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暫行辦法

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做好駐鄂部隊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支持國防和軍隊建設,根據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制定《湖北省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2月13日由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軍區以鄂政發〔2012〕18號印發。《辦法》分總則、組織領導和經費保障、行政調配和招(錄)聘安置、就業服務、社會保障、管理監督6章29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湖北省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暫行辦法》(鄂政辦發〔2003〕85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暫行辦法
  • 文號:鄂政發〔2012〕18號
  • 日期: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 發布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軍區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軍區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組織領導和經費保障,第三章 行政調配和招(錄)聘安置,第四章 就業服務,第五章 社會保障,第六章 管理監督,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軍區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軍區關於印發湖北省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
鄂政發〔2012〕18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各軍分區(警備區)、人武部,省政府各部門:
現將《湖北省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軍區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湖北省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做好駐鄂部隊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支持國防和軍隊建設,根據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隨軍家屬,是指經軍隊師(旅)級以上政治機關批准隨軍隨隊的駐鄂部隊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和三級軍士長以上士官的家屬。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企業(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有接收隨軍家屬的義務和責任。
第四條 隨軍家屬就業,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則,堅持市場調節與行政調配相結合,充分發揮市場調節的主渠道作用,採取雙向選擇、自謀職業、貨幣化和調配安置等辦法,實施多途徑、多渠道就業。

第二章 組織領導和經費保障

第五條 成立湖北省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領導小組,由省政府常務副省長任組長,分管人社、民政工作的副省長和省軍區一名副職領導任副組長,成員由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軍區政治部副主任及省直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建立領導小組會議制度,研究、部署、督辦、檢查隨軍家屬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第六條 各級職能部門要按照下列分工,各司其職,共同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
(一)組織、機構編制、人社部門按照相關規定負責隨軍家屬就業、社會保險相關資料的審核和年度就業、社會保障方案的制定,並以政府名義下達;
(二)機構編制部門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就業的隨軍家屬編制工作;
(三)人社部門負責對隨軍家屬的就業失業登記、勞動用工備案、技能培訓、崗位推薦、檔案託管、社會保險以及隨軍家屬未就業期間生活補助費和社會保險補貼審核等工作;
(四)財政部門負責安排、落實隨軍家屬未就業期間生活補助、社會保險補貼等經費工作;
(五)工商、稅務部門負責隨軍家屬自主創業從事個體經營的有關工商註冊、稅費減免等工作;
(六)民政部門負責隨軍家屬雙擁表彰等工作;
(七)部隊政治機關負責每年向組織、機構編制、人社、財政部門提供隨軍家屬就業、社會保障方面的相關信息、資料,並積極做好隨軍家屬的思想工作。
第七條 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按規定列入年度部門預算。

第三章 行政調配和招(錄)聘安置

第八條 隨軍前為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在編在冊在崗人員的隨軍家屬,原則上實行行政調配安置。
第九條 用人單位接到調配安置任務後,應在三個月內辦理接收手續。隨軍家屬應在接到安置通知後一個月內報到。
第十條 各地機構編制部門負責通過用編核准,保持機關、事業單位適度空編,積極調劑編制,作好隨軍家屬安置的編制服務工作。
第十一條 各地在公務員招錄時,鼓勵隨軍家屬參與當地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的公務員錄用考試,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各地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聘時,根據隨軍家屬的結構以及招聘單位的崗位要求,拿出一定比例的崗位計畫招聘隨軍家屬。

第四章 就業服務

第十二條 各級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待安置隨軍家屬基本情況、擇業意向,按照競爭、擇優、優先的原則,編制年度隨軍家屬就業指導方案,由人社部門組織實施。應將未就業的隨軍家屬作為就業困難人員,積極依託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以及各類人力資源市場,對隨軍家屬提供合適的就業崗位及針對性強的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其中:
(一)對年紀較輕、學歷較高、有專業特長的,納入駐地人力資源庫,指導推薦就業;
(二)對有自主創業要求的,按規定提供小額擔保貸款,並按國家規定享受稅費減免政策;
(三)對年齡較大、就業較困難的,按規定提供就業援助。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隨軍家屬,應作為就業、社會保障的優先服務對象:
(一)擔任正團級(正處級、專業技術八級)以上職務的現役軍官的隨軍家屬;
(二)戰時獲三等功、平時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或被授予大軍區以上榮譽稱號的現役軍官的隨軍家屬;
(三)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十年的現役軍官的隨軍家屬;
(四)具備研究生以上學歷的隨軍家屬;
(五)取得高級以上職稱的隨軍家屬;
(六)獲得省級科技進步二等獎以上獎勵的隨軍家屬;
(七)受到省委、省政府或省軍區表彰的隨軍家屬;
(八)家庭存在特殊困難的隨軍家屬。
第十四條 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積極為隨軍家屬提供免費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及創業指導等服務,組織用人單位舉辦隨軍家屬招聘洽談活動。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招聘隨軍家屬,應按規定與隨軍家屬簽訂勞動契約,併到人社部門辦理就業失業登記、勞動用工備案、勞動契約鑑證和社會保險等相關手續。確因企業停產或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需要裁減隨軍家屬的,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落實失業保險、經濟補償等保障政策,並報人社部門備案。企業需重新招收人員時,應優先吸納被裁減的隨軍家屬。
對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隨軍家屬必須占企業總人數的60%以上,並有軍(含)以上政治和後勤機關出具的證明;隨軍家屬必須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並經稅務部門進行相應的審查認定,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第十六條 各地要積極落實自主創業隨軍家屬創業扶持相關政策,在稅費、信貸、場所、信息、技術等方面給予創業支持,提供創業平台。同時要加強教育引導,幫助部隊幹部和家屬轉變就業觀念,鼓勵支持家屬自謀職業、自主創業。
第十七條 自謀職業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其在工商部門首次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登記類、證照類、管理類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十八條 各地要結合部隊駐地企業的崗位需求和條件,對隨軍家屬提供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就業競爭能力。駐軍政治機關每年12月收集隨軍家屬培訓意願情況,登記造冊,報駐地組織、機構編制、人社部門,並會同以上部門制定下年度隨軍家屬培訓方案。
第十九條 隨軍家屬的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由各地人社部門統一組織,依託地方技工院校、就業訓練中心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具體實施,並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對培訓合格的隨軍家屬,根據其個人意願參加職業技能鑑定,享受一次性職業技能鑑定補貼,合格者頒發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鑑定補貼所需經費從各地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優先向用人單位推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隨軍家屬就業。
具體培訓實施辦法及培訓費補助辦法由省人社廳會同省財政廳、省軍區政治部共同制定。

第五章 社會保障

第二十條 對無法安排就業或就業後又因單位原因失業和無勞動能力的隨軍家屬,由省財政發放隨軍家屬未就業期間生活補助費,解決生活困難。
第二十一條 隨軍家屬未就業期間生活補助費按每人400元/月標準,全額發放給個人。發放對象條件、申報審批程式、經費來源及檢查監督按照省有關檔案規定執行。補助經費由省財政直接劃撥到省軍區,省軍區再發放到駐軍最高獨立單位。
第二十二條 各地可視財力狀況和當地居民生活水平,適當增加隨軍家屬未就業期間生活補助費。各部隊要加強經費管理,確保按時、足額發放到位。
第二十三條 隨軍家屬在就業地依法參加各類社會保險的,其隨軍前後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問題,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隨軍家屬自謀職業、失業或在非公有制經濟單位工作的,其檔案交由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託管,檔案管理部門憑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的證明,減免相關費用。幹部轉業或工作調動時,由檔案託管機構為其辦理移交手續。

第六章 管理監督

第二十五條 各地應高度重視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將其納入黨管武裝內容和政府目標管理,建立健全領導責任制,作為考核領導班子、領導幹部政績的重要內容和評選“雙擁”模範城(市、縣)、“關心支持國防建設之星”、“獻身國防事業之星”的重要條件。
第二十六條 各地應當加強對隨軍家屬安置工作的監督檢查,堅決制止和糾正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對拒絕或變相拒絕接收隨軍家屬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務的部門和單位,組織、機構編制、人社等部門可以視情況暫緩辦理幹部調動、公務員招錄、事業單位人員招聘等審批事項。
第二十七條 隨軍家屬應努力提高自身素質,增強崗位競爭能力,轉變擇業觀念,自覺服從安置。隨軍家屬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政府不再安置,同時停發其生活補助費:
(一)在安置就業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安置或在規定時限內不報到的;
(三)受到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八條 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領導小組每兩年開展一次“好軍嫂”、“隨軍家屬創業明星”、“隨軍家屬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評選表彰活動,宣揚典型,擴大影響,營造氛圍。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有效期為五年,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暫行辦法》(鄂政辦發〔2003〕8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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