評價地點等信息的,應向市鑑定中心提出變更申請,經確認符合條件的,可以開展評價工作。其中,增加評價職業(工種)、等級的,應當按照程式重新申請。
十一、備案到期了怎么辦?
答:評價機構應當在有效期滿前60日內,向市鑑定中心提出續期申請。市鑑定中心對評價機構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情況進行綜合評估,評估合格的予以續期;評價機構未提出續期申請或評估不合格的,不予續期。
十二、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評價方式有哪些?
答:職業技能等級認定一般採取理論知識考試和技能操作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實施。用人單位可結合生產工作實際,制定等級認定辦法,自主確定評價方式和內容,採取過程化考核、業績評審、直接認定等方式實施。
學徒工的轉正定級考核,由用人單位在其跟隨師傅學習期滿和試用期滿後,依據本單位有關要求進行。首席技師、特級技師是在高技能人才中設定的高級技術職務(崗位),應在用人單位且具有高級技師的職業(工種)領域中設立,通過評聘的方式進行,實行崗位聘任制。首席技師原則上從特級技師中產生。
十三、評價機構如何組織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活動?
答:評價機構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按以下程式實施:
(一)制定方案。評價機構制定具體認定方案,並在實施前5個工作日通過天津市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申報系統報送市鑑定中心審查。經審查不符合規定的,退回評價機構重新報送。
(二)組織實施。評價機構按照方案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
(三)信息核對。評價機構在認定結束後30個工作日內將認定結果及擬頒發證書信息報市鑑定中心,市鑑定中心在30個工作日內對相關信息進行核對並將認定合格信息上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鑑定中心。
(四)頒發證書。評價機構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鑑定中心網站公布的信息,為認定合格人員頒發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十四、對評價機構和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活動的監督管理機制有哪些?
答:市鑑定中心應當採取日常督導和專項督導相結合的方式,加強對評價機構和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活動的監督管理。
日常督導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可以採取現場檢查、數據對比、遠程監控等方式,對評價機構的認定活動進行全過程監督檢查。
專項督導可以採取現場檢查、調取資料、調研交流等方式,對評價機構執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情況、質量管理體系建設情況、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情況以及職工民眾反映的重大突出問題進行專題檢查。
評價機構應當建立內部督導員隊伍,按照“逢評必督”原則,對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活動全程督導。建立全流程回溯和責任追究機制,按照“誰評價、誰發證、誰負責”原則承擔主體責任。
十五、如果發現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相關問題,去哪裡投訴舉報?
答:任何單位和個人如發現評價機構及其組織實施的評價活動有違反有關規定的,均可通過電話、信件、郵件等方式,向市鑑定中心進行投訴舉報。市鑑定中心將對反映的問題進行認真調查核實,按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十六、評價機構違反規定開展認定活動的處理辦法是什麼?
答:評價機構違反規定開展認定活動的,由市鑑定中心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約談評價機構負責人、限期整改、暫停評價活動等處理;情節嚴重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提請市人社行政部門處理,由市鑑定中心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鑑定中心刪除公示查詢系統信息後撤銷其備案;涉嫌違法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