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崗位技能提升培訓補貼管理辦法

《湖北省崗位技能提升培訓補貼管理辦法(試行)》是2023年1月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印發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崗位技能提升培訓補貼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湖北省崗位技能提升培訓補貼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鄂人社發〔2023〕1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部署要求,大力實施“技興荊楚”工程,更大力度鼓勵企業開展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加強培訓規範化管理,提高補貼資金使用效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制定了《湖北省崗位技能提升培訓補貼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3年1月3日

辦法全文

湖北省崗位技能提升培訓補貼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部署要求,落實《國務院關於推行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的意見》(國發〔2018〕11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做好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賬資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19〕117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全國總工會全國工商聯關於印發全面推行中國特色企業新型學徒制加強技能人才培養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人社部發〔2021〕39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拓寬職業技能培訓資金使用範圍提升使用效能的通知》(人社部發〔2021〕69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崗位技能提升培訓補貼,是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人社部門)從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賬資金中列支,用於鼓勵企業(或由企業委託技工院校、公共就業訓練中心、職業院校及其他符合條件的培訓機構,下同)對本企業職工開展新型學徒制培訓、新技師培訓和崗位技能培訓的補貼。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賬資金(以下簡稱專賬資金),是指從失業保險基金結餘中提取、上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劃撥,或各級財政投入等其他方式,在當地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單獨建立的資金。
第四條  崗位技能提升培訓應當以支持當地產業發展、促進高質量就業為目的,按照“量入為出、重點支持”的原則,合理確定重點補貼工種,引導企業尤其是製造業企業積極開展職工技能培訓,努力構建以企業為主體、職業院校為基礎、政府推動與社會支持相結合的職業技能培訓體系。
第二章  補貼對象
第五條  崗位技能提升培訓補貼對象為省內企業在崗職工(以及個體工商戶用工、民辦非企業單位用工,下同),且依法參加失業保險。
第六條  企業組織職工開展培訓並申領補貼的,應與本企業所在行業以及職工所從事工種密切相關。
第七條  新型學徒制培訓補貼對象主要應是與本企業簽訂1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的技能崗位新招用人員,且在學徒培養期內取得與所從事工種密切相關的中級工以上技能等級證書(或職業資格證,下同)
第八條  新技師培訓補貼對象應同時符合所從事工種晉升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相應申報條件,且培訓結束後取得技師或高級技師技能等級證書。
第九條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企業應向失業保險參保地人社部門申領崗位技能提升培訓補貼。在省直參加失業保險的企業開展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向所在地人社部門申領補貼。
第十條  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每人每年最多可享受不超過3次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同一職業同一等級一年內不可重複享受。符合條件人員的就業技能培訓(含崗前培訓)和創業培訓補貼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企業職工申領補貼的培訓時間段不允許重疊。享受新型學徒制培訓補貼的人員,在學徒培訓期間不再享受其他培訓補貼。
第十二條  鼓勵在職職工自主參加技能提升培訓並取得相關證書,其中參加企業開展的技能培訓,原則上由所在企業申領相關補貼;相關補貼已經發放給企業的,職工個人不能同時享受失業保險參保職工技能提升補貼。
第三章  補貼標準
第十三條  新型學徒制培訓備案培養期限一般為1—2年,補貼標準原則上每人每年不低於5000元,由各市州人社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可結合資金結餘、培訓成本等情況定期調整。培訓結束後,由人社部門按照實際培訓期限(不超過備案期限)按規定統一發放補貼。
第十四條  鼓勵企業開展新技師培訓。對完成培訓並取得技能等級證書的,按高級技師5000元/人、技師3500元/人的標準,給予企業新技師培訓補貼。
第十五條  鼓勵企業開展新技術、新技能、新工藝、新設備培訓或轉崗轉業培訓。培訓時長不少於20個課時,每個課時不少於45分鐘,按照每人不超過500元給予企業補貼。
第十六條  鼓勵各地探索完善企業提取使用職工教育經費與享受培訓補貼有機銜接機制。對職工教育經費使用規範、培訓計畫完善、培訓基礎資料完備的企業開展技能培訓的,可通過以獎代補等方式給予支持。
第四章  培訓機構
第十七條  新型學徒制培訓以產教融合、校企合作為重要途徑,由企業和技工院校(或其他職業院校)聯合實施。大型企業可依託本企業培訓中心,開展企業新型學徒制培養工作。
第十八條  各地要聚焦重點行業、重要領域和規模以上企業,大力推行企業新型學徒制。有新型學徒制培訓需求的中小微企業,可由地方工商聯及所屬商會等,會同人社部門根據培訓職業,統一協調和集中多箇中小微企業人員開展培訓。
第十九條  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等有培訓能力的企業,可自主開展新技師培訓並申領補貼。不具備自主培訓條件的企業,可聯合有培訓資質的技工院校(或其他職業院校)開展新技師培訓。
第二十條  企業與技工院校(或其他職業院校)聯合開展新型學徒制培訓、新技師培訓的,培訓補貼由企業申領。
第二十一條  企業開展崗位技能培訓,應面向與本企業主營業務密切相關的技能工種。用工規模在30人以下的企業,原則上應與具備培訓能力的技工院校(或職業院校)合作開展。
第二十二條  鼓勵具備條件的大型企業立足本企業優勢工種,面向省內產業鏈上下游中小微企業開展培訓,符合條件的可對實際組織培訓的企業給予補貼。具體辦法由各市州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
第二十三條  各地要充分發揮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技能大師工作室及技工院校、公共就業訓練中心作用,調動“湖北工匠”“湖北省技能大師”等高技能領軍人才積極性,探索更多方式支持企業共同做好技能培訓工作。
第五章 經辦服務
第二十四條  實行開班申請制度。企業組織開展崗位技能提升培訓並計畫申領補貼的,應於計畫開班前通過信息管理系統向當地人社部門報送開班申請表、教學計畫、學員花名冊等資料(新型學徒制還應上傳勞動契約掃描件)。人社部門應當通過省企保系統(失業保險)比對參保情況,並結合本地產業發展、工種是否急需緊缺、專賬資金結餘等情況綜合研判。
第二十五條  實行台賬登記制度。企業應按班次建立培訓台賬,包括開班申請、花名冊、教學計畫、培訓圖片及視頻資料、取得技能等級證書等資料,作為申請補貼資金的重要依據,並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存檔備查。
第二十六條  實行補貼申領制度。企業應於培訓期間或培訓任務完成後,通過相關信息管理系統提交培訓學員技能等級證書複印件、培訓圖片或視頻材料(不少於3次)等資料。符合條件的可申請領取相關補貼。
第二十七條  實行數據比對制度。各地要加強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就業創業培訓和失業保險參保職工技能提升補貼等數據間比對,避免出現超次數領取補貼、同一證書重複領取補貼等現象。
第二十八條  實行補貼發放公示制度。各地應於每期撥付補貼資金前,將擬撥付相關企業和學員名單、培訓類型、補貼金額、管理部門舉報電話等,在企業主要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和當地人社部門官方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且無異議後,按程式商請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撥付至企業銀行基本賬戶。
第二十九條  各地要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補貼、誰監管”的原則,嚴格落實監督檢查責任。要依法加強專賬資金監管,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和專項審計,保障資金安全和效益,定期向社會公開資金使用情況。
第三十條  人社部門工作人員存在玩忽職守、疏於監管、審核不嚴、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違規違紀行為的,應立即責令改正,按規定對主管負責人和相關工作人員予以黨紀政紀處分;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鼓勵各地結合實際,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做好容錯糾錯工作,健全正向激勵導向,保護幹部職工幹事擔當的積極性。
第三十二條  企業採取虛報培訓人數、重複申報、縮短培訓時間等手段套取培訓補貼的,由審核部門負責追回補貼資金。相關企業3年內不得申領崗位技能提升培訓補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同時,將相關企業和責任人員納入社會信用失信名單,會同相關部門實行聯合懲戒。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我省原有政策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國家有新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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