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貫徹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實施細則

2014年5月1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軍區以閩政〔2014〕20號批轉《福建省貫徹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共21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以往福建省有關隨軍家屬優待安置的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貫徹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實施細則
  • 印發機關: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軍區
  • 文號:閩政〔2014〕20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4年5月12日
  • 施行時間:2014年5月12日
通知,實施細則,

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軍區批轉省人社廳省軍區司令部省軍區政治部關於福建省貫徹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閩政〔2014〕20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各駐閩部隊,各軍分區(警備區),各縣(市、區)人民武裝部:
省人社廳、省軍區司令部、省軍區政治部制定的《福建省貫徹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實施細則》已經省政府、省軍區研究同意,現批轉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軍區
2014年5月12日

實施細則

福建省貫徹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實施細則
省人社廳 省軍區司令部 省軍區政治部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批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的通知》(國發〔2013〕42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隨軍家屬,是指經軍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並辦理了隨軍手續的現役軍人配偶。
第三條 隨軍家屬為國防和軍隊建設,為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等作出了積極貢獻,其就業安置享受國家和社會的優待。本省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隨軍家屬的義務。
第四條 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應當貫徹國家和我省就業安置政策,堅持社會就業為主、內部安置為輔,鼓勵扶持自主擇業創業,不斷提高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質量和水平。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有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重要責任,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本細則,結合當地實際,制定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具體措施,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
第六條 駐閩部隊各級應當積極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主動提供隨軍家屬相關情況,教育引導隨軍家屬樹立正確的就業觀,組織隨軍家屬參加職業技能培訓,並做好內部安置工作。
軍分區(警備區)系統是駐地部隊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牽頭組織單位,應當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協調地方相關部門和駐地部隊抓好工作落實。
第七條 隨軍前是在編在崗公務員的隨軍家屬,按照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就地就近原則,每年6月由軍分區(警備區)政治機關協調當地組織、人事部門,在編制職數範圍內按照公務員調任、轉任有關規定接收安置。接收單位明確人員後,應當在6個月內辦理接收手續。
第八條 隨軍前是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人員的隨軍家屬,按照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就地就近原則,每年6月由軍分區(警備區)政治機關協調當地組織、人事部門,督導駐地事業單位根據隨軍家屬人數和從事崗位情況,在編制內劃出一定數量的崗位進行公開定向招聘。接收單位明確人員後,應當在6個月內辦理接收手續。
第九條 事業單位可按規定通過直接考核聘用機關和事業單位在編在崗的隨軍家屬。
機關和事業單位公開招考(聘)工作人員時,符合條件的隨軍家屬參加報考的,同等條件下優先錄(聘)用。
年度內隨軍家屬總人數在10人以下的縣(市、區),當年就業率不得低於85%,其中安置或公開招考(聘)到機關和事業單位的不得低於50%。
第十條 隨軍前在中央和地方實行垂直管理單位工作的隨軍家屬,是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人員的,分別參照本細則第七條、第八條進行安置。各地垂直管理單位應當支持和落實當地政府安置隨軍家屬的任務。
第十一條 對烈士遺屬、因戰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正團職以上幹部、飛行員和三級艦艇主官、在國防和軍隊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並受到大軍區級以上單位表彰的軍人的隨軍家屬,以及戰時榮立三等功以上、平時榮立二等功以上、駐海島、高山部隊、在船(艦)艇上或作戰部隊基層工作滿10年的軍人的隨軍家屬,實行重點優先安置;無工作的隨軍家屬由當地政府積極協調,優先安排,確保就業。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國有大中型企業用工需求,結合隨軍家屬專業特長、經歷學歷等情況,通過舉辦專場招聘會、送崗進軍營等活動,積極為隨軍家屬提供就業服務。
國有大中型企業要安置一定數量的隨軍家屬。有生產任務的企業,不得安排隨軍家屬下崗。企業因破產、停產等造成隨軍家屬失業的,政府主管部門應當將其列入再就業重點援助對象,優先推薦再就業,時間不超過6個月。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挖掘社會服務、公益事業、社區崗位等就業資源,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公益性崗位安置隨軍家屬。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鼓勵和扶持隨軍家屬自主擇業、自主創業。
全省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公共就業服務平台要向隨軍家屬全面開放,免費提供政策法規諮詢、職業供求信息、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就業失業登記辦理等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登記失業的隨軍家屬可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根據其培訓方式,向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職業培訓補貼。初次通過“目錄職業或工種技能鑑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可按規定申請職業技能鑑定補貼、小額(擔保)貼息貸款等。
屬就業困難人員的隨軍家屬,可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按規定向縣(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享受社保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等。
第十五條 駐地偏僻、缺乏社會就業依託的部隊,應當充分挖掘內部安置潛力,通過開辦營區服務網點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隨軍家屬,減輕政府安置壓力。
第十六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把隨軍家屬職業培訓納入社會就業培訓規劃。具有就業和再就業意願的隨軍家屬,可按照我省現行培訓政策的規定參加各類職業技能培訓和享受職業培訓補貼。培訓補貼資金由當地政府在就業專項資金中統籌解決。
第十七條 軍地各級應當加強對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由市、縣(區)人民政府、軍分區(警備區)系統和駐軍有關領導組成的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負責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
第十八條 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領導小組應在每年年初召開會議,部署年度安置工作;年中進行一次檢查督導,查找整改問題;年底進行總結通報,促進工作落實。
省人社廳與省軍區政治部建立聯合督導機制,對省直單位、各市、縣(區)落實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情況進行檢查指導。
第十九條 隨軍家屬接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工作安置通知後,應在規定時限內到指定的部門辦理有關手續,逾期不辦理手續或不服從安置的,不再安排安置。
政府對無工作的隨軍家屬發放基本生活補助金,從2014年8月1日起,無工作的隨軍家屬基本生活補助金標準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於500元,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提高,具體標準由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確定,所需經費由當地財政安排解決。駐榕部隊軍級單位(含武警福建省總隊)、武警福建省邊防總隊、消防總隊、森林總隊、省警衛局、福建預備役高炮師機關及直屬隊的此項生活補助金由省財政安排。隨軍家屬基本生活補助金的發放年限累計不超過5年。
第二十條 武警部隊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按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以往本省有關隨軍家屬優待安置的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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